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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叛国投敌”现行反革命集团案张国亭的判决书和平反通知书

日期:1970-3-15 作者:[待确定]

中国人民解放军霍县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小组关于张国亭的判决书

1970.03.15;(70)军审刑字第11号

现行反革命集团策划“叛国投敌”骨干分子张国亭,男,25岁,资本家出身,曾因偷越国境罪被劳教4年半。捕前系王庄煤矿刑满就业人员。

张犯对我党怀有刻骨阶级仇恨,解教就业后,1967年8月积极参与策划“叛国投敌”集团罪恶活动,并领受反革命联系的密码和暗号,潜逃上海进行投机倒把,为其反革命集团越境叛国筹备资费,途中被我抓获。

经审理,上述罪行,证据确凿,罪恶严重,民愤极大。

为严厉打击现行反革命,加强战备,巩固无产阶级专政,依法判处无期徒刑。

1970年3月15日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书

(77)晋法刑二裁字第522号

在押犯张国亭,男,32岁,上海市人。因现行反革命罪于1970年3月15日经中国人民解放军霍县公安机关军管组判处无期徒刑,。

张犯在劳动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学习联系实际,批判犯罪思想,并能完成生产任务,有悔改表现,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20年。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1977年10月11日

霍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82)霍法刑复字第1号

被告蔡京,男,死年40岁,中农出身,汉族,广东省揭阳县人,王庄煤矿就业人员。

被告周文硕,男,死年40岁,贫农出身,汉族,原籍广东省开平县人,王庄煤矿就业人员。

被告莫善德,男,死年47岁,地主出身,汉族,原籍广东省电白县人,王庄煤矿就业人员。

被告肖秋波,男,死年29岁,贫农出身,汉族,原籍广东省大浦县人,王庄煤矿就业人员。

被告余少冲,男,死年30岁,资本家出身,汉族,原籍广东省中山县人,王庄煤矿就业人员。

被告宿本茂,男,判年27岁,工人出身,汉族,原籍上海市人,王庄煤矿就业人员。

被告沈奇敏,男,判年26岁,职员出身,汉族,原籍上海市人,王庄煤矿就业人员。

被告张国亭,男,判年25岁,资本家出身,汉族,原籍上海市人,王庄煤矿就业人员。

被告魏志祥,男,判年25岁,小业主出身,汉族,原籍上海市人,王庄煤矿就业人员。

被告屠文庆,男,判年27岁,小业主出身,汉族,原籍上海市人,王庄煤矿就业人员。

上列被告于1970年3月15日我院以现行反革命集团策划叛国投敌罪,判处蔡京、周文硕、莫善德、肖秋波、余少冲死刑;宿本茂死刑缓期2年执行;沈奇敏、张国亭无期徒刑;魏志祥有期徒刑20年;屠文庆有期徒刑10年,判后本人及其家属以事实不符为由,多次申诉。

经再审查明:此案发生在文革期间,劳改就业人员比较混乱,被告蔡京等人随之产生了不愿继续改造的思想,便互相谈论串通,准备逃跑离矿,其中肖秋波等4人有逃跑离矿的行动,但未形成有组织、有领导、有纲领的反革命集团,亦无叛国投敌事实。故撤销(70)军审刑字第4至13号判决书。认定蔡京、周文硕、莫善德、肖秋波、余少冲属无罪错杀;对宿本茂、魏志祥、沈奇敏、张国亭、屠文庆宣告无罪。

此判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天内向临汾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将上诉状一式二份交由本院移送。

1982年2月16日

释放证明书

字第27号

兹有张国亭,男,现年37岁,系上海市人民路709号 (街)人,因犯罪于1970年3月15日经霍县人民法院判处徒刑无期,现因撤销原判宣告无罪,予以释放,特此证明。

鉴定概要:

山西省第三监狱1982年2月26日

注意事项:1.持证人必须在 月 日以前到达住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登记手续,过期无效。本证明书由住地公安机关收存。

2.本证明书不准私自涂改。

来源:

根据档案材料翻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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