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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文革“两案”清查扩大化受害者的合理诉求不应长期搁置——致全国人大政协全体代表的一封公开信

日期:2011-2-19 作者:郜国荣

郜国荣

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十一届全国政协四次会议全体代表:

我们是河南文革”两案”清查运动扩大化的受害者,

我们是被剥夺了三十年申诉权的冤民,

我们是被剥夺了三十年工作权的访民,

我们是坚决捍卫宪法、党章、法律尊严的公民。

近年来,胡锦涛同志敞开信访大门,让人民群众诉冤讲屈,敦促各级官员正确对待群众信访,化解各种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举措,特别是最近重提要正确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讲话,深得人心。但仍有不少官员无视人民群众的冤情和疾苦,欺上瞒下,推诿拖延,有法不依,有错不纠,使党中央的方针政策得不到贯彻落实,使我们的冤案长期得不到解决,生活得不到应有安排。我们都已是年过60岁的风雨老人,认为有必要进一步向党中央、人大、国务院、省委各有关领导人呼吁:应该尽快全面贯彻落实中央[1982]9号文件及近期一系列政策法律文件精神,尽快化解河南文革”两案”清查运动扩大化造成的错案,化解积压在我们心头的冤情。

一、 河南”两案”清查运动扩大化是蓄意对抗中央文件精神和国家法律造成的恶果。

原河南省委副书记赵文甫等,1958年追随吴芝圃在河南大刮共产风、浮夸风,给河南人民造成巨大灾难。文革后他们故伎重演,编造谎言,骗取信任并把持了”两案”清查运动领导大权后,就公然对抗中央文件精神和国家法律,收买和胁迫极少数背叛无产阶级革命事业、品质恶劣的派性头头,借清查之名, 打击迫害文革中曾批判过他们五八年浮夸风、共产风错误的广大干部和群众,反攻倒算,致使河南文革“两案”清查运动背离了中央的方针政策,走上了蓄意整人的邪路,形成了严重扩大化的恶果,制造了河南有史以来规模最大的冤案。

一百万人受处理,十万六千人被开除党籍,两千四百人被判刑,绝大部分是冤假错案 在河南文革两案清查运动中,受到各种处分和伤害的干部群众达一百万人之众。上自省委书记,下至工厂班组长、农村生产队长,人人过关,无一幸免,甚至株连被审查人的亲友。有十万六千人被开除党籍,占全国开除党籍总量的80%;两万余人被关押、逮捕、判刑,仅1979年12月下旬“突击判刑”中,官方宣布的,全省就有2400人被判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各种刑罚。关押中多人自杀和非正常死亡。全省被处分的人,绝大多数是冤假错案。

五九年被赵文甫等人打成右倾机会主义分子后来被毛主席平反接见的、雇农出身的革命老干部、省委副书记耿其昌,也身被冤狱,含恨早逝。

全国著名的县委书记的好榜样焦裕禄所在的兰考县,与焦裕禄一起工作过的、拥护焦裕禄的干部群众被打成反革命、三种人,抓捕干部群众竟多达1200多人;原开封地委副书记、兰考县委书记张钦礼,解放前即参加革命,在当地打游击,解放后与兰考人民亲同骨肉,敢讲真话,敢为人民争真理,多次受到周总理接见表扬。它不仅是介绍焦裕禄事迹的第一人,而且也是继承焦裕禄遗志、引黄灌淤彻底改变兰考面貌的第一功臣,在兰考人民中享有崇高威望。然而就是这样一位共产党的好干部,也被以莫须有的罪名判刑十三年!当他含冤病逝时,兰考十万群众自发为他路祭、送葬!

被称为世界第八大工程的人造天河红旗渠的建造者们竟然也遭到同样厄运。老县委书记杨贵被打成四人帮的帮派体系审查多年,林县干部群众又被打成杨贵的帮派体系进行镇压。林县县委17个常委撤换14人,中低层领导干部受处分500余人,红旗渠劳模无一幸免,清除党员4000余人,被逼自杀3人。

原省委省革委正副部长级干部33人,批判清除22人;占三分之二;全省18个地市委第一书记,全部受批判处理;地委正副书记118人,批判处理97人,占82.3%;省直各厅局委第一把手,除5人外,全部被批判处理;县委一把手几乎全部受到批判处理。

据漯河市委核查办公室1987年10月24日统计备案,全市75名“造反派头头”和5名非造反派头头但被结合进县委县革委常委的干部100%受到处理,其中刑事处分11人,党纪处分10人,政纪处分14人,取消党员资格15人,免职33人,78年定为说清楚对象4人。

偃师县焦村煤矿党委出台偃焦煤办字(1978)第32号文件,把八名职工戴上“追随四人帮”的帽子,收回党、干通知书,停止工作,全部清除回家。

开封市郊区化肥厂工人李平,被打成“林彪反革命集团和四人帮的忠实走卒和执行者”,“开除党籍,开除厂籍”。其妻子也因不揭发的罪名遭到开除处分。

……

河南两案清查扩大化,为中国共产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所仅有,在全国实属罕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史上不可不重视的一大教训,不能不引起中央和各级领导重视。

2,赵文甫等人公开对抗中央另搞一套,“突击处理”、“突击判刑”,是两案清查严重扩大化的根本原因

中央(1982)九号文件正确指出,文化大革命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发生的”,“是一场政治斗争”,必须“以政治斗争的方式处理” :除极少数人之外,犯了错误的绝大多数干部群众属于人民内部矛盾。而赵文甫等人却在多次会议上鼓吹“河南特殊论”,强调清查“是一场镇反运动”,“是第二次反右”,“像当年搞土改,搞镇反,搞三反五反,搞四清那样”(中共河南省委予法【1978】60号文件),“动一指头也是打砸抢”,故意混淆两类不同性质矛盾。

中共中央1979年9月9日中发(1979)64号文件特别强调:“切实保证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使之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党委与司法机关各有专责,不能互相代替,不应互相混淆。为此,中央决定取消各级党委审批案件的制度。”“在押人犯没有起诉和审判的,必须以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迅速准备起诉和审判,罪证不足的应按照法律规定及时作出适当处理。”64号文件还特别规定,“各级党委接到本指示后,应结合实际,认真讨论,贯彻执行。”中共中央1979年12 月9日又下发92号文件《中共中央关于整顿城市治安应集中目标打击现刑犯的通知》,强调“文化大革命中遗留的打砸抢案件,应按中央一九七八年四十八号文件关于处理这个问题的通知,另行妥善处理”。正是在这两个文件分别于1979年9月9日和12月9日下达之后,赵文甫等人为逃避即将生效的刑法、刑事诉讼法的约束,对抗中央指示精神,不是“以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迅速准备起诉和审判”,不是按中央48号文件妥善处理,而是违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违背48号文件精神,突击违法判刑。于1979年12月下半月由各级党委定案、定人、定刑期,各级法院盖章履行手续出判决书,在1980年1月1日新刑法、刑事诉讼法正式生效前,将全省在押运动犯一口气“突击”判完。有的人被捕前判决书已盖好章,有的直到1979年12月31日23点23分才将判决书送达本人。新刑法还没有正式生效之前,却使用新刑法才有的罪名如打砸抢、诽谤等罪名入人于罪,且不说明依据哪个条款。这种践踏法律的恶劣行径,在当时全国,独一无二。

现在省高法把我们的冤案划归“按政策处理的案件”,拒不立案重审;但是上述中央文件证明,他们当时并不是按中央政策处理,而是蓄意对抗中央政策、另搞一套的结果。省委说我们是涉法涉诉案件应找各级法院解决,但并不承担领导责任。相互推诿,使我们的冤案被长期搁置,无法得到公正解决。

3,赵文甫等人有法不依、故意对抗法律是造成大批冤假错案的重要原因

黄河水利委员会勘探队工人黄希正、周吉军、王树森、张海顺一案,1968年已经由省公安军管会判刑并执行完毕,清查运动中又以帮派体系包庇、处理轻为名,1978年将四人再次逮捕,1979年10月又给每人判刑两年。四人不服上诉,最高法1979年11月二审裁定“鉴于四人问题已经河南省公安机关军管会处理过,故而撤销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这次判决”。对于中央和最高法实事求是依法办案,河南省委和省高法本应努力学习,接受教训,遵照中央(1979)64号文件精神,严格依法办案。但原河南省委、省高法却反其道而行之,为了不给最高法终审权,顽固对抗法律,故意将所有文革两案清查案件的一审管辖权层递下放,本该省高法一审的,下放到市中法;本该市中法一审的,下放到区法院,为他们违法突击判决扫清道路。

果如其然,所有判决都是秘密判决,不开庭,不出示证据,不允许当庭质证,不允许律师或者当事人辩护,完全剥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所有同时开除公职开除党籍的干部,撤职降职干部,处理意见违规违纪,不许本人辩解申诉,强制执行,至今不按照九号文件精神为其安排生活出路。

被判刑人员大多是以反革命罪被捕的,判刑时又改以打砸抢、伤害、诽谤、扰乱社会秩序罪,甚至还有以“企图打倒老干部“罪名判刑的。判刑中,罪错不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甚至证据失实、明显错判的案例比比皆是,以致2006年省高法大接访时,院长、厅长看到我们当年的判决书,无不斥之为“胡闹”。

原洛阳地委副书记孙腾芳,被以所谓“组织反革命政变,准备上山打游击”的骇人罪名,判处10年有期徒刑,并牵连原地委领导6人、原县委和基层干部数十人。其实根本莫须有,胡耀邦当时就指出“是根本没有的事”,但河南有关方面至今不给复查纠正。

洛阳市中法所判反革命案,隔离审查一百多人,拘留逮捕50余人,被判刑19人。2006年5月20日省高法田立文副院长一看就断为错案,但至今也未予解决。

原平顶山市委副书记许振忠,以伤害罪被逮捕,但所谓“打人致残”的事根本与他无关,当时所称被打的同志也否认许振忠打过他。经预审调查后已经通知本人“经查没有问题,很快就可以回去工作了”。但突击判刑时又被判六年徒刑,至死也没有得到平反。

开封市李洪祥以杀人罪被判刑十年,但认定李洪祥杀人的次日,所谓被杀的人还活着。这种明显的冤案,虽有张立勇院长当面承诺,并由《大河报》对此作了报道,然而至今也不平反。

有的同志在批邓反击右倾翻案风会上发言被以诽谤罪判刑,有的被领导一句话加刑十年,有的住监狱五年出狱时才知道当时根本就没有判决书。

肆意践踏法律已经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

二,党的实事求是、有错必究的光荣传统和中共中央(1982)九号文件,在河南一再受阻

1,对中央的批评阳奉阴违

河南文革两案清查扩大化的问题理所当然的受到中央和最高法的重视和批评。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精神,一九八零年三月江华院长亲自到河南主持召开会议,要求解决突击判刑制造新的冤假错案问题。赵文甫在会上做了检查:“一是我们抓判人材料有水分;二是办案人员素质不高;三是罪与非罪界限不清;四是没有经过法律程序。怎么办?做好双方面的工作(指被判刑人员和原单位),在押人员一律回原单位,指标问题按平反冤假错案办。”江华走后,赵文甫并没有按此执行,阳奉阴违应付对抗中央,拒不纠正扩大化问题。

2,对中共中央(1982)九号文件没有真正落实

中共中央1982九号文件到河南后,受到赵文甫等人的严密封锁,顽固抵制。兰考县委副书记王启德等四位干部,因透露九号文件内容,被作为泄露国家机密罪分别判刑三年、四年、五年。中共中央九号文件在河南就这样被搁置不予贯彻。直到1983年,河南省才出台了一个100号文件,只是对刑满释放人员的生活安排作了限制性的规定。100号文件只告知了少数人,多数被判刑人员的生活,出狱后也并未有人过问。1984年中共河南省委才迟迟出台了予发(1984)74号文件,表示要对揭批查所判冤假错案进行复查。但实际上连一个人也没有复查纠正,只出台文件却不落实文件,上欺中央,下瞒群众,致使中央1982九号文件始终没有能够真正在河南落实。

三、对待人民依法信访,党委与各级法院相互推诿责任,有法不依,有文件不照办,拖延激化矛盾。

1,“大接访”变成对我们的“大欺骗”

河南省文革两案清查严重混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并一直剥夺当事人的申诉权,是河南省多年来涉法涉诉上访人数居高不下的一个重要根源。两案扩大化受害人员长期上访无人管无人问,告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从年轻力壮一直奔波到白发苍苍。2006年5月,河南省高级法院通过媒体大造舆论:为了解决申诉难、执行难等司法老大难问题,实行“开门大接访”,口号是“人人受到接访,件件得到答复”。受到鼓舞的全省近千名两案扩大化受害人,起早摸黑,怀着激动心情,热泪纵横地参加了这次大接访。河南省高法,从院长到庭长、法官,看了我们的判决书都十分吃惊,有的竟不相信天下还有如此荒唐的判决书。所以当时在我们的信访表上签字答复都是“同意立案重审”或“同意复查”,并对我们做了司法承诺:“三个月内给予满意答复”。没想到三个月后我们到省高法听取答复时,省高法领导拒不接待。工作人员告诉我们,现在对你们这类案件不受理。原来省高法在大接访后不久就出台了一个《关于集中接访受理案件处理办法》的通知,即予法【2006】149号文件。该文件规定:“对特定历史时期,按政策处理的历史案件,不再复查,也不向当事人作答复,可直接报结案。”“不再复查,也不向当事人作答复”,显然违反信访法的有关规定,“直接报结案”,更是明显的欺骗行为。全省文革两案扩大化受害人员正是在省高法欺骗的激怒下走到了一起。2008年5月,省高法再次开门大接访,又一次出台【2008】195号文件,重申上述规定,完全堵死了我们的合法维权诉求之路。开封李洪祥文革杀人案,是河南两案清查扩大化的典型案例。省高法院长张立勇当面承诺要给予满意答复。2008年在大河报等媒体督促下,已经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重审认定无罪,但由于河南省高法重申不复查、不向当事人作解释、不纠正直接报结案的“三不”政策,害怕所谓连锁反应,最终封杀不问,至今未予昭雪。张立勇同志在媒体发表的多次讲话,都是很好的,但是在我们的问题上,却落实不了。

2,中央的政策和新任省委书记卢展工的正确意见现在仍难落实

省高法当年“按政策处理”,而不是依照法律,把当事人入罪判刑,已经违背了宪法,现在明知错案又拒不纠正,更是明显的渎职行为。

2009年,最高法巡视组河南接待室听了我们的诉求之后,熊法官明确答复:“河南省高法出台的‘三不’政策没有法律依据,没想到河南揭批查扩大化问题这么严重,应该予以解决。我们要向最高法和中央汇报这个问题,并与河南省委、河南省高法协调解决。”

河南省高法立案庭梁庭长在接待上访代表时,也表示了同情,并说:“当时对你们判刑,我们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当时都是省委和各级党委研究好后,让我们盖章判决的,现在省委表态不明确,我们也没法办!”

中共中央【2007】5号文件对涉法涉诉的信访案件规定,对当事人的合理诉求,要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明确规定的,要依法按政策抓紧解决,对群众要求合理的,但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或规定不完善的,要抓紧研究制定和完善法律政策。”但是三年过去了,河南并没有照办。

近期河南省新任省委书记卢展工针对信访工作讲了三句话:“负责必稳,预防必安,为民必和”,无疑是正确的,但是在对待我们的信访工作中却没见实效。

中央5号文件体现了胡锦涛为首的党中央以人为本的民生理念和建立法治社会的巨大决心,符合民心民意,也增强了我们维护中央权威、维护法律尊严、维护公民权益的信心。为此,我们再次恳请中央、省委、各有关部门领导:

一,取消国家公民法律地位歧视,把我们这些拥护共产党坚持社会主义的人视为假想敌对势力、另册人员,对我们可以违法判刑、可以不依法纠错,这种怪现象,再也不能继续下去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必须为他们当年的违法有意制造冤假错案向人民道歉,以实际行动取消错误的“三不”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案件立即依法立案重审,纠正冤假错案,对于不符合条件的要作出正式书面答复。

中央有(1982)九号文件,河南省委有(1984)七十四号文件。这两个文件都承认河南揭批查中有冤假错案,这两个文件都要求对河南冤假错案进行纠正,这两个文件至今都有效力。因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三不”政策是无理的,借口中央省委没有精神是不符合事实的,有些工作人员公开声称“案件问题免谈”更是错误的、不负责任的。

二,尽快落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1982)九号文件规定的给生活出路的政策,依九号文件精神按退休解决涉法涉诉人员、双开、清退、开除公职人员的生活和医保问题。

河南省委1983年已经出台了100号文件,并依照此文件为少数当时已出狱的所谓两案人员安排了工作,这些人现在享受退休职工待遇。我们这些人当时没有给安排工作,是各级党委和政府失职的责任,从法律角度应该视同安排工作。我们要求从现在开始享受退休职工待遇,既合乎法理,又合乎情理。而河南省现在部分工作人员不按中央文件和省委文件办事是不应该的。

河南省文革“两案”清查运动扩大化的全体受害者代表:

省直代表:郜国荣、王志福、赵环、贺天周、李树德等

郑州市代表:聂世敬、孙本卓、闫有健、孙长顺等

洛阳市代表:张国劳、海国旗、沈明理、张景亚等

开封市代表:王兆祥、陈红兵、黄泽生、刘全贵等

平顶山市代表:钮保华、晁思忠、胡金山等

安阳市代表:袁金萍、张振国、贾贵生等

商丘市代表:王忠民、周连俊、李敬芳、贾书启、祈玉栋等

新乡市代表:尚明慧等

鹤壁市代表:苏麦元等

焦作市代表:张荣鹏、李金平等

漯河市代表:李玉洲等

南阳市代表:杨浩信、杨洪等

驻马店市代表:田保新、王克权、岳大毛等

周口市代表:刘宝安等

2011年2月19日

来源:

根据网络材料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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