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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电影系统四营清队领导小组关于蒋天流问题的复查报告

日期:1970-9-15 作者:[待确定]

蒋天流,又名:咏青,女,1921年生,江苏太仓人,家庭出身:小土地出租者(出租田40亩),本人成份:自由职业,原任天马电影厂演员,文艺五级。

蒋在52、64年二次下毒杀人未遂,实属现行反革命行为。由于大叛徒谭震林和其黑主子夏衍,于伶等人的包庇下,逃脱了法律制裁,在这次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被革命群众揪出来以后,又腐蚀革命群众,发生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和书写攻击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反动日记,情节极为严重。经革命群众批斗后,认罪态度一般,经革命群众多次讨论和领导研究,决定对蒋天流定为坏分子,监督劳动,以观后效,1969年3月22日市公检法批复:不予戴帽。

蒋的问题经群众讨论和领导小组研究,维持原处理结论,不予戴帽。

上海电影系统四营清队领导小组工宣队:桂恒业军宣队:任和义革委会:管耕1970年9月15日

案由 二次放毒杀人未遂,一贯腐化之坏分子 姓名 蒋天流 别名 性别 女 出生 年月 48 籍贯 江苏太仓 家庭出身 小土地 出租 本人 成分 自由职业 参加工作年月 1941 入党年月 -- 工作单位 原天马厂电影演员 职务(级别) 文艺五级 家庭住址 淮海中路1270弄5号二楼 家庭成员政治情况 丈夫:上海五金机械公司职员,现分居。 二个孩子,在学校。 本人主要经历 1941-1943上海剧艺社等为演员 1944-1946成都金陵女子文理学院读书,靠伪中专委员(回乡) 1946-1948上海剧艺社、文华、国泰影片公司 1949-昆仑、联影、上影 历史上问题和结论 (二次放毒决议)“被告蒋天流品质恶劣,二次投毒,情节严重,已构成犯罪,本应依法惩处,但考虑到被告到案后即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并有悔改表现,可予从宽处理,据此判决如下:对被告蒋天流免于刑事处分。” 主要犯罪事实 一、二次放毒未遂—— ? 52年与婆争吵,夫妻不和,用水银入饭,被女佣发现。 ? 64年因与邻居为水电争吵,用烈性脚癣药水投入菜中。 二、一贯腐化——解放前后自交代五个,至文革中的周志清,吴承铎等。 三、运动中书写反动日记,恶毒攻击伟大领袖毛主席,并与右派分子书信攻击。 四、文艺黑线的骨干分子,演过夏衍、于伶的“戏剧春秋”“太巧志”“草木皆兵”“春”“秋”“雷雨”“关汉卿”“武训传”“人民的巨掌”“前方来信”“北国江南”“三李”……。 一贯表现及文化大革命中态度 包庇罪犯者——谭震林、夏衍、于伶、叶以群、潘汉年、杨勇直、匡亚明(原华东局宣传部副部长) 单位群众的处理意见 --

来源:

根据档案材料翻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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