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1969-8-28 作者:[待确定]
坚决地将一切反革命分子镇压下去,而使我们的革命专政大大地巩固起来,以便将革命进行到底,达到建成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的目的。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广大人民的利益,对于那些盗窃犯、诈骗犯、杀人放火犯、流氓集团和各种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坏分子,也必须实行专政。
在“九大”精神的鼓舞和推动下,我区广大革命群众,紧跟毛主席的伟大战略部署,认真贯彻落实“九大”提出的各项战斗任务和伟大领袖毛主席亲自批示“照办”的“7·23”布告,革命生产形势越来越好。但是,一小撮不甘心失败的阶级敌人,疯狂地进行捣乱和破坏,他们在反动的无政府主义思潮的掩盖下,组织反革命集团,抢劫杀人,强奸妇女,偷盗扒窃,教唆青少年犯罪,破坏落实“九大”提出的各项战斗任务,破坏无产阶级专政,破坏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为了坚决粉碎一小撮阶级敌人的猖狂进攻,维护社会革命秩序,保卫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巩固无产阶级专政。经广大革命群众充分讨论,强烈要求镇压打击这一小撮现行反革命分子和刑事犯罪分子。特依法判处曾国平等18名罪犯。
反革命集团主犯李联文,男,21岁,简阳县人,贫农出身,学生成份,住本市龙泉驿区山泉公社美满大队八生产队。
曾犯国平、李犯联文对社会主义制度刻骨仇恨。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曾犯大肆散布反动言论,李犯书写反动诗词,恶毒地诬蔑攻击我们伟大领袖毛主席和社会主义制度。1968年12月10日,曾犯为首纠集一伙人,在李犯家中,成立了反革命组织“中国民利党”。制定了反革命“党章”、“纪律”、“中心任务”。预谋在龙泉、简阳、成都发展党羽,筹集反革命活动经费,购买爆炸物品,炸毁铁路桥梁,抢夺枪支弹药,组织武装暴乱,妄图推翻共产党。反革命气焰嚣张,罪行严重,民愤极大。判处首犯曾国平徒刑20年,主犯李联文徒刑15年。
同案犯胡长久,男,18岁,仁寿县人,成都氮肥厂徒工。
同案犯冯智富,绰号冯拉,男,20岁,蓬溪县人,川棉一厂工人。
同案犯李云波,又名李德芳,男,19岁,资阳县人,本市清洁管理所临工。
庄犯志清经常散布资产阶级毒素,拉拢、教唆青年犯罪。1969年四月以来,为首纠集胡犯长久、冯犯智富、李犯云波等人,组织诈骗集团,多次在英雄口等地,以假冒真,买卖粮票,诈骗农民现金587元、布票250尺。更恶劣的是,同年6月4日,胡、冯、李三犯以卖粮票为诱饵,将贫农社员刘××骗至宾隆巷公共厕所内,手持钢钎,抢劫刘的现金160元。所获赃款,共同挥霍。庄犯等人,还携带匕首、鎯头等凶器,多次在胜利东路口、西门车站等地,图谋抢劫。破坏社会革命秩序,情节恶劣,民愤很大。判处首犯庄志清徒刑10年;判处同案犯胡长久徒刑5年,冯智富徒刑3年。同案犯李云波在关押期中,坦白认罪较好,从宽释放交单位群众监督改造。
盗窃犯钟树明,绰号水娃,男,23岁,简阳县人。钟犯1961年起一贯扒窃,曾被拘留2次,劳教3年。住本市胜利东路588号。
同案犯刘志富,男,23岁,简阳县人。1961年起一贯扒窃,曾被拘留1次,劳教2年。1968年9月因猥亵幼女拘留1次。住本市古佛寺街13号。
钟、刘二犯互相勾结,1969年1月,采取拨门、扭锁、越墙翻房等手段,先后在提花线毯社、锦春合作饭店、柏合寺食堂等处盗窃棉纱3并(价值110元)、粮票252斤2两、人民币17元1角4分、盐肉30多斤。1969年1月22日晚,钟、刘二犯又纠集钟××在双桥百货商店盗窃细绒线40斤、毯子3床、金笔14支,价值1078元5角,当场捉获。严重破坏社会革命秩序,情节恶劣,民愤很大,判处钟犯树明徒刑7年,刘犯志富徒刑8年。
余犯一贯横行霸道,惹是生非,毒打群众。在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先后纠集一伙“操哥”,借故殴打同学、教师、汽车驾驶员、邻居等8人,杀伤益门煤矿工人1人。1969年4月纠集数人,在本市锦江中学、会理县云甸公社抢劫猪肉20余斤,军帽3顶。同年6月1日,抢去邻居杨××的帽子,足踢杨的腹部,杨已站立不稳,还猛刺杨的左膀一刀,畏罪潜逃。罪行严重,民愤很大。判处余犯子顺徒刑5年。
徐犯1969年8月4日无理拔掉本厂工人刘廷玉种的蔬菜,发生争吵,徐犯便同其夫、妹,毒打刘的妻子李素珍致伤,又对其子刘应凡进行毒打。次日,刘向车间革命领导小组反映,徐受批评后,蓄意报复,捏造事实,煽动不明真相的一伙青年,8月8日下午到刘家,将刘应凡打成重伤。情节恶劣,民愤很大。判处徐犯文素徒刑3年,交群众监督执行。
毛犯1960年12月外流行窃被收容,安置大兴农场。1968年回家,继续行窃,拘留1次、捉获教育6次,仍不改悔。1968年底以来,伙同惯盗犯秦绍云、季文魁(另案处理)等人,在本市小天竺、东风路、九眼桥等地,采用抬门扭锁、翻窗入室等手段,大肆盗窃,窃得现金320余元,粮票50余斤,衣物100多件,被盖十多床,大麻24斤,以及大量鞋钉、帆线等,价值2000余元。罪行严重,判处毛犯世元徒刑8年。
王犯扒窃成性,屡教不改。1962年3月因偷盗被学校开除,继续行窃。1963年4月因扒窃被收容送农场劳动。4次逃跑流窜行窃,拘留2次。1967年至1969年伙同扒窃犯陈廷建等人,流窜新疆、西安、武汉、南京、昆明、贵阳等地大肆进行扒窃活动,窃得大量现金、布票、粮票等物。1969年1月21日,王犯又伙同扒窃犯陈康太、代明千(另案处理)等人,在本市百货大楼扒窃被发现企图毒打失主,当场捉获。此外,王犯还无故毒打值勤交通民警。罪行严重,判处王犯土生徒刑10年。
杜犯一贯好逸恶劳。1959年以来长期在外进行投机倒把活动。1968年7月起,先后流窜郑州、武汉、西安、成都等地,长途贩运纸烟35条、糖精15斤、尼龙丝鱼线31斤、全国粮票7000余斤,牟取暴利。同年10月27日杜犯由武汉贩来粮票4200余斤、糖精2斤交投机犯杨伯林在成都出售被查获。罪行严重,判处杜犯炳坤徒刑12年。
廖犯曾因贩卖烟毒被拘留、收容。1961年至1965年,伙同烟毒犯吴德芳(另案处理)等人,流窜简阳、新都、金堂、陕西阳平关、西安、贵州遵义等地,贩卖大烟80余两。还买卖布票、粮票、火柴、打火石等物,牟取暴利。1966年到简阳买大烟未逞,1968年5月,又与吴犯合伙买大烟,被查获归案。罪行严重,判处廖犯国栋徒刑6年。
鄢犯解放前即有流氓恶习,解放后恶习不改。1950年至1968年12月,采用给钱、吃零食、送玩具引诱及殴打胁迫等手段,鸡奸6至13岁幼童31人、青少年16人。致有的长期患病、生疮,有的深受毒害,严重地摧残了幼童身心健康。同时,还教唆幼童流氓犯罪。罪行严重,民愤极大。判处鄢犯定培徒刑20年。
蒋犯流氓成性,屡教不改。1958年因奸污少女判刑8年。1966年4月释放后,继续作恶。1966年6月至1969年4月,先后奸淫幼女2人,猥亵幼女4人、少女1人,严重摧残幼女身心健康。罪行严重,民愤很大。判处蒋犯云廷徒刑15年。
张犯品质恶劣,道德败坏,多次在革命堡一带进行盗窃。1967年至1968年,采取请吃糖果、胡豆等引诱手段,奸淫幼女3人、少女1人,强奸少女1人未遂,鸡奸少年儿童3人,猥亵幼女2人。同时,还教唆少年儿童进行流氓犯罪。严重地摧残儿童身心健康,民愤很大。判处张犯明才徒刑12年。
杨犯道德败坏,追求腐朽生活。1969年4月13日晚9时许,欺骗4名青少年,在三五信箱子弟校附近,窥视到一对男女青年,借“盘查”为名,指使青少年将男的毒打后弄走,杨犯对女的先侮辱,后逼至附近坟坝强奸。情节恶劣,判处杨犯家栋徒刑5年
1969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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