日期:1987-4-3 作者:[待确定]
我县处理“文革”中杀人遗留问题,在地委的正确领导和关怀下,经过近3年的努力,已经基本了结,比较好地达到了省委提出的“愈合伤痕,加强团结,和衷共济,一心一意搞四化”的根本目的,现将我县处理这一工作的基本情况,汇报如下:
1967年9、10月间,我县出现了一股杀人歪风,其主要原因是:1、道县、宁远杀人的影响。1967年8月,道县、宁远相继发生了杀人事件。在那种“以阶级斗争为纲”,阶级斗争严重扩大化的时期,道县、宁远的杀人事件很快波及到新田,被新田一些造反派和部份不明真相的干部群众作为镇压阶级敌人,抓阶级斗争的经验加以推广。2、造反派头头支持,煽动和直接部署杀人。3、县内“支左”人员传达47军电文断章取义,诱发了新田的杀人。由于上述原因,自1967年9月8日城关发生枪杀5人事件以后,全县当时21个公社,142个大队,331个生产队,相继发生了杀人事件,杀人时间一直延续到同年10月18日。在40天时间内全县先后被杀606人(其中两人是68年被杀的),被迫自杀180人(其中“文革”其它时间被迫自杀的40人),被杀、自杀合计786人,全家被杀光的有70户,被迫外逃的58人,造成孤老孤残的70人,近百名妇女携儿带女被迫改嫁,被害人的房屋被侵占、变卖、私分、拆毁、倒塌、损坏的有205户,424间,家中财物被抄走的有437户,计1.1万余件,劳动日值无尝侵占7.53万个,被抄现金近万元,直接造成经济损失达百万余元,政治上造成的损失就更为严重了,无法估计。
对于“处遗”工作,省委于1979年发出了5号文件。从那时起,我们着手组织力量,开展工作。但由于各种原因,其进展比较缓慢。1984年以来,特别是1985年省委发出12号文件以后,这项工作得以全面展开。根据上级有关要求,这些年我们在“处遗”工作方面主要做了以下几件事。
为了把“处遗”工作抓好,我们先后组织县级几家领导和各乡、镇,县直各单位负责人,认真学习了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决议》,地委1984年15号文件,省委1985年12号文件,讨论分析了我县“文革”杀人事件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和做好“处遗”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紧迫性,清除“左”的影响,统一思想认识,自觉地列入各级党委的重要议事日程,当作一件大事来抓。我们还在全县广大党员、干部群众中,针对“文革”杀人问题,由各级党委组织学习文件,宣传党的政策,反复进行彻底否定“文化大革命”的教育,党纪、法制教育,层层统一思想。在统一思想认识的基础上,县委建立了“处遗”工作领导小组,成立了办公室,设立了安置组,组织处理组和政法组,并从县、乡、镇机关抽调了140余名国家工作人员专抓处理“文革”杀人遗留问题。凡有“处遗”任务的单位,都由党委主要领导挂帅,建立专门班子,配备与任务相适应的专干力量,并由县里统一组织培训,学习文件,掌握政策,明确任务,步骤和作法。每项工作的开展,我们都首先进行试点,取得经验,然后全面铺开,避免走弯路,尤其是在1985年下半年,由县委分管书记带队,组织有关部门的领导同志到各乡、镇现场办公,大大加快了工作进展,有效地保证了工作质量。
切实做好广大遗属的善后安置工作,是把党的关怀,温暖送到广大遗属的心坎上,稳定遗属思想,愈合历史伤痕,团结一致搞四化的重要一环。为此,我们在查清来龙去脉等问题的基础上,对被害者遗属从政治思想上和生产生活上,全面妥善地进行了安置。在政治上,我们通过会议等形式,给所有被害人平反昭雪,恢复名誉,以县人民政府名义下发的平反通知书送交遗属,使他们在政治上不回归人员60人,安置孤老孤残人员70人,对被害国家工作人员按政策规定给予了安葬抚恤,被害农(居)民按人给抚恤费150元,对家庭特别困难的遗属还给了困难补助费等。到目前为止,已发出抚恤费126852元,财产补偿费72238元,房屋补助费212075元,外逃回归人员的安家费13500元,孤老孤残人员生活费(85~86两年)20500元,困难补助费141000元等。上述开支共58万余元,加上这几年来开支140多名专干的办公费、旅差费、会议费等75000余元,总计用于处遗工作经费65.5万余元。
我县“文革”中发生的杀人事件,牵涉的责任人1346人,其中党员476人,占有牵连人数的33.3%,有牵连的党员中属杀人前入党的280人,占当时全县党员总数的12%,责任人中脱产人员191人,其中国家干部118人,职工44人,教师27人,医师2人。责任人中,原公社正付书记17人,正付主任1人,公社武装部长16人,“文革”正付主任28人;原大队正付党支部书记63人,正付大队长26人,民兵营长81人,治保主任64人,“文革”正付主任142人,有牵连的责任人中,问题特别严重的21人,有严重问题的167人,一般问题的1158人。根据上级的指示精神,1968年至1987年期间,依法惩处了12名在杀人事件中犯有挟嫌报复、煽动、轮奸、强奸杀人的犯罪分子,其中判处死刑3人,判处有期徒刑9人。1986年以来,我们在查清来龙去脉,专案调查、分清责任后,按照省委12号文件提出的“既要解决问题,又不要搞乱”的指导思想和“宜粗不宜细,宜宽不宜严,宜少不宜多”的原则,根据责任人在杀人事件中所负责任的大小,影响程度,情节后果的轻重,认罪认错态度的好坏,经地委批准,追究了宋柏主、杨世福、夏土才、胡米贵、肖帮元、王友宏等人的刑事责任,对在杀人事件中犯有严重错误的167人,分别给予了党纪、政纪处分,处分人数占有牵连人数的11.8%。其中给予党纪处分的144人(开除党籍的125人,留党察看的7人,整党中不予登记的12人),占有牵连党员数的30.3%,受党纪处分人员中,付科局级以上干部7人,给予政纪处分的23人,其中开除公职的2人。
在整个“处遗”工作中,我们自始至终都把思想政治工作放在重要的位置上,着重从思想政治上解决问题。鉴于“文革”杀人是在阶级斗争极度扩大化,无政府主义极端泛滥的情况下发生的事件,我们要求全县各级党组织反复进行否定“文化大革命”的教育,党纪法纪教育;召开各种座谈会,个别走访、慰问,向遗属和广大群众宣传讲解党的“处遗”政策,认真听取遗属的意见和要求;对来信来访人员热情接待,做细致的思想工作;要求责任人挨家挨户向遗属赔礼道歉,认罪认错作检讨,疏通感情。这样做,使遗属深受感动。通过教育,绝大多数责任人提高了认识,端正了态度,看到了自己所犯错误或罪行的严重性,认识到“文革”中杀人是违法犯罪的行为,表示知错认错,知罪认罪,接受组织的教育和处理。如枧头乡枧头圩村李江湖(凶手),听到宣布本人被开除党籍的决定后,痛哭流泪地说:“我一不怨政府,二不怨政策,三不怨你们工作组,主要怨自己法制观念不强。我虽然被开除党籍,但今后还是要与党保持一致”。枧头乡欧家村责任人欧光次说:“我被开除党籍,教训是深刻的。今后我一定安分守纪,并要教育好子女,按照法律办事”。总而言之,在“处遗”工作中,由于全县各级党委和专干人员,自始至终把思想政治工作放在首位,无论是遗属还是责任人,思想都比较稳定,全县的社会政治局面是安定团结的。
我县“处遗”工作虽然取得了较大的成绩,基本完成了省地委交给的任务,但今后仍有工作要做。目前,还有几户遗属在对人的处理上有过高的要求,少数责任人认罪认错态度不够好,组织处理和生活安置还有少量尾巴。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巩固和发展已取得的成果,还需克服松劲,厌倦情绪,继续努力,抓好以下几项工作,首先要认真做好组织处理和对遗属生活安置的扫尾及查漏补缺工作。按照政策规定认真复查,缺什么补什么,在4月底全面完成“处遗”工作的各项任务。其次,要坚持做好各方面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加强法纪,党纪教育。特别要教育那些未作处理的责任人以诚恳的态度,主动与遗属搞好关系,加强团结。第三、为了保证上述工作任务的完成,县里仍将保持二、三人的小班子,日常工作由县委落实政策办负责。各乡、镇要有熟悉“处遗”工作的党委或政府负责同志,分管扫尾工作。第四、认真搞好“处遗”经费的账目清理检查和全部“处遗”材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以上报告当否,请批示。
中共新田县委员会1987年4月3日
来源:根据档案材料翻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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