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索引页面]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天津、北京处理共产党员退党问题的通报

日期:1957-8-0 作者:[待确定]

现将天津、北京市委组织部关于处理党员退党问题的情况的报告转发各地,供参考。

这两个报告中所反映的少数党员要求退党的现象,各地都程度不同地存在着;尤其是在目前整风和反右派斗争中,这种现象就表现得更加突出。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有的党组织在接收党员的工作中,对申请入党人教育不够,审查不严,致使一些觉悟程度很低的落后分子和抱着个人目的的投机分子,混入了党的组织;另一方面也由于有些党员沾染了资产阶级思想,蜕化变质,丧失了革命意志。这些人,有的在个人主义目的得不到满足的时候,就要求退党;有的在严重的斗争面前,政治动摇,对党失掉信心,要求同党分手;有的在资产阶级右派向党进攻的时候,借着“闹退党”来威胁党,进行反党活动。

党员退党的原因虽然很复杂,但是,凡是要求退党的人,不论他们是由于什么原因,一般都丧失了党员条件,不能再继续作一个党员。这些人离开我们的党,对党不仅没有丝毫的损害,而且对于纯洁和巩固党的组织、提高党的战斗力,有很大的好处。但是,有的党组织,对于这点认识不足,在处理这些党员退党问题的时候,存有严重的右倾情绪,不严肃,不果断,拖延姑息,甚至对于要求退党的人,留恋惋惜,一再谈话,苦苦要求他们慎重考虑.劝他们继续留在党内,或者在支部大会上讨论他们的退党请求时不予批准;对于那些假借退党、进行反党活动的右派分子,也没有坚决地向他们进行斗争。

我们认为:各级党的组织对于处理党员退党问题的拖延姑息态度和右倾情绪,应该予以纠正。对于那些借着退党进行反党活动的右派分子,只要将事实查对确实,就应该毫不犹豫地将他们开除出党。对于那些由于消极落后,丧失革命意志或其他原因要求退党的,都应该立即同意他们的要求;对于曾经申请退党,随后又表示幡悔的,一般地也不应该再保留他们的党籍。

党章第十一条关于“党员请求退党,应当由支部大会通过除名”的规定,是指支部大会对于请求退党的人,应该同意他们退党,将他们从党内除名。有的地方对这一规定,有错误的理解,借口提交支部大会通过除名、讨论党员退党的理由是否充分,将一些根本丧失了党员条件的人,无原则地留在党内。这对于巩固和纯洁党的组织是不利的,今后应该切实地加以改正。

(附件从略)

来源: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组织工作文件选编》刊印。

[返回索引页面]



Copyright (C) 2024 Marxist-Leninist-Maoist.
Permission is granted to copy, distribute and/or modify this document under the terms of the GNU Free Documentation License, Version 1.3 or any later version published by the Free Software Foundation; with no Invariant Sections, no Front-Cover Texts, and no Back-Cover Texts. A copy of the license is included in the section entitled "GNU Free Documentation Licen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