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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关于厂矿企业下放分级管理问题给河北省委的批复

日期:1957-1-9 作者:[待确定]

河北省委:

一九五六年十二月七日电悉。

同意河北省工业厅系统所属企业大部分下放,由市、县直接管理,省工业厅可以直接管理小部分规模较大、技术较高、较复杂、产品行销范围超过省、市或为国家所特别需要的厂矿。在执行时,有以下几点意见,请予注意:

(一)厂矿下放之前,必须做好准备工作,诸如县的工业管理机构的建立(不能新增加人员,由原机构中抽调下去),对下放厂矿干部和职工群众的思想教育,具体规定市、县工业管理机构及厂矿的权限,以及培养教育市、县工业管理干部等。

(二)下放的步骤要稳妥慎重,可以先在一个专署一个县试行,摸些经验,然后再逐批地有准备地下放;不要一次下放。以免没有准备好,造成混乱。

(三)县工业管理机构的建立,必须结合省、市专署现有工业管理机构的精简工作,不能新增加管理人员,不能新增加全省工业系统行政管理人员的比重。

(四)企业下放以后,一九五七年市、县营企业暂不实行市、县企业利润收入分成留用的办法。因为一九五七年国家预算控制数字业经二中全会讨论原则通过,县、市营企业投资已经包括在国家投资指标之内,如再实行收入留成,将影响国家预算收支的平衡。

中 央一九五七年一月九日

附:

河北省委关于改变地方国营工业管理办法的请示

中央:

我省工业厅系统现有大小厂矿企业四百七十五个(包括公私合营),职工十万二千一百二十九人。这些厂矿过去都由省统一管理,基本上没有市、县营企业。几年来的经验证明,这种管理方法不仅限制了地方工业进一步贯彻为农业生产服务并与农村经济密切结合的方针,而且对满足当地人民群众在生产、生活上的多种需要上也是不利的。根据党的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对于调整行政管理职权的精神,对这些厂矿企业拟采取分级管理的办法。经省委第二次全会讨论初步确定,除三十七个主要厂矿计职工三万八千五百七十三人由省直接经营管理外,其余四百三十八个厂矿计六万三千五百五十六名职工划归县、市管理。随着生产企业管理的下放,过去企业的财务统一集中到省的办法也必须作相应的改变。我们意见可按国务院(54)财预金字第四七○号指示所附发的财政部关于编造一九五五年省、市地方预算草案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把下放到县、市的企业利润的百分之五十留交县、市作为投资,其余百分之五十上缴列入国家预算。这样办的好处:

第一,可以扭转过去对中小企业管理过死、过严、包揽过多的毛病;

第二,使各地方更能因地制宜地进行安排,适应当地人民群众多种多样的需要,对发挥企业的生产积极性也有好处;

第三,便于各级党政对企业的领导监督。

但是,这样将影响中央一部分财政收入。按照工业厅系统各厂矿企业的收入,每年大体在五千万元左右计算,每年将影响省预算收入七百万元左右。可是,因采取这种办法也相应地弥补了过去国家对这些企业不能投资或投资不足的缺陷。

以上意见妥否,请中央批示。

河北省委一九五六年十二月七日

来源:

根据中央文件翻印件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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