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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监委关于第二次全国党的监察工作会议情况的报告和会议总结

日期:1957-7-24 作者:[待确定]

中央批示:

中央批准中央监察委员会关于第二次全国党的监察工作会议情况的报告和第二次全国党的监察工作会议总结。请你们督促所属党的监察组织讨论执行。

(此件可登党刊)

1957年7月24日

中央监委关于第二次全国党的监察工作会议情况的报告

1957.04.30

1957年3月13日到3月30日,我们召开了第二次全国党的监察工作会议。出席会议的有各省、市、自治区和6个省属市,以及中央国家机关、解放军监委书记和付书记等49人。到会同志首先学习了毛主席在最高国务会议上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问题的讲话和在全国宣传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然后根据主席讲话和党的“八大”会议的精神,检查总结了1956年党的监察工作,肯定了成绩,批评了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讨论了纠正对少数案件处理上发生的偏差和错误的方法;同时,讨论了1957年党的监察工作任务,并且讨论了党的监察干部中存在的一些思想作风问题。

会上反映出:自“八大”以后,有些党员由于没有认真地学习“八大”的文件和领会文件的精神,对执行党的纪律的方针有些误解,如认为“一看二帮就是不要处分”,“八大执行纪律的精神一律从宽”,“弄不通思想,就不能处分”,“给处分就不能团结同志”,不看所犯错误是否能够留在党内改正,只片面地强调“只要本人愿意留在党内,就不应开除党籍”等等。申诉案件也随之增多,有些本来处分正确的,也提出“根据‘八大’精神,要求改变处分”。在这种情况下,有些监察干部感到压力很大,思想上混乱。为了克服监察干部中的混乱思想,对这一问题展开了讨论。会议还批判了有些监察干部对执行党纪的方针不认真领会其精神,不从实质上了解,而是从名词上争论的现象。董必武同志对讨论的问题作了指示,统一了思想认识。

另外,到会同志还反映,有的监委机构精简过多;在监察干部使用上,被抽出作其他工作的太多,他们要求转告各地党委予以注意。

现将“第二次全国党的监察工作会议总结”送上,请审查批示。

第二次全国党的监察工作会议总结

1957.03.30

一、对1956年全国党的监察工作的估计

1955年12月和1956年3、4月间,中央监委先后召开了第一次全国党的监察工作会议、工矿交通运输部门党的监察工作座谈会议和案件审查处理工作座谈会议。在这三次会议上批判了监察工作中的右倾保守思想和自由主义、惩办主义的倾向,提出了1956年党的监察工作在农村和工矿中的斗争任务,交流了党的监察工作的经验。各级地方监委将这三次会议的内容向党员进行了传达,听到传达的党员大约占党员总数的80%以上。经过这三次会议的传达和贯彻执行,提高了监察干部的思想水平和工作能力,向党员进行了关于党的监察工作的宣传和纪律教育,并且发动了广大党内外群众对党员进行监督、向违法乱纪的行为进行斗争的积极性,从而检举揭发出大量的党员违法乱纪的案件或工作上的缺点错误。

1956年全国各省、市受理控诉、申诉案件的数量比1955年一般都增加了1倍左右,各级监委对受理的案件一般都进行了认真的检查处理,工作效率有显著提高,工作质量有很大改进。1956年全国共处分党员152,326人,其中有:混入党内的反革命分子、坏分子9,359人,包庇反革命分子、丧失立场的11,525人,破坏党的团结的3,024人,压制民主、打击报复的2.358人,贪污盗窃的21,728人,腐化堕落和在两性关系上违反共产主义道德的37,254人,严重官僚主义造成失职的5,494人,严重强迫命令、违法乱纪的8,316人,抵抗、破坏合作化和从事剥削的8,911人,弄虚作假的1,468人,隐瞒政治历史问题的9,245人,其他33,644人。他们所受的处分是:开除党籍的45,754人,留党察看的28,436人,撤消工作的9,282人,警告、劝告的68,854人。各级监委在检查处理案件的时候,都认真地贯彻了“严肃谨慎,分别对待”的方针,因此,对违反党纪的党员的处理绝大多数是正确的。经过对这些案件的处理,纯洁了党的组织,有效地反对了党内的各种不良倾向,加强了党员的纪律性。

各级监委去年也积累了一些重要的经验,如依靠党、依靠党内外群众开展监察工作的经验;县监委开展监察工作的经验;开展党的基层组织监察工作的经验;正确检查处理案件的经验等等。

各级监委的机构绝大多数都已建立起来。全国监察干部1955年监委成立时只有7,000多人,由于各级党委的支持,到1956年底增加到14,000人左右。中央监委和一些地方监委为了提高监察干部的政治思想水平和工作能力,开办了监察干部训练班,对监察干部进行了训练。

但是,1956年党的监察工作中也还存在着一些缺点和错误。主要是在一些监察干部中存在着主观主义、官僚主义的思想作风,以致有少数案件处理有偏差或错误;有些重大案件处理不够及时;有些监察干部对监察工作的任务、职权范围了解的不够清楚,以致有些该做的工作没有做,不该做的反而做了等等。

总之,1956年党的监察工作在中央和各级党委领导下是有进步有成绩的,但是也有一些缺点和错误。成绩和缺点、错误比较起来,成绩是主要的。成绩必须肯定,缺点和错误必须克服和纠正。

二、1957年党的监察工作的任务,应当是:根据“八大”决议和毛主席在最高国务会议上关于正确地处理人民内部矛盾问题的讲话和在宣传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的精神,结合1957年的增产节约运动和整风运动,从监察工作方面来保证第一个五年计划的最后一个年度计划的胜利实现和党组织的纯洁性。

各级党的监察委员会应该针对目前党内违反党纪的状况,反对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的官僚主义、命令主义的行为;反对贪污盗窃、腐化堕落、违法乱纪的行为;反对弄虚作假、欺骗隐瞒的行为;反对破坏党的团结、压制民主、打击报复、争权夺利的行为。此外,对其他方面的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也必须认真地进行检查处理。各省、市监察委员会应该根据以上任务,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提出本地区的工作重点,安排自己的工作。

三、为了有效地反对各种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正确地执行党纪,必须贯彻执行“严肃谨慎,分别对待”的方针。

对于混入党内的反革命分子、在党内坚持进行分裂破坏活动的阶级异己分子、反右派斗争中的叛党分子、不可救药的腐化堕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必须坚决把他们清除出党;对于犯了错误的党员,只要按照党章规定,所犯错误可以留在党内改正,并且本人愿意改正,就应该采取“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既要弄清思想,又要团结同志”的方针,把他们留在党内加以教育,帮助他们改正错误;对于那些坚决不改正错误并且进行危害党的活动的分子,必须进行坚决斗争,直到开除他们出党。有些同志没有真正领会“八大”提出的对待犯错误的党员的方针和原则,认为“八大”执行党纪的精神是“一律从宽”,是错误的。这是他们不了解党中央对犯错误的人一贯执行了“分别对待”的方针,“八大”则是进一步地系统地总结了党怎样对待犯错误的党员的经验。党的监察干部必须努力学习“八大”文件,真正领会“八大”的精神。不认真领会党对犯错误的党员所采取的方针和原则的精神,对它片面地了解或只从字眼和词句上去了解都是不对的。

四、作好检查处理案件的工作

根据过去各地监委检查处理案件的经验和教训,应该切实作好以下工作:

(一)弄清情况,分清性质,正确处理。

弄清情况是正确处理案件的基础。因此,对党员违反党纪的情况,必须以实事求是的精神和客观冷静的态度进行全面的调查研究。在调查中要兼听各方面的意见,既要听取检举人的意见,又要听取被检举人的意见和党内外群众的意见。既要听取正面的意见,又要听取反面的意见。要抓住主要的关键性的问题查深查透。不调查,不研究,主观臆断,捕风捉影,偏听偏信,先入为主,查不清事实就作结论,是检查处理案件发生偏差和错误的重要原因。只有克服主观性、片面性,才能将案情彻底检查清楚。

查清事实以后,就要分清问题的性质。首先就要严格地区别是党内是非问题还是混入党内的反革命分子、蜕化分子和其他坏分子的问题。如果是党内的错误,还要进一步分析错误是什么性质的。根据过去的情况看,以下问题易于混淆,应该注意分清:是一般的政治历史问题还是反革命问题;是工作上不同意见的争论还是破坏党的团结;是政治麻痹任用私人还是有意包庇反革命分子;是贪污盗窃还是占小便宜,不要把农村中的贪污盗窃和隐瞒产量混淆起来;是一般两性关系上的错误还是腐化堕落。对于反右派斗争中犯错误的党员,则要审慎地区别是思想动摇还是投降叛变问题。分清性质以后,还要具体分析错误的情节轻重。然后,根据党员所犯错误的事实、性质、情节轻重、是一贯的还是偶然的、对党的危害性、产生错误的历史根源和思想根源、本人对错误的态度、本人在工作上和历史上的表现等等情节,再根据党的政策原则,决定是否处分,给予什么处分,正确地作出完全符合每个犯错误党员具体情况的恰当的结论。

检查处理犯了属于党内是非性质的错误的党员,应该从团结的愿望出发,经过批评教育,帮助犯错误的同志认识错误,弄清思想,接受教训,找出改正错误的方法,达到纠正错误、团结同志的目的。对于不能很快认识错误的同志要进行耐心的说服教育,但这并不是说要团结同志,就不要给予处分,给犯错误的党员以处分,也是为了达到教育和团结同志的目的。

必须注意听取犯错误党员的辩护和申诉,认真地执行党章第十八条的规定。党的组织讨论决定党员的处分,除特殊情形外,应当通知受处分的本人到会申辩;党员对处分不服,应当允许向上级党的组织申诉。有些党的的组织不允许犯错误的同志参加会议,不允许辩护,不准申诉,这是违反党章的。

党的监委应该通过处理申诉案件来保护党员的正当权利,监督党的组织正确地执行党的纪律和党章第十八条的规定。

(二)检查处理案件必须依靠党、依靠群众。各级监委必须依靠党委,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作好检查处理案件的工作,要求党委直接指导,并且动员有关部门参与检查案件。上级监委派出的监察人员,在检查处理案件的时候,必须依靠当地党的组织,在当地党委领导下进行工作。还要善于同有关部门联系,特别是同国家监察部门密切联系,要善于把有关方面的力量组织起来,进行联合检查,或委托某个党的组织负责检查,监委进行督促、帮助。

要加强来信来访的处理工作。受理控诉、申诉是党的监察工作的任务之一,是各级监委联系党员、群众的一个重要的环节。各级监委必须重视这项工作,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指定一个付书记或监委委员亲自领导这项工作。对于控诉、申诉中的重大案件,要派遣监察员协同有关部门,直接进行检查。要改变不分轻重一律“照抄照转”的办法和长期积压不作处理的现象。对于转交下级监委处理的控诉、申诉案件,要认真地进行督促检查,负责到底。各级监委应该认真地执行中央监委“关于处理控诉、申诉案件的规定”,经常研究控诉、申诉工作中的问题,系统地总结经验,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

(三)要积极主动,不能坐等办案。受理控诉申诉案件、审理报请批示的案件,是各级监委的重要任务,但是,除此以外,还应该积极主动地去检查党员遵守党纪的状况。我们检查党员遵守党纪状况的目的,是为了发现和进一步检查处理党员违反党纪的问题,而不是检查党员的行政业务工作或一般的政治思想问题,因此在检查党员遵守党纪状况的时候,应该注意不要超越范围。

在处理案件时,为了争取工作的主动,各级监委应该对受理的大量案件经常地进行案件排队,分清轻重缓急,有计划地进行处理。

(四)结合中心工作检查处理案件。监委为了在党的各项中心工作中消除和防止消极因素,保证中心工作的完成,检查处理案件应该结合中心工作。但是,结合中心工作,不是不看具体情况,对于任何一项中心工作都去机械地结合。结合中心工作的方法主要是经常了解党员在执行中心工作中有无违纪的情况,发现违纪问题;进行检查和处理。因此,监委在结合中心工作的时候,应该将力量主要放到检查处理妨碍中心工作的完成的案件方面。在处理这类案件中,要切实防止为了推动中心工作、赶浪头而草率处理、加重处分的偏向。

五、正确地对待处理错了的案件

去年处理的案件,绝大多数是正确的,少数有偏差,个别有错误。处理有错误和偏差的案件,各地情况虽然不同,但是,必须引起各级监委的重视。对搞错的案件,必须纠正。在研究这类案件的时候,必须“坚持真理、修正错误”,不能因为工作上有些偏差和错误,就说一切都错了,而去改变那些不应该改变的案件;也不能因为工作上的偏差和错误是少数的,就不注意纠正那些应该纠正的案件。凡有下列情形者,就应当纠正:完全搞错了的,也就是本人没有错误而受到处分的,应当予以平反;不应该开除党籍而开除了党籍的,应该改变原来处分,因为这是涉及党员的政治生命的大问题。至于处分偏轻偏重的,各地应该根据每个人的具体情况,分别研究,加以处理。在衡量犯错误的党员所受处分是否恰当的时候,要考虑到处理这个党员当时的情况和当时党的政策,不能离开历史情况完全以今天的政策标准去衡量和复议。在进行这一工作的时候,应该是结合处理申诉案件和明显的处理错误的案件,作重点复查,不要普遍复查,不要形成运动。为了做好复查这类案件的工作,要统一干部的思想认识,把政策界限的标准一致起来。同时,还要注意找出发生错误和偏差的原因,以便从错误中得到教训,改进今后的工作。

六、加强党的基层组织的监察工作

从去年以来,党的基层组织的监察工作取得了重要经验,但从全国来看,还不普遍、不平衡。做好党的基层组织的监察工作,是监委贯彻群众路线,依靠党员、群众正确及时地处理案件的重要方法。因此,监委应该放手依靠党的基层组织做好监察工作。

监察工作是党的基层组织的一项经常任务。党章规定:对党员执行党的纪律是党的基层组织的任务之一。党的基层组织应该经常注意进行以下工作:(一)经常了解和向上级党委和监委反映党员违纪的情况;(二)经常地对党员进行纪律教育;(三)受理群众对党员的检举、控告;检查处理党员违反党纪的案件;(四)对受处分的党员进行考察教育。

各级监委,特别是县级监委应该把指导党的基层组织做好监察工作作为自己的任务之一,每年要召开几次党的基层组织兼管监察工作干部的会议,布置党的监察工作;具体地帮助和指导基层组织检查处理案件;采取召开案例座谈会、开办短期训练班的办法,训练党的基层组织兼管监察工作的干部,提高他们的工作能力;监委在指导党的基层组织做好监察工作的时候,应该只限于监察工作,不可包揽支部的其他工作。

各级监委必须重视这一工作,把这一工作提到议事日程上来,订出计划,经常总结经验,逐步开展。

七、加强党的监察工作的宣传工作

要依靠群众,必须教育群众。去年的经验证明,加强党的监察工作的宣传工作,是动员广大党内外群众对党员进行监督、向党员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作斗争的重要方法,是对党员进行纪律教育、克服党内错误倾向的重要方法。各级监委应该作好这一工作。宣传的内容主要是:党的监察工作的任务、方针、政策;执行党纪的基本知识;犯错误党员的典型事例等。宣传的方法是:广泛地传达察监工作会议的精神;通过各种会议、上党课等多种多样的方式向广大党员群众进行宣传;大张旗鼓地处理案件,在党报、党刊上和发通报公布典型案件,特别是在报纸上公布典型案件、撰写评论、组织讨论,所起的教育作用尤其重大。大张旗鼓处理的案件应该是能够代表党内当前的一种错误倾向的,错误事实必须查清,结论和处分要正确。这样才真正能够起到教育广大党员的作用。

八、加强领导

(一)加强思想领导,提高监察干部的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思想水平。1956年各级监委批判了监察干部中的右倾保守思想和惩办主义、自由主义倾向,对于提高监察干部的思想水平、开展监察工作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1957年各级监委应该着重批判和克服监察干部中的主观主义和官僚主义的思想作风,同时注意批判某些宗派主义以及惩办主义、自由主义等错误思想,以便从根本上克服检查处理案件工作中所发生的偏差。为此,就要领导监察干部努力学习,认真学习“八大”文件,特别是要深入学习其中和党的监察工作有关的部分,认真地学习毛主席在最高国务会议上和宣传会议上的讲话等整风文件;还要学习党的政策、指示和监察工作的业务;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哲学。学习的方法,应当采用整风的方法,认真领会文件的精神和实质,联系实际检查自己的思想和工作,认真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以便克服缺点和错误,提高思想,改进工作。监察干部要根据中央关于整风的指示,积极地参加整风,并且严肃认真地处理好某些党员在整风中违犯党纪的案件。

(二)必须坚持执行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去年各级监委强调了集体领导,反对了个人决定重大问题的现象,在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方面有很大进步;但是还有一些监委的集体领导流于形式。因此各级监委今后仍然必须坚持集体领导的原则。为了健全常委会议,可以补选几个候补常委。凡不需要委员会(常委会)集体决定的日常工作问题和委员会(常委会)已经决定的问题,可由委员会(常委会)委托个人负责处理。为了加强兼职委员的责任心,委员会也应该经常地给各兼职委员分配适当的工作任务。

(三)规划问题。根据去年的经验看,监察工作制定规划是必要的,有了规划可以使领导心中有数,工作主动,便于组织力量和检查工作。监委制定年度、季度的比较全面的计划和办理现有案件的具体计划,是需要的,也是可行的。制定规划必须从实际出发,切实可行,不要规定处分党员的具体数字指标。规划制定后就要认真执行,防止形式主义。在执行当中发现不适合实际情况的地方,要及时修改。

(四)监察工作的领导干部要深入下层,了解情况,直接或帮助下面检查案件,研究问题,总结经验。监委的领导干部要把大部分时间和力量放到这方面,这是克服主观主义、官僚主义的重要方法。深入下去不能只“走马看花”,泛泛了解,还要“下马看花”,一定要抓住典型,系统地了解情况,加以分析,取得经验,推动一般。上级监委应当加强对下级监委的业务指导。为了作好这件工作,除进行一般的业务工作指导外,各级监委应当特别注意经常派人帮助下级监委检查处理案件,从检查处理案件中总结经验,教育干部,提高干部的工作能力。

九、机构和干部问题

根据监察工作任务的需要和中央精简机构的精神,仍需要健全各级监委的机构和加强现有干部的质量。一年来监委的干部状况虽有很大改善,但是质量差、监察干部不能作监察工作的问题,目前在一些地方仍然是严重的,而且有的地方,在今年精简机构中,监察干部减的过多。因此,希望各地党委根据监委是新建机构、事情较多的情况而因事设人,不可精简过多,并且适当地调整监察干部的质量,对于不适于作监察工作的干部加以调整。现有监察干部的骨干应当稳定下来,并且使他们能够以主要力量从事监察工作,不要过多地抽调监察干部去搞其他工作,以便积累经验。

来源:《中央监察委员会文件选编》(1955—1959),中央监察委员会办公厅印,196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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