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1969-8-13 作者:[待确定]
坚决地将一切反革命分子镇压下去,而使我们的革命专政大大地巩固起来,以便将革命进行到底,达到建成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的目的。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广大人民的利益,对于那些盗窃犯、诈骗犯、杀人放火犯、流氓集团和各种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坏分子,也必须实行专政。
“九大”以来,我市广大军民,在伟大领袖毛主席关于“团结起来,争取更大的胜利”的号召鼓舞下,意气风发,斗志昂扬,认真贯彻落实“九大”提出的各项战斗任务。特别是伟大领袖毛主席亲自批示“照办”的“7·23”布告下达后,全市人民正在掀起一个大学习,大宣传,大落实“7·23”布告的高潮,革命生产形势越来越好。但是,一小撮不甘心于死亡的阶级敌人,疯狂地进行捣乱和破坏,他们在反动的无政府主义思潮的掩盖下,抢劫杀人,偷盗扒窃,强奸妇女,组织反革命集团,扰乱社会革命秩序,破坏落实“九大”提出的各项战斗任务,破坏无产阶级专政,破坏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破坏社会主义建设。为了坚决粉碎一小撮阶级敌人的猖狂进攻,保卫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革命秩序,加强无产阶级专政,经过广大革命群众的充分讨论,坚决要求镇压打击这些现行反革命分子和刑事犯罪分子。特依法判处黄常兴等八名罪犯。
黄犯思想极端反动,刻骨仇恨社会主义制度。1966年11月外逃,冒充“红卫兵”四处流窜,疯狂进行反革命活动。1967年6月4日和12月12日,在本市人民南路、东风路等主要街道,书写张贴署名“中青军川委”的反革命标语、传单60余张,极端恶毒地诬蔑攻击我们伟大领袖毛主席,无耻吹捧人民公敌蒋介石。1968年1月,窜至陕西省山阳县,纠集一伙坏人,组织反革命“中青军山阳特委”,炮制了反革命纲领、计划、“军徽”、“军旗”等,妄图夺取无产阶级政权。1968年3月,又窜来本市,阴谋筹组“中青军川委”,企图窃取我军事情报、盗窃枪支弹药、组织武装暴乱。反革命气焰极为嚣张。拘捕后继续进行反革命活动,死心踏地与人民为敌。黄犯罪大恶极,民愤极大。经中国人民解放军最高人民法院军事代表批准,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曹犯思想极端反动,当其恋爱对象李明志(四川医学院附属医院护士)得知曹犯父母有反革命政治问题,一再表示与曹断绝关系时,曹犯竟怀恨在心,蓄意行凶杀人。1968年9月24日下午7时许,曹犯身藏利刀、绳索等凶器,将李骗至川医一处空房附近,百般纠缠,直至天黑,乘李不备,向其头部猛击数拳,在头部连刺两刀,卡紧喉管,窒息死亡,然后奸尸,畏罪潜逃。曹犯罪大恶极,民愤极大。经中国人民解放军最高人民法院军事代表批准,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谢犯一贯偷摸。因先后盗窃本工区同宿舍工人戴寿贵的公债券和衣物、粮食,做贼心虚,怀疑罪行被失主发觉,遂起杀人灭口歹意。1968年6月18日,谢犯乘戴寿贵值晚班之机,潜入看守工棚,用锄头猛击戴的头部,当即惨死。谢犯劫得手表后潜逃。罪大恶极,民愤极大。经中国人民解放军最高人民法院军事代表批准,判处谢犯子富死刑,立即执行。
1968年6月10日中午,易犯因所晒衣物被同院职工家属、精神病患者王大芳收去,便身藏匕首前往王家索取,与王发生争吵。这时,王的丈夫张XX返家相劝,并拿出衣物还易。王不依,神志更加异常地吵闹并争夺衣物。易犯竟向王胸部猛刺一刀,王退回室内避让,易犯又追上在其腰部、左肩连刺两刀,致王重伤死亡。易在群众舆论压力下投案。易犯正鸿罪行严重,依法判处无期徒刑。
反革命犯陈竹风,男,46岁,金堂县官仓公社人,解放前系民社党区分部书记。1955年因反革命罪被判刑3年。现管反革命。
陈犯一贯坚持反革命立场,抗拒改造,长期流窜,进行投机倒把等犯罪活动。经多次收容遣返,屡教不改。清队中畏罪潜逃,继续犯罪。在本市收容审查期中,猖狂地散布反动言论,恶毒攻击党的政策,更为恶劣的是,竟敢侮辱伟大领袖毛主席和他的亲密战友林副主席,反革命气焰极为嚣张。罪行严重,民愤极大。依法判处陈犯竹风无期徒刑。
丁犯思想反动,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一贯为非作歹。清队中被隔离审查,竟怀恨在心,扬言要打群专组成员。1969年1月外逃,在五通桥市行窃被捉获。押送回蓉途中又逃跑至夹江县,继续犯罪活动。4月17日,丁犯在夹江城内遇见同学中批斗过他的积极分子、下乡知识青年申??,蓄意行凶报复,狂吠:“找你好久了,今天该老子打死你!”立即指挥一伙暴徒对申围攻毒打。申重伤后,当地贫下中农抢送入院,丁等仍不甘心,又赶到医院行凶,企图致申于死。丁犯罪行严重,民愤极大,判处徒刑20年。
同案犯薛树林,男,20岁,成都市人,八二信箱工人。
周犯思想极端反动,多次收听敌台广播,恶毒攻击伟大领袖毛主席和林副主席,为刘贼少奇叫屈、翻案。周、薛二犯,在文化大革命中,多次结伙持枪拦路抢劫群众和国家大量财物。更为恶劣的是,1967年8月21日,周、薛二犯纠集同伙数人,将某单位女医生李XX非法绑架至八二信箱单身宿舍,施以捆绑、吊打、跪砖头等残酷暴行后,乘同伙离开宿舍之机将李轮奸,致李休克。事后企图杀人灭口,逃避罪责。罪行严重,情节恶劣。判处周犯二明徒刑20年,薛犯树林徒刑15年。
1969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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