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1970-12-9 作者:[待确定]
坚决地将一切反革命分子镇压下去,而使我们的革命专政大大地巩固起来,以便将革命进行到底,达到建成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的目的。
在党的九届二中全会精神鼓舞下,全市军民意气风发,斗志昂扬,大学大用毛主席的光辉哲学思想,掀起了抓革命、促生产、促工作、促战备的新高潮,为全面完成1970年的国民经济计划和第三个五年计划而战斗。形势一派大好!
但是,失败的阶级还要挣扎,没有肃清的暗藏的反革命分子是不会死心的,他们必定要乘机捣乱。一小撮顽固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仍不断从政治、经济等各方面进行破坏活动。我们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越是在大好的形势下,越是要牢记伟大领袖毛主席“千万不要忘记阶级斗争”的教导,加强思想和政治路线教育,进一步提高阶级斗争和路线斗争觉悟,克服松劲麻痹思想,狠抓阶级斗争,不停顿地向一小撮阶级敌人发动猛烈进攻。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九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开展“一打三反”运动,我们遵照市革命委员会的指示,决定再印发一批案例,请联系本单位、本地区的阶级斗争情况,充分发动群众,广泛组织讨论,进一步掀起大检举、大揭发、大批判、大清理的高潮,继续有力地打击一小撮破坏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妄图复辟资本主义的反革命分子,夺取政治、经济、思想文化领域阶级斗争的更大胜利,为进一步巩固和加强无产阶级专政而努力。
讨论情况请于12月27日前告诉我们。
联系电话:215380-576分机或210622
1970年12月9日
(此材料供讨论用,请勿张贴)
蒋匪派遣特务冯正昌,男,56岁,浙江省镇海县人,原系香港某轮船公司海员。
冯犯于1963年9月参加蒋匪特务组织,接受蒋匪派遣,以随船或探亲为名,多次潜至上海、广州、天津等地,大肆收集我经济、军事以及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等情报,报送蒋匪特务机关,获取特务经费。
1970年2月,冯犯再次接受匪特任务,潜来大陆,在广州等地收集我战备情报,报送匪特机关,并潜入上海继续进行特务活动。
冯犯被拘捕后,供认了上述罪行。
蒋匪派遣特务包德川,男,28岁,上海市川沙县人。
包犯自1962年去澳门后,利用与亲友通信机会,散布反动言论,攻击我党和社会主义制度,并煽动他们偷渡出境。1966年包犯与蒋匪特务陈×结识,在陈×的指使下,从事反革命活动。
1970年2月,包犯接受蒋匪特务机关的派遣,领取特务经费,于4月2日以探亲为名,潜来上海,收集我政治、经济、战备和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等情报。并物色对象,阴谋组织反革命集团,进行反革命破坏活动。此外,包犯还策动他人偷越边境。
包犯被拘捕后,供认了上述罪行。
现行反革命杀人犯胡詠安,男,41岁,家庭出身小业主,原系上海市公交公司汽车三场驾驶员。
胡犯思想极端反动,经常攻击污蔑我党和社会主义制度,并毁坏我党领袖像。
伟大的“一打三反”运动开展以后,胡犯怀疑×××要检举揭发他的罪行,磨快了刀,阴谋杀害×××一家,未能得逞。随着运动深入发展,胡犯垂死挣扎,狗急跳墙,蓄意反革命杀人,进行阶级报复。1970年10月10日清晨4时许,胡犯驾驶空车,由曹阳路折向中山北路,疯狂地高速行驶,沿途见人就压,见车就撞,使多人遭受严重伤亡,罪行极其严重。
胡犯被拘捕后,供认了上述罪行。
1969年10月,卢湾区房屋修理总站等单位承包了文化革命广场油漆翻新任务,12月16日正式开工。
工地负责人吴犯功银、生产组长杨犯恒藻、霍犯家驹资产阶级名利思想严重,根本不重视这一修建工程的政治意义,为了追求利润,贪图省力,缩短工时,竟无视严禁火种入场的规定,在开工前多次提出使用喷灯烧掉旧漆的危险做法,但均遭革命群众反对。
开工后的第3天(12月18日),房修总站革委会负责人叶犯振来(另案处理)到工地劳动,在与吴、杨、霍等犯研究加快工程进度时,霍犯家驹、杨犯恒藻再次提出使用喷灯。当时,不少工人认为使用喷灯不安全,但叶犯对群众的正确意见不加考虑,竟同意试用喷灯。吴犯功银因没有被选进革委会领导班子,心怀不满,不听群众意见,也竭力主张使用喷灯,并于次日上午跑到仓库拿了两个喷灯,下午与杨犯恒藻在工地竹脚手架上点火试灯。吴犯在试灯中,又违反操作规程,致使汽油溅出,引起喷灯着火。这时,吴犯惊慌失措,把正在燃烧的喷灯往旁边扔去,扔在挡风的芦席夹弄里,当即起火,顿时蔓延全场,酿成一场严重火灾,在政治上、经济上造成重大损失。在灭火和抢救国家财产过程中,有一些同志光荣牺牲,还有一批同志受重伤。
(一)主犯吴功银,男,30岁,江苏省如东县人,原系卢湾区房屋修理总站第二工程队油漆工。
吴犯资产阶级思想极为严重。文化革命广场工程承接前,全区油漆门市部合并成工程队时,吴犯因没有被选进革委会,心怀不满。在这项工程中,吴犯不顾安全生产和群众的反对,坚持使用喷灯,在试灯中违反操作规程,引起喷灯着火。着火后,不但不积极扑灭,竟将着了火的喷灯扔至芦席夹弄,酿成火灾,致使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吴犯被拘捕后,态度极不老实,在监房内继续犯罪,妄图越狱逃跑。
(二)霍犯家驹,男,52岁,江苏省江都县人,原系卢湾区房屋修理总站第二工程队油漆工。
霍犯思想落后,经常散布落后言论,在三年困难期间搞过投机贩卖。平时目无组织纪律,资产阶级个人主义严重。在文化革命广场施工中,霍犯贪图干活轻快,竟不顾生产安全,一再提出使用喷灯烧掉旧漆。当遭到群众反对时,竟拍胸狂言,竭力坚持使用喷灯,引起火灾。起火后,又不抢救,使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政治影响极坏。
霍犯被拘捕后,供认了上述罪行。
(三)杨犯恒藻,男,52岁,江苏省邗江县人,原系卢湾区房屋修理总站第二工程队油漆工。
杨犯在文化革命广场施工中,明知使用喷灯有危险,但为了贪图省力,竟多次提出使用喷灯,不听取群众提出的“广场屋面上新浇柏油,下面是竹脚手架,用喷灯太危险”等正确意见。火灾发生的当天上午,擅自打电话去仓库催要喷灯,下午积极与吴犯功银一起试用,引起火灾,致使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政治影响极坏。
杨犯被拘捕后,认罪态度较好。
以反动资本家管定圻为首的现行反革命、投机倒把集团,是一伙极端仇视我党和社会主义制度的现行反革命分子。他们在政治上遭到了可耻失败之后,疯狂地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大搞投机倒把犯罪活动,妄图复辟资本主义。
管定圻现行反革命、投机倒把集团,利用他们篡夺的“信和祥化工陶瓷商店”大权,打着社会主义企业的招牌,施尽了资产阶级“掮客”买空卖空的伎俩,以协作定货、支援重点建设为名,先后向全国几百个工矿企业以及国家市场骗取、套购了大量重要工业原材料。除了转手倒卖和囤积居奇外,将大量原材料用于私设地下工场的非法生产。他们在江苏、安徽、浙江、上海三省一市,私设10个地下工场,还打着“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幌子,以五包一帮(包材料、包生产、包销售、包技术、包赚钱,帮助集体经济)为诱饵,采取行贿、送礼等手段,腐蚀拉拢干部,钻进了三省一市的十多个集体企业,篡改经营方向,采用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等恶劣手段,生产大量低劣产品,抬高价格,大肆进行投机倒把犯罪活动。
几年来,这个现行反革命、投机倒把集团疯狂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的罪恶活动,已经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后果。国家急需的重要工业原材料不锈钢、铜等被他们大量囤积,仅一个为他们生产产品的某公社农机厂,就囤积了不锈钢等重要工业原材料价值36万元,严重破坏了国家物资统配计划。几年来,被这个现行反革命、投机倒把集团牟取的暴利高达266万元。全国各地几百个单位,由于购用了他们的低劣产品,不仅经济上造成了很大损失,而且有些单位因产品不符合规格而被迫停产,严重影响了军工生产等任务的完成。此外,有些集体企业在这伙反革命分子的腐蚀和控制下,走上了“自由经营”、“利润挂帅”的资本主义道路。
他们除了在经济上进行疯狂破坏以外,还到处宣扬腐朽糜烂的资产阶级思想,腐蚀毒害干部、群众,在他们的腐蚀、毒害下,就有几十人犯了严重错误甚至走上犯罪道路。全国一百八十多个工矿企业纷纷来信,愤怒揭发和控诉这一小撮现行反革命、投机倒把分子的滔天罪行。广大工农兵群众极其气愤地说:“信和祥”打着社会主义企业的招牌,实际上是道道地地的资本主义企业,是资本主义的“大掮客”,是破坏社会主义建设的“投机商”。
(一)现行反革命、投机倒把集团首犯管定圻,男,51岁,江苏省宜兴县人。
管犯原是个反动资本家,解放后顽固坚持反动立场,极端仇视我党和社会主义制度,一贯散布反动言论,妄图复辟资本主义。特别是在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更加恶毒地攻击污蔑我党和社会主义制度,攻击污蔑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
管犯为了破坏我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复辟资本主义,早在1950年就抽逃企业资金、走私套汇去香港开店未成。1951年,因非法买卖黄金等罪,被我专政机关判处管制。但管犯仍不悔改,自1959年以来,采用反革命两面派手法,窃取了“信和祥化工陶瓷商店”的大权,为首纠集了一批社会渣滓,利用社会主义企业的招牌,亲自设计了“定货加工合约”,向全国几百个工矿企业以及国家市场骗取、套购了大量重要工业原材料,进而转手倒卖、囤积居奇,并将大批原材料用于地下工场的非法生产。管犯还出谋进行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生产大量低劣产品,然后由管犯抬高价格,广销全国各地工矿企业,严重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给国家在政治上、经济上造成极大的损失。
此外,管犯还犯有破坏军工生产和包庇3名重大反革命分子的罪行。
管犯被拘捕后,供认了上述罪行。
(二)现行反革命、投机倒把集团犯陆平,男,44岁,浙江省吴兴县人。
陆犯原是个反动资本家,一贯坚持反动立场,攻击污蔑我党和社会主义制度。解放初期,曾因侵吞他人财产,偷漏国税,投机倒把等罪,被两次判刑。1962年因盗窃国家资财被第三次判刑。1959年以来,特别是在因病监外执行期间,与管犯定圻互相勾结后,大肆进行现行反革命、投机倒把集团的犯罪活动,先后在本市和江苏南通等地开设了6个地下工场,钻进7个集体企业,生产大量低劣产品,疯狂地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到1968年9月止,陆犯从中非法所得1万余元,大肆挥霍。
此外,陆犯还用请客、行贿等手法,腐蚀毒害干部,致使其中一些人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陆犯被拘捕后,认罪态度很坏。
(三)现行反革命、投机倒把集团犯郭光熹,男,51岁,辽宁省海城县人。
郭犯原是个反动资本家,极端仇视我党和社会主义制度,长期收听敌台广播,散布反动言论,恶毒地攻击我党和社会主义制度,妄想反革命复辟。
解放以来,郭犯一贯从事投机倒把活动。1951年曾因投机倒把被拘留。1953年流窜到北京,先后开设两个地下工场。被我政府取缔后,于1957年潜来上海,进行投机倒把活动。1963年又流窜江苏、浙江等地开设了两个地下工场。被我政府取缔后,于1964年又钻进某县农机厂。1965年与管犯勾结后,大肆进行现行反革命、投机倒把集团犯罪活动。先后在江苏、安徽、浙江等地,钻进5个集体企业,进行买空卖空,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等投机倒把活动。到1969年7月止,郭犯从中非法所得9100余元,大肆挥霍。
此外,郭犯腐蚀、毒害应届毕业生多名,阻止他们插队落户,蓄意破坏上山下乡运动。还腐蚀干部、群众十余人。并采取恶劣手段奸污女青年3名。
郭犯被拘捕后,供认了上述罪行。
(四)现行反革命、投机倒把集团犯王根才,男,56岁,江苏省启东县人。
王犯原是个反动资本家。解放前,参加武装匪特组织,充当上尉副官,往返上海、杭州等地贩卖大量军火。解放后,顽固坚持反动立场,长期隐瞒特务身份。1950年因敲诈勒索被判处徒刑。1958年,又因开设地下工场,从事投机倒把犯罪活动,被判处徒刑3年。刑满释放后,继续进行投机倒把活动,流窜崇明、温州等地开设7个地下工场。1965年钻进某县农机厂后,与管犯勾结一起,积极参与现行反革命、投机倒把集团的犯罪活动,至1968年止,王犯从中非法所得6400余元,大肆挥霍。更为严重的是,王犯在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收听敌台广播,与郭犯等纠合在一起,恶毒攻击我党和社会主义制度,为叛徒、内奸、工贼刘少奇招魂。
王犯被拘捕后,认罪态度很坏。
(五)现行反革命、投机倒把集团陈柏章,男,43岁,江苏省宜兴县人。
陈犯是个工贼,1949年3月经管犯定圻介绍,成为资本家×××的招女婿。解放后混入我党,并窃踞了卢湾区陶瓷中心店公方副经理的职务。1964年,陈犯调到“信和祥化工陶瓷商店”担任公方经理后,竭力支持管犯非法经营金属化工设备,积极参与现行反革命、投机倒把集团犯罪活动,把“信和祥化工陶瓷商店”变成这伙现行反革命分子复辟资本主义的基地。陈犯还利用职权,将国家重要金属原材料赊给地下工场,支持郭犯光熹流窜江苏、安徽等地钻进4个集体企业,大搞投机倒把活动。并利用职权,高价收买他们生产的大批低劣产品,严重破坏社会主义经济。此外,陈犯品质十分恶劣,先后猥亵妇女7名,直至文化大革命中,还以做思想工作为名,对女艺徒进行猥亵,并企图奸污。
案发后,陈犯还与管犯定圻等订立攻守同盟,负隅顽抗。
陈犯被拘捕后,供认了上述罪行。
(六)现行反革命、投机倒把集团犯姜锦涛,男,42岁,江苏省南通市人。
姜犯于1955年因收赃、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1957年提前释放后,不思悔改,又结伙盗窃整套电焊设备及车床等生产工具,企图开设地下工厂,因被群众发觉未能得逞。之后,姜犯流窜南汇等地,用种种诱骗手段,钻进社、队企业,积极参与管定圻现行反革命、投机倒把集团犯罪活动,大搞地下工场非法生产,至1968年8月止,姜犯从中非法所得8800元,挥霍殆尽。
姜犯被拘捕后,供认了上述罪行。
(七)现行反革命、投机倒把集团犯杨美珍,女,42岁,浙江省宁波市人。
杨犯解放前是个妓女,与陆平早有勾搭。解放后,劣性不改,曾被收容教养。1953年以后,继续进行流氓犯罪活动。1966年以来,杨犯积极为管定圻进行反革命、投机倒把集团窝藏赃物。更为严重的是,杨犯在陆犯攻击我党和社会主义制度时,随声附和。案发后,拒不检举揭发,还将陆犯的犯罪工具和伪造的介绍信等窝藏在家,蓄意包庇。
杨犯被拘捕后,供认了上述罪行。
投机倒把犯叶詠章,男,39岁,上海市南汇县人。
投机倒把犯张克邦,男,34岁,江苏省阜宁县人。
以叶犯詠章、张犯克邦为首的一伙投机倒把分子,他们从1965年开始到1969年10月案发止,以“帮助农村搞社办工厂”为幌子,竭力宣扬资本主义的“利润挂帅”,千方百计地用“拉出去”、“打进来”的恶毒手法,腐蚀干部,欺骗、蒙蔽一部分群众,先后钻进江苏、浙江、安徽等地的十多个“社(队)办”工厂,操纵了这些厂的产、购、销大权,采取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转手倒卖等恶劣手段,大搞投机倒把犯罪活动。为了窃取国家资财,这一小撮投机倒把分子,甚至丧心病狂地把一般石头进行“加工”伪装后,冒充为工业生产用的磨具油石,先后与十多个省市的近百个国营工厂签订了合同,骗取成交金额达55万8000余元,从中牟利28万4000余元,严重地破坏军工生产,破坏战备和社会主义经济,给国家在政治上、经济上造成巨大损失。这一伙阶级敌人,为了复辟资本主义,几年来还竭力与无产阶级争夺年青一代,他们以什么“学技术”、“高工资”等为诱饵,腐蚀、拉拢了一批青年进入地下工厂,并且明目张胆地进行雇工剥削。此外,他们还采取各种恶劣手法,猥亵、奸污妇女,破坏军婚。
叶犯詠章,在1960年因泄露国家机密、道德败坏,被送劳动教养3年。1963年解除劳教回原籍参加农业生产。但叶犯不思改悔,从1965年10月起,流窜各地进行投机倒把活动。
1967年4月,叶犯钻进浙江省长兴县煤山公社某大队,竭力向大队干部灌输资产阶级思想,胡说什么:“办磨具厂设备简单,投资少,上马快,本轻利重”并以“包原料、包生产、包推销、包利润”等四包为诱饵,怂恿他们走资本主义道路。在叶犯的腐蚀毒害下,大队干部被拖下水,从农业生产资金中抽出3000元,筹建所谓社办“煤山第一磨具厂”,叶犯自任“推销员”。在筹建过程中,叶犯冒充国家干部、地方国营工厂技术员,带了从别地搞来的油石、砂轮作为“样品”,到湖南等地国营工厂进行“推销”,大施投机、诈骗伎俩,胡说什么“计划生产、服务上门,质量好,接受订货”,以此骗取信任。同时,叶犯用请客、借钱等手法,对工厂干部进行拉拢、腐蚀,先后与十多个国营工厂签订了大批油石、砂轮、研磨粉的订货合同。然后,又以转手倒卖、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等恶劣手法,诈骗了大量资财。几年来,叶犯用上述诈骗手段,先后钻进7个“社(队)办”磨具厂,担任“推销员”,向广东、广西、湖南、河南等省的数十个国营工厂推销油石、砂轮等磨具,骗取成交金额共达34万6000余元,从中牟取暴利达16万7000余元。叶犯还利用“职权”,攫取高工资、高补贴、高福利,连吃鹿茸等高级产品也要“报销”,5年中,叶犯共非法获取8100余元。同时,叶犯还以“介绍工作”、“关心生活”为诱饵,向一些青年妇女灌输资产阶级毒素,并乘机猥亵、奸污妇女12名。
张犯克邦,曾因私刻图章被我专政机关拘留教育。1965年起,流窜江苏、浙江、安徽等地,进行投机倒把犯罪活动。先后钻进邗江、宣城等地的10个“社(队)办”工厂,担任油石“生产负责人”。张犯采用欺骗、冒充等恶劣手段,大搞投机倒把活动,牟取暴利。如在宣称赵桥的一个地下工厂时,竟用一块黑石墓碑,“加工”冒充为“黑天然油石”,推销给江西国营某厂,从中牟利1000余元,严重地影响了该厂的生产。
1967年4月,张犯与叶犯互相勾结,狼狈为奸,钻进浙江省长兴县煤山公社某大队“煤山第一磨具厂”,自任“生产负责人”。当叶犯在湖南与各厂签订天然油石、砂轮的所谓订货合同后,张犯即大造反革命舆论,蒙骗当地的干部和社员群众说:“这里都是马蹄筋石头,切削力很强,硬度很高,可以做天然油石”,“你们这里山上、山沟里、路边、墙脚下的石头,都可做天然油石,就是把房子拆掉再翻,也是合算的。以后你们大队就要发财了”。之后,张犯竟丧心病狂地把当地普通的石头,进行“加工”伪装,用锡纸包装后,冒充天然油石,成批发往订货单位,盗窃国家资金近2万元,与此同时,张、叶两犯还向外地买进废次油石和废次砂轮,进行“加工”伪装,冒充正品,高价出售给国营工厂,成交金额达14万余元,从中牟利8万4000余元。
张犯在另一笔7万余元的成交额中,牟利3万2000余元。严重地破坏战备和社会主义经济。
此外,张犯还竭力与无产阶级争夺下一代,以“学技术”、“高工资”为饵,把5名农村青年拉进地下工厂,并且明目张胆地克扣这些青年的工资,仅一年时间内,就剥削了1900余元。几年来,张犯共非法所得7200余元。张犯还以教“技术”为名,破坏军婚。
叶、张两犯被拘捕后,认罪态度不好。
反革命、投机倒把犯庞洪梅,男,35岁,江苏省淮安县人,原住淮安县车桥公社凡河大队。
庞犯品质恶劣,一贯好逸恶劳。1960年12月因偷窃被拘留。解放后,不思悔改,自1963年以来,长期流窜上海、江西、广西、四川、湖南、湖北等十多个省、市、自治区的几十个地区进行投机倒把、扒窃、赌博等犯罪活动。大量贩卖布票以及二十多种日用工业品和农副产品,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破坏社会治安。
更为严重的是,1968年以来庞犯竟与投机倒把犯戴长春、吴金娥(已由南昌县专政机关分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等人互相勾结,改名换姓,在南昌等地,大肆收买全国粮票,然后去柳州、昆明、重庆等地倒卖。至1970年3月捕获止,共贩卖全国粮票6万余斤,非法所得4000余元,挥霍殆尽。严重地破坏粮食计划供应。
庞犯自流窜作案以来,曾被各地革命群众和市场管理部门多次扭获。在拘押期间多次潜逃,继续作案。
庞犯被拘捕后,认罪态度极不老实。
Copyright (C) 2024 Marxist-Leninist-Maoist.
Permission is granted to copy, distribute and/or modify this document under the terms of the GNU Free Documentation License, Version 1.3 or any later version published by the Free Software Foundation; with no Invariant Sections, no Front-Cover Texts, and no Back-Cover Texts. A copy of the license is included in the section entitled "GNU Free Documentation Licen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