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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兰州军区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军管会公安处军管组关于反革命集团陈秉祺等人的刑事判决书

日期:1969-12-29 作者:[待确定]

依法判决如下:

反革命集团首犯陈秉祺,反动思想根深蒂固,自大学开始即从事反革命集团活动,妄图叛国投敌,并于一九六八年畏罪潜逃,企图负隅顽抗,罪行严重,民愤极大,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自一九六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一九八九年一月十八日止 (已扣除关押期十一个月零十天)。

反革命集团主犯秦培德,拘留后尚能交代其罪恶和揭发其他 罪犯,有悔罪表现,依法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

反革命集团犯张子钦、周银润、杨克礼罪行较轻,“×”小组被破获后未发现有新的犯罪活动,故免于刑事处分,不戴反革命分子帽子,分别交群众监督劳动。

一九六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陕西省渭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改判改判陈秉祺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1979.09.22;(79)渭地法刑申字第52号

申诉人:陈秉祺,男,现年四十一岁,原籍甘肃定西人。一九五七年考入西北工业大学,一九六三年毕业时被学校定为“反动学生”送大荔农场劳动考察两年,一九六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被原农建十四师军管会公安处以反革命集团首犯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现在崔家沟煤矿劳改。

申诉人:秦培德,男,现年四十岁,上海市川沙县人,家庭中农出身,本人学生成分,一九六三年毕业时被西安交通大学定为“反动学生”送大荔农场劳动考察两年。一九六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被原农建十四师公安处以反革命集团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现已刑满释放回原籍当社员。

申诉人:张子钦,男,现年三十九岁,河南镇平县晁坡公社人,富裕中农出身。一九六四年被西安交通大学定为“反动学生”送大荔农场劳动教养三年,一九六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被原农建十四师公安处以反革命集团成员判处免于刑事处分,不戴反革命分子帽子,送回原籍,交群众监督劳动二年,现为公社社员。上列申诉人因不服原中国人民解放军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军管会公安处军管组一九六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判决,多次提出申诉,经本院审理认为:陈秉祺、秦培德等由于对学校定为“反动学生”送农场劳动考察(教养)、劳动过程中又以敌我矛盾对待、期满后学校也未及时安排工作,心中一直不服,思想不通,情绪消极,对党的政策产生怀疑,经酝酿成立了“×小组”,其目的是“防止精神上和肉体上受到摧残,从思想上和物质上互相支援”,提出所谓“研究和探讨中华民族的前途和命运”。但“×小组”成立后无任何活动,也无危害社会的行为,并未构成有纲领、有计划、有宗旨的反革命集团。而原判定性处理显属不当,应于平反纠正。再则,原判认定“陈秉祺、张九能、刘富隆在校期间结为‘反动集团’和文化大革命中‘妄图组织反革命武装…….’”等问题,经查事实失实,不能认定;原判所提坚持反动立场、书写反动日记,均属不实之词,应予推倒;至于原判认定“畏罪潜逃、偷盗药品,企图负隅顽抗”等问题,事实均不能成立,应予以否定。据此本院现改判如下:

一、撤销原农建十四师公安处军管组(69)军公刑字第48号刑事判决。

二、对陈秉祺、秦培德、张子钦、周银润、杨克礼、李西旺宣告无罪。

一九七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中共西北工业大学委员会文件

(79)校党字第031号

关于陈秉祺问题的复查决定

因此1963年对陈秉祺同志按“反动学生”定性不妥,应予以平反。

一九七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来源:陈秉祺《毕业之後》(香港九江文化传播公司,2013)第278-28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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