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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安徽省南陵县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小组布告

日期:1971-1-21 作者:[待确定]

最高指示

坚决地将一切反革命分子镇压下去,而使我们的革命专政大大地巩固起来,以便将革命进行到底,达到建成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的目的。

社会上流氓、阿飞、盗窃、凶杀、强奸犯、贪污犯、破坏公共秩序、严重违法乱纪等严重罪犯以及公众公认为坏人的人,必须惩办。

在伟大领袖毛主席和以毛主席为首、林副主席为副的党中央的英明领导下,我县广大军民紧跟毛主席的伟大战略部署,坚决执行党中央的战斗号令,深入开展“一打三反”运动,有力地打击了一小撮阶级敌人的破坏活动,革命和生产形势一派大好。在1971年党中央发出新的战斗号召的巨大鼓舞下,我县广大军民更加斗志昂扬,更加紧密团结,在伟大领袖毛主席为首、林副主席为副的党中央英明的领导下,沿着毛主席无产阶级革命路线胜利前进!但是“失败的阶级还要挣扎。”为了进一步落实毛主席“提高警惕,保卫祖国”,“备战、备荒、为人民。”的伟大战略方针,巩固无产阶级专政,保卫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必须狠狠打击一小撮阶级敌人复辟资本主义的破坏活动。根据党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依法判处连云鹏等50名罪犯,现公布于众:

现行反革命

现行反革命犯 连云鹏 男,31岁,工商业成分,芜湖市人。1965年7月下放我县三里公社。其父连振之,国民党员,伪“国大代表”,芜湖地区伪参议员,49年被我镇压。连犯出身于反革命家庭,坚持其反动立场,仇视我党和人民,对社会主义制度极端不满。18岁就曾在毛主席著作上书写反动词句,受到解雇。1965年7月下放我县三里公社红旗队,同年10月8日在《人民文学》上书写反动标语,并贼喊捉贼嫁祸于人;1967年8月19日乘红旗队人员在无政府主义的干扰下倒流芜湖之际,又在西峰庙用竹签子污辱我们伟大领袖的光辉画像;1961年至69年曾3次企图叛国投敌未逞;1968年4月,纠集郭××去大别山企图寻找特务挂勾未逞,被太湖县群专扣押;还多次散布反动言论,恶毒攻击、污蔑我无产阶级司令部和党的方针政策,无耻地吹捧叛徒、内奸、工贼刘少奇。1968年芜湖“六·二六”反革命事件中,参与冲击监狱,抢走军用刺刀一把。思想反动,罪恶严重,民愤极大。归案后,尚能坦白交待。根据我党“坦白从宽”的政策精神,依法从宽判处有期徒刑15年。

现行反革命

现行反革命犯 周仲文 男,52岁,伪兵出身,无为县人,住本县城关公社。曾因反革命罪被判刑3年。

周犯一贯思想反动,虽经我政府教育,其反动本性未改,在我伟大的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出其反动本性,先后多次恶毒地污蔑、攻击我无产阶级司令部,吹捧人民公敌蒋介石,辱骂我基层干部,不服群众监督。案发后态度又极不老实。根据我党“抗拒从严”的政策精神,依法从严判处有期徒刑7年。

现行反革命

现行反革命犯 刘元寿 男,43岁,当涂县人,捕前住本县城关。解放前曾任国民党少尉司书。

刘犯思想极其反动,1968年10月起,装疯卖傻,先后多次在群众中公开散布大量反革命言论,恶毒地攻击、污蔑我无产阶级司令部。并将矛头直指我新生的红色政权,撕毁宝书、宝像,反革命气焰极为嚣张。案发后认罪态度极不老实。根据我党“抗拒从严”的政策精神,依法判处有期徒刑7年。

现行反革命

现行反革命犯 曹宁华 男,28岁,本县城关公社人,其父曹公耀解放前历任伪职,国民党员。

曹宁华出身于反动家庭,坚持反动立场,1968年12月19日深夜趁无人之际潜入奚滩轧花厂宝书发行室,恶毒污辱我们伟大领袖光辉宝像。同年11月13日上午又利用工间休息无人之机,将罗丝钉投入轧花机内,蓄意进行破坏。罪行严重。案发后在拘留期间又多次散布反动言论,攻击我无产阶级司令部,扬言要打管教干部。根据我党“抗拒从严”的政策精神,依法判处有期徒刑7年。

现行反革命

现行反革命犯 徐祥明 男,26岁,本县黄塘公社人。

徐犯思想极为反动,先后于1966年6月、12月,1968年9月3次书写反动信件,投递我党中央和中央文革,恶毒地攻击我无产阶级司令部和总路线、大跃进、人民公社三面红旗;并公开为反革命修正主义分子邓拓、吴晗叫屈。反动气焰嚣张。此外,1966年又在一次群众会上公开地攻击战无不胜的毛泽东思想。案发后,态度不老实,根据我党“抗拒从严”的政策精神,依法判处有期徒刑7年。

现行反革命

予谋进行反革命活动犯 张兴友 男,41岁,本县峨岭公社人。

同案犯 王传发 男,30岁,现在本县红旗茶场劳动。

张犯1957年自我军复员后,1958年伙同李业生企图杀人放火判刑2年,刑满就业后又旷工闹事、污蔑人民公社劳教2年,劳教中又行凶打人致伤延长劳教期一年。1965年清理回乡后仍不改恶从善,流窜于安庆、怀宁、桐城、大通等地结伙扒窃,造谣生事,扰乱社会秩序。1965年10月收容进福利园艺场后,又蛮不讲理,甚至公然污蔑、谩骂我党和人民政府,歪曲我党的方针、政策,攻击社会主义制度,反动气焰嚣张。1966年又妄图串动王传发予谋进行反革命活动。王传发应诺参加,嗣后在我党政策的感召下尚能坦白交待。根据我党“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精神,依法分别判处张犯有期徒刑5年,交群众监督执行。对王传发决定免予刑事处分,给予批判教育。

现行反革命

现行反革命犯 何志明 男,40岁,本县何湾公社人。1949年因猥亵幼女被判刑3年。

何犯思想反动,在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混入群众组织,上窜下跳,煽动资产阶级派性,贪污办公经费,参与赌博,冒充我审干干部,用欺骗、威胁等手段大闹翻案活动。尤其严重的是1967年12月间竟敢破坏、污辱我们伟大领袖半身石膏宝像。罪行严重。依法判处有期徒刑5年,交群众监督执行。

现行反革命

现行反革命犯 叶海舟 男,22岁,本县黄塘公社人。

叶犯1969年10月22日上午在田里劳动时公然污蔑、攻击我无产阶级司令部;并无耻地吹捧人民公敌蒋介石和叛徒、内奸、工贼刘少奇。反动气焰十分嚣张。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根据我党“坦白从宽”的政策精神,依法从宽判处有期徒刑3年,交群众监督执行。

反革命投机倒把

反革命投机倒把犯 何国兴 男,55岁,本县城关公社人。

何犯解放前充当伪“衢州绥靖公署皖南办事处南陵区队”副区队长。在任职期间亲自发展人员,积极为国民党反动派效劳。解放后仍坚持其反动立场,恶毒攻击我社会主义制度。1962年趁叛徒、内奸、工贼刘少奇推行“三自一包”、“四大自由”等反革命修正主义路线时,大肆进行投机倒把活动,长期流窜作案,改名换姓,冒充国家干部,骗取有关介绍信,到处招摇撞骗。采取以次充好等卑鄙手段贩卖柴油机10台,水泵3台,机油300斤,牟取暴利10400余元,何犯得5450余元。严重地扰乱社会治安,破坏工农业生产。罪行严重。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0年。

反革命强奸

反革命强奸犯 朱洪顺 男,34岁,江苏盐城县人,1964年由上海下放本县何湾公社。59年因猥亵妇女被拘留20天。其父朱以均因反革命罪判刑5年,其叔父朱德俊地主分子,因记变天帐65年畏罪自杀,堂叔父朱德和因充当伪还乡团头子被我游击队处死。

朱犯出身于反革命家庭,坚持反动立场,仇视我党和社会主义制度,经常散布反革命言论,恶毒污蔑、攻击我无产阶级司令部,并无耻地吹捧叛徒、内奸、工贼刘少奇;67年5月又狗胆包天地将我们伟大领袖石膏宝像砸成碎片。反革命气焰极为嚣张。此外,朱犯一贯流氓成性,67年强奸了本队女社员×××。罪恶严重,民愤很大。案发后认罪态度不老实。根据我党“抗拒从严”的政策精神,依法从严判处有期徒刑12年。

抗拒改造

抗拒改造犯 盛茂章 男,54岁,流氓出身,南陵城关人,1969年下放石铺公社。

盛犯因解放前行凶打死人命,于1951年被判刑5年;1958年破坏粮食政策判刑3年;1966年又违法经营、抗交国税判处管制1年半。多次改造仍无悔改,进而抗拒改造,继续犯罪,无理取闹,并趁无政府主义泛滥之际,开设铺面进行投机倒把,破坏市场管理,非法牟取暴利。依法判处有期徒刑7年。

反革命投机倒把

反革命投机倒把犯 丁学三 男,66岁,肥东县人,现住本县工山公社。

丁犯解放前参加匪特组织,逮捕迫害我地下共产党员。1958年丁犯因反革命及破坏生产被判刑4年。刑满释放后,仍不悔改,进行投机倒把活动。从1965年起至1969年私揽做窑业务,雇工剥削,非法牟取暴利。同时,又私设地下烟厂卷制香烟出售,牟利230元。罪行严重,本应严惩,但丁犯认罪态度较好。根据我党“坦白从宽”的政策精神,依法从宽判处管制3年。并追回非法所得赃款。

现行反革命

现行反革命犯 董宜全 男,25岁,芜湖市人,家庭出身工商业兼地主,现住本县九连公社。其父董海庭,国民党员,解放前充任伪皖南行署侦缉队长,伪芜湖警察局侦缉队长等反动职务。

董犯出身于反动家庭,坚持其反动立场,于1969年两次恶毒攻击无产阶级司令部,多次收听敌台,同时,在1969年趁无政府主义思潮泛滥时,在三里等地区毒打贫下中农多人,敲诈勒索,进行阶级报复。此外,还参与拆毁国有庙宇将屋料出卖得人民币140元,并破坏森林,砍伐树木170棵,本应严惩,但董犯能坦白交待,认罪态度较好,并退出部分赃款,根据我党“坦白从宽”的政策精神,特依法从宽判处戴上反革命帽子,管制3年。并追回全部赃款。

现行反革命

现行反革命犯 张家荣 男,27岁,芜湖市人,现住本县三里公社。

张犯思想反动,于1968年至1969年先后多次散布反动言论,恶毒攻击无产阶级司令部。1969年5月又大肆破坏森林砍伐树木150棵。罪行严重。根据我党政策依法判处戴上反革命分子帽子,管制3年。

坏分子

坏分子 马凤鑫 男,22岁,芜湖市人,1965年7月下放我县三里公社后调麻疯病医院。

马犯思想反动,1969年积极参与刘××等企图组织反革命集团。同年9月在三里公路上伙同他犯拦截军车一辆并打了我人民解放军战士,抢走军帽。殴打群众和革命干部,并参与赌博,私自出卖公共财物进行分赃,盗砍树木,偷窃扒拿无所不为。案发后尚能坦白。根据我党“坦白从宽”的政策精神依法从宽判处戴上坏分子帽子,管制2年。

破坏上山下乡

破坏上山下乡强奸下放女青年犯 何思才 男,23岁,本县黄塘公社人。

何犯品质恶劣,道德败坏。1969年10月20日深夜托门潜入插队落户女青年房内,吹灭灯火进行强奸,在该女青年挣扎呼救下才未得逞而逃窜。当受害人揭发其犯罪事实时,何犯竟采取威胁、恐吓手段企图逃脱罪责,态度极端野蛮,后又畏罪潜逃。严重地破坏了毛主席的伟大战略部署,影响极坏。归案后,认罪态度不好,根据我党“抗拒从严”的政策精神,依法从严判处有期徒刑7年。

破坏上山下乡

破坏上山下乡奸污下放女青年犯 周之武 男,27岁,本县奎湖公社人。

周犯逮捕前历任生产队政治队长、大队团支委。1969年元月以来趁以教生产、关心生活为名,对下放女知识青年进行调戏、猥亵以至奸污。当发觉女方有孕迹象时,又采取不择手段,骗取芜湖县××大队介绍信,改名换名、冒充退伍军人到芜湖市第二医院非法打胎,情节严重,民愤很大。但案发后能坦白交待,有悔改表现。根据我党“坦白从宽”的政策精神,依法从宽判处有期徒刑7年。

破坏上山下乡

破坏上山下乡犯 郭信有 男,32岁,本县桂山公社人。逮捕前任生产队政治队长。

郭犯资产阶级思想严重,道德败坏。从1968年11月起多次调戏下放女知识青年×××并进行奸污。后又拉拢生产队、大队的个别干部,非法将自己的妻子逼走,利用宗族关系,骗取结婚证,公然与下放女知识青年×××非法同居。严重地破坏了毛主席的伟大战略部署和党的政策,罪行严重,情节恶劣,影响极坏,依法判处有期徒刑7年。

破坏上山下乡

破坏上山下乡强奸下放女青年犯 强良雨 男,21岁,本县仙坊公社人。

强犯品质恶劣,道德败坏。1970年7月仙坊公社星火大队遭受洪水侵袭,全体社员投入紧张的防汛防洪战斗时,该犯17日深夜,越墙潜入女工宿舍,对患病在床的下放女青年进行强奸,因受害人挣扎呼救未遂。严重地破坏了毛主席的伟大战略部署,影响极坏。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根据我党“坦白从宽”的政策精神,依法从宽判处有期徒刑5年,交群众监督执行。

破坏上山下乡

破坏上山下乡奸污女青年犯 於照昌 男,29岁,本县城关人,1969年下放桂山公社。

於犯资产阶级思想严重,品质恶劣,曾以谈恋爱为名奸污未婚女青年1人,更为严重的是:从1969年5月起,用极端卑鄙手段,先后奸污、猥亵了2名下放女知识青年,严重地破坏了毛主席的伟大战略部署。同时,於犯还恶毒地污蔑伟大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罪行严重,本应严惩,但案发后尚能坦白交待。根据我党“坦白从宽”的政策精神,依法从宽判处有期徒刑3年,交群众监督执行。

破坏上山下乡

破坏上山下乡猥亵少女犯 陶自祥 男,42岁,枞阳县人,现住本县戴镇公社。1954年因破坏军婚判刑6个月。

陶犯品质恶劣,道德败坏,1969年4月10日晚下放户×××的女儿(16)岁倍其女同睡,陶犯从外回家见该女熟睡,对女方进行猥亵。严重地破坏了毛主席的伟大战略部署。此外曾与有夫之妇腐化,破坏他人家庭;并多次参加赌博。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根据我党“坦白从宽”的政策精神,依法从宽判处有期徒刑3年,交群众监督执行。

武装抢劫集团

在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运动中,以陈金友为首,纠集了肖立保、许善国、许光华、骆芳刚、王德荣等多人,乘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之机,混入一派群众组织,在陈金友的策划下,组织了武装抢劫集团。先后武装抢劫了中国人民银行南陵县支行工山办事处现金5000余元,南陵旅社白布820尺,大米400斤,黄豆200斤,食油10斤,木炭300斤,以及毛巾、蚊帐、肥皂、被面等财物。

首犯 陈金友 男,33岁,本县麻桥公社人。

陈犯为首组织抢劫集团,在幕前幕后密谋策划,指派人员,大搞抢劫活动,共得赃款390余元,布150余尺以及蚊帐、被面等财物。案发后态度不老实。根据我党“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精神,依法从严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追回赃款、赃物。

主犯 肖立保 男,23岁,本县戴镇公社人。

肖犯积极参与抢劫工山银行,南陵旅社等地,共得赃款790余元,布99尺以及蚊帐等物。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追回赃款、赃物。

主犯 许善国 男,30岁,本县戴镇公社人。

许犯积极为首犯提供线索并参与抢劫工山银行及南陵旅社等地,共得赃款150余元,布66尺,以及蚊帐等物。依法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追回赃款、赃物。

主犯 许光华 男,30岁,本县戴镇公社人。

许犯积极参与抢劫工山银行、南陵旅社等地,共得赃款230元,布66尺以及毛巾、肥皂等物,案发后尚能坦白交待。根据我党“坦白从宽”的政策精神,依法从宽判处有期徒刑5年,交群众监督执行。并追回赃款、赃物。

同案犯 李瑞金 男,28岁,本县石铺公社人。

李犯参与抢劫工山银行、泾县童疃信用社、南陵旅社和社员朱××家,共得赃款220元,布70余尺以及毛巾、肥皂等物。案发后尚能坦白交待。根据我党“坦白从宽”的政策精神,依法从宽判处有期徒刑5年,交群众监督执行,并追回赃款、赃物。

同案犯 骆芳刚 男,25岁,本县五里公社人。

骆犯参与抢劫工山银行等地,共得赃款140余元,布140余尺,以及被面、蚊帐等物。案发后能退出部分赃款,根据我党的政策精神,依法从宽判处有期徒刑3年,交群众监督执行。并追回赃款、赃物。

同案犯 王德荣 男,23岁,本县五里公社人。

王犯参与抢劫工山银行和南陵旅社,共得赃款130余元,布72尺以及毛巾、蚊帐等物。案发后能退回大部分赃款、赃物。有悔改表现,根据我党“坦白从宽”的政策精神,决定从宽处理免予刑事处分。责令退回全部赃款、赃物。

行凶致死人命

行凶致死人命犯 马中甲 男,23岁,太丰公社人。

马犯一贯行动野蛮,经常与人吵嘴斗殴,特别严重的是1969年6月12日,生产队在万人坝劳动,社员马××、桑××被分配车水,当时桑拿了马犯的锄头作车坦用,马犯发觉后即与马××争吵殴打起来,在场社员曾3次劝阻无法制止,队长马中顺进行阻止,马犯父亲反而无理打了马中顺,后马中顺与马犯父亲两人纠打倒入沟中,马犯赶到趁其父与马中顺正在纠打不备之机,用锄头猛击马中顺头部,致马中顺昏迷不醒,经抢救无效,于6月15日死亡。后果严重,民愤很大。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根据我党“坦白从宽”的政策精神,依法从宽判处有期徒刑15年。

殴打行凶致死人命

行凶致死人命犯 洪金如 男,26岁,本县黄木镇人。

杨根生 男,21岁,本县黄木镇人。

1969年7月30日下午死者陶良民(社员)路过黄木上渡口,见杨××、王××酒醉打架,便前去拉架劝阻。杨××因酒醉绊跌在地,洪犯认为陶拉偏架,抢上猛击陶左腹一拳,陶抱腹呼救跑出现场,洪、杨二犯仍追打不停,杨犯赶上又猛向陶左胸一拳。致使陶脾脏破裂,内腔急性流血,经抢救无效死亡。后果严重,民愤很大。洪、杨二犯案发后尚能坦白认罪,根据我党“坦白从宽”的政策精神,依法从宽分别判处洪犯有期徒刑15年;杨犯有期徒刑10年。

武斗枪伤致死人命

武斗枪伤致死人命犯 浦金湖 男,39岁,肥东县人,逮捕前在本县血防站工作。

浦犯在文化大革命中充任一派群众组织头头,违背伟大领袖毛主席“要用文斗,不用武斗”的伟大教导,1967年中旬率领数十人抄、砸了文化馆、物资局,使国家财产遭受近两千元的损失;又于1968年6月17日下午,轻信谣言亲领武斗小分队赶往东门外企图截击对方组织人员,在混乱中开枪打伤许家兴,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后果严重。但其能主动坦白交待,确有悔罪表现。根据我党“坦白从宽”的政策精神。依法从宽判处有期徒刑3年,交群众监督执行。

投机倒把

投机倒把犯 李运和 男,47岁,地主分子,南陵石铺公社人。

李犯解放前不务正业,解放后隐瞒成分混入酒厂任采购,1960年乘采购之机勾结农具厂×××盗窃国家煤炭40吨,分得赃款315元。同时又伙贩木料,茶叶等物资,牟取暴利。1965年清洗回家生产之后仍不悔改,继续进行犯罪活动。文化大革命期间上窜下跳,无理闹翻案。1967年11月又积极纠合王××、何××贩卖粮票2000多斤;私制酒曲340斤出卖,牟取暴利1584元。严重地破坏了国家统购统销政策。依法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追回非法所得赃款。

破坏军婚

破坏军婚犯 殷学才 男,28岁,本县太丰公社人。其岳父富农分子,被管制。其舅马本南因参加反革命集团在押。

殷犯流氓成性,1968年5、6月间,采取多种卑鄙手段对现役军人之妻×××多次奸污,致使女方受孕。值此又以不择手段,先后多次打胎,企图逃脱罪责,严重地摧残了女方的身体健康。此外还先后奸污妇女5人,猥亵妇女2人。影响极坏,民愤很大。但案发后尚能坦白交待。根据我党“坦白从宽”的政策精神,依法从宽判处有期徒刑5年,交群众监督执行。

破坏军婚

破坏军婚犯 蒋克根 男,37岁,无为县人,现住本县戴镇公社。

蒋犯道德败坏,1968年(古历)5月间,蒋犯路过小冲里见现役军人之妻×××在自留地插山芋,以低级下流语言进行调戏直达奸污,致使女方受孕。于1969年(古历)正月26日生一女孩。此外,曾与两个有夫之妇腐化,破坏他人家庭。影响极坏。案发后尚能坦白认罪,根据我党“坦白从宽”的政策精神,依法从宽判处有期徒刑3年。交群众监督执行。

破坏军婚

破坏军婚犯 俞昌银 男,29岁,本县太丰公社人。

俞犯自1967年初至68年春,采用不择手段,对现役军人家属×××进行了奸污,甚至诱骗女方冒充夫妇同宿旅社,致使女方受孕生一女孩,当女方怀孕后又企图堕胎。案发后,竟串通宗族,利用宗派关系嫁祸于人,认罪态度差。此外,还制造赌具出售,长途贩卖香烟高价出售。又于68年积极参与偷窃防汛木材。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交群众监督执行。

破坏军婚

破坏军婚犯 潘家旺 男,27岁,无为县人,现住本县戴镇公社。

潘犯以说笑打玩等各种卑鄙手段,对现役军人未婚妻×××进行引诱,直至多次奸污,致使女方受孕。潘犯为逃脱罪责,同女方计谋打胎无效,于1969年6月生一男孩。此外,自67年至69年参加赌博20余次,潘犯破坏军婚后果严重,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根据我党“坦白从宽”的政策精神,依法从宽判处有期徒刑2年,交群众监督执行。

破坏军婚

破坏军婚犯 王世根 男,24岁,无为县人,现住本县烟墩公社。

王犯无视国法,于1967年对现役军人之妻×××,进行了多次奸污,致使女方受孕。后企图逃脱罪责,竟计谋打胎未逞。于1968年古历11月生一女孩,影响极坏。但案发后尚能坦白认罪,根据我党“坦白从宽”的政策精神,依法从宽判处有期徒刑2年,交群众监督执行。

破坏军婚

破坏军婚犯 戴履荣 男,26岁,富农成分,本县家发公社人。

戴犯资产阶级思想严重,道德败坏,从1968年以来,多次调戏军人家属×××,并进行了多次奸污,严重破坏军人婚姻家庭。军人退伍后,戴犯仍与女方纠缠勾搭,致使军人上吊自杀(未成),情节恶劣,影响极坏。根据我党政策精神,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年,交群众监督执行。

破坏军婚

破坏军婚犯 徐大金 男,22岁,本县九连公社人。

徐犯道德败坏,品质恶劣,自1968年11月起利用工作之便,采取卑鄙手段,对现役军人之妻×××进行调戏,直至奸污,造成女方受孕,于1970年2月生一男孩,影响极坏。为护我长城,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年,交群众监督执行。

强奸妇女

强奸犯 吴启贵 男,26岁,本县桂山公社人。

同案犯 吴启荣 男,28岁,本县桂山公社人。

同案犯 吴宝祥 男,25岁,本县桂山公社人。

强奸犯吴启贵与同案犯吴启荣、吴宝祥于1970年10月5日夜,砍柴路过章××家,见章妻一人在屋内,叫开大门,闯进女方房内,吴启贵、吴启荣对该女进行猥亵。后吴启贵一人在房内暴力强奸女方。吴启荣、吴宝祥两人在屋外放哨。当章夫归来时,吴启荣、吴宝祥上前纠缠,帮助吴启贵夺门逃走。

吴犯强奸妇女,罪行严重,民愤很大,本应严惩,但能坦白交待,认罪态度较好,根据我党“坦白从宽”的政策精神,依法判处有期徒刑5年,交群众监督执行。

吴犯启荣,平时资产阶级思想严重,流氓成性,曾调戏玩弄3名妇女。更严重的是怂恿协助他人犯罪,情节恶劣,民愤很大。案发后认罪态度差,根据我党“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精神,依法从严判处有期徒刑7年,交群众监督执行。

吴犯宝祥,协助他人犯罪,本应依法惩办,但能坦白交待,认罪态度好,根据我党“坦白从宽”的政策精神,决定从宽处理免予刑事处分。

奸污幼女

奸污幼女犯 王新会 男,22岁,本县城关人,现下放在何湾公社。

王犯资产阶级思想极为严重,品质极端恶劣,于1970年2月23日中午将邻居何××的6岁女孩哄骗到王犯自己家中,后将女孩抱到床上奸污,残无人性,品质恶劣,影响极坏。但案发后能坦白交待,认罪态度较好,根据我党“坦白从宽”的政策精神,依法从宽判处有期徒刑2年,交群众监督执行。

盗窃窝赃

盗窃窝赃犯 夏日满 男,55岁,庐江县人,住本县葛林公社。

同案犯 徐拐娣 女,45岁,夏日满之妻。

夏犯解放前充当伪兵,解放后当过土匪。曾因盗窃民财、拐骗妇女等罪定为坏分子。1961年唆使抢夺汽车上大米3包。1967年以来,又屡次在泾县、孤峰、周冲、葛林、燕山等地偷窃树料、胶鞋、被絮、猪肉、山芋等物资。1969年4月公然纠合劳改逃跑犯查大中盗窃作案,并积极为查犯窝赃,指使其妻徐拐娣销赃。依法判处夏犯有期徒刑12年。对徐拐娣免予刑事处分,给予批判教育。

窝赃

窝赃犯 吴纯发 男,54岁,桐城县人,现住本县弋江公社。

吴犯包庇坏人,知情不报,进行窝赃,坐地分赃。1969年12月开始与劳改逃跑犯查大中相互勾结,于1970年元月上旬支持查犯伪造公章,供给作案工具。更为严重的是吴犯接受盗窃犯查大中的大量赃物进行窝藏,并分赃得布疋150余尺,情节严重,本应严惩,但案发后能坦白交待,认罪态度较好。根据我党“坦白从宽”的政策精神,决定从宽处理,免予刑事处分。

贯偷

贯偷犯 葛先明 男,30岁,含山县人,现住本县奚滩公社。

葛犯资产阶级思想严重,好逸恶劳,一贯进行偷窃犯罪活动,自1960年起,流窜芜湖、合肥、屯溪、祁门、青阳等地偷窃作案20多次,偷窃衣物、板车等200多件。经政府多次教育,但毫无悔改,继续偷窃,实属屡教不改的贯偷分子,罪行严重,依法判处有期徒刑7年。

盗窃

盗窃犯 俞尔运 男,51岁,本县东塘公社人。1947年至1948年先后两次出卖壮丁,充当伪兵,1949年被我军俘掳,后开小差逃回家。

俞犯从1959年在许镇粮站当临时工期间一贯小偷小摸,生活腐化,经多次教育,仍不悔改。更为严重的是1970年元月15日晚趁值班之际,窃取了粮站仓库门的钥匙,打开库门,盗窃国库粮食1170斤,影响极坏,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年,交群众监督执行。

盗窃

盗窃犯 董昌平 男,24岁,宣城县和平公社人。

董犯于1970年2月深夜潜入我县茆镇供销门市部,盗窃白、兰布180市尺;1969年12月4日勾结吴××等窜进石铺供销门市部,趁机盗走包皮布13市斤,董犯得3市斤;又先后盗窃弋江木材站、粮站、搬运站的木材、跳板、晒箕等物。案发后尚能坦白认罪,退还赃物,确有悔改表现。根据我党“坦白从宽”的政策精神,依法从宽处理,免予刑事处分。

党的政策历来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一小撮阶级敌人,只有彻底坦白,低头认罪,悔过自新,才是唯一出路;如执迷不悟,负隅顽抗,只有死路一条。

全县革命人民要高举毛泽东思想伟大红旗,坚决执行毛主席无产阶级革命路线,突出无产阶级政治,牢记毛主席“千万不要忘记阶级斗争”的伟大教导,百倍提高警惕,继续加强对一小撮反革命势力的专政,继续深入开展“一打三反”运动,为进一步巩固无产阶级专政,夺取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新的更大的胜利而英勇奋斗。

197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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