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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瑞卿在全国省市检察长法院院长公安厅局长联席会议上的发言

日期:1956-7-13 作者:罗瑞卿

罗瑞卿

(记录稿,供传达参考)

同志们:

我们召集这次会议的目的,是要向大家传达一下中央最近对肃反斗争的指示的精神。

这次会议,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和公安部合起来开的,我们认为这样开可能有好处,中央已经同意这样开,如果开得好,今后还可以这样开。

这次会议召集得比较仓促,我们准备有话即长,无话即短,开二、三天就可以了。因为董老和张老身体都不大好,所以叫我向大家作报告。我要讲的话还没有来得及向高检和高院商量,也还没有来得及请示中央,只作为我个人的意见提出来,讲错了,再来纠正。

一、 首先讲一下情况。

民主人士对我们的社会镇反和内部肃反叫喊得很厉害,总之,是一片不满之声。有些人,一有机会就讲我们肃反有很多错误、违法、有危险,公开表示抗议。他们把我们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加以渲染,向我们进行猛烈的攻击。当然他们讲的动机不同,也有些是出于好意的,但也有些就是同我们做斗争的。

首先是黄绍竑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的发言,我想大家都看过了,没有看过的,无论如何也应当抽时间看一看。他开头空洞地恭维我们几句之后,接着就展开了具体的攻击。他说,上海市水上区法院审理的一件案子,起诉书上说,被告曾任日本翻译,下乡扫荡时,曾刑拷农民。但经审查,他当翻译时仅13-14岁,因代日本军烧饭,学会日语,在日本人拷打农民时要他喊话。他又说,有一些乡下农民,因与伙伴失散,无钱回家,盗窃未遂被捕,被法院判徒刑五年,送到新疆劳改,一直不通知被告家属,同伴认为是跳黄浦江死了,家属花钱办丧事,后来接到犯人来信,方知未死,经家属写信给检察院询问,才得到纠正。他还说,他访问了一个被告家属,这一家的女儿被捕了,九个月没有通知他家属在什么地方。他说上海黄浦区公安机关拘捕的人犯,有26.5%没有按照规定逮捕拘留条例的规定在48小时内提请批准逮捕,有的竟逾限14天。他说,人大常委会接到一个被告家属来信,说某被告1951年被逮,直到现在还不审不判,他到上海还调阅了这份案卷,当时法院没有,检察院也没有,最后在公安局找到了,现在是既不起诉又不释放。

黄绍竑所说的这些事例,有时间,有地点,有姓名,还有法律根据,说得十分动人,许多民主人士极为称赞,这是因为他代表一些人讲了话。

黄炎培曾写信给刘委员长和彭副委员会,说黄绍竑的发言真是惊心动魄,要我们重视,说我们这样做,不能违反逮捕拘留条例,还违反宪法第八十九条。他还说,我们这样做是惨无人道,要求国务院进行检查和处理。前天在政协常委会讨论“处理城市反革命分子的办法”草案的时候,黄炎培又说上海如此,其他偏僻地方更不堪设想了,同时在上海也不只有一个区这样严重。他正式提出要人大常委会讨论,又要国务院进行处理。并说这不仅是违法,而且是违宪,还要求政府结束目前正在进行的肃反运动。

陈其瑗在人大第三次会议上的发言批评了陕西黄陵劳改农村迫使一百几十户农民流离迁徙的错误。这件事是陕西省公安厅一个劳改处长,不请示,不报告,也不经党组同意就干的。这些事实说明了我们公安系统也确实有些黑暗事。

在人大三次会议上,董老、张老和我都发了言,民主人士有许多反映,其中多数是好的,但右派表示很不高兴。李济深对我说,我和董老讲的“约法八章”不一样,有矛盾,责问我们对旧人员既然包下来,为何又对其中有的人进行处理。我找了“约法八章”给他看,并对他是说,“约法八章”第五章中已讲到战争罪犯和罪大恶极的分子是除外的,留用人员中有破坏的也要法办,我们从来没有说要把反革命也包下来。龙云最称赞黄绍竑的发言,但又说,最怕听董老和我的报告,并说,继续肃反是我们的制度;说我们是不肯放松的,有的把我们比做张献忠和黄巢(张、黄在历史上当然不是坏人),说张、黄和李自成失败就是因为杀人太多,或他们早就想上书毛主席。并说我们的发言中也讲了宽大,那很好,但又说我们早就应该宽大。

他们对“处理城市反革命分子的办法”草案,一种是要求再放宽一些,一种则是借题发挥,与我们作斗争。在政协常委会的两天讨论中,许多民主人士在捕人问题上攻击我们。

李济深举了王公霸的例子,他说王公霸是他的部下,后来在九江起义。以后因为王当过国民党的宪兵团长被我们捕了,经他解释,放了。去年又被捕了,说我们说法不算话。他认为王是我们错捕了。

邵力子说,肃反引起一般人员人心不安,并说不许他们与别人在一起,不准与别人说话,这些都是不对的。他说,肃反运动中的错误,我在发言中说是暂时的、局部的,他不同意,他认为说是暂时的还可以,因为可以纠正,但说是局部的不一定,而是相当普遍的。

黄炎培说,沧县有一个人给他写信,说肃反中对这个人用过体刑,钉镣下监八个月,这个人说他今后没法作人了。黄对此大叫“茫茫人海”而感叹不已,说政策是好政策,就是在执行中搞坏了。

陈铭枢举了一个上海的民革分子姜倬云的例子,说我们以前把姜捕了,放出来不到两个月又捕了,问我们为什么?他说他看拉姜的判决书,里面有很多是笑话。放后两个月又捕的理由是表现不好,很滑稽。

罗隆基呢,江西捕了一个前清华大学航空系的教授王世倬,从去年到现在还没有通知他的家属。

马寅初举了一个杭州的例子,说杭州有个女子名叫曹祥芝,是师范毕业生,有人检举他有反动行为,公安局把她捕了放、放了捕好几次,最后又关了八个月,今年才宣布无罪释放。据他说,这个女子被捕的原因是:一个警察与另一个女子搞不正当男女关系,每天要经过这个女子的家门,他们嫌这个女子碍事,就借故诬陷,把她捕起来了。这个女子最近写信到北京要马寅初亲自处理他的案子。

他们对我们提出的“彻底坦白”也提出了批评,认为“坦白”应当有个范围,不然就会形成追逼现象。李书城甚至说,农业部在“三反”的时候打出二十多双老虎,后来一个都没有了。他说,大胆怀疑,彻底坦白就会产生逼供信,并说,我们的逼供信与斯大林的逼供信只是形式不同,其实都是折磨,一个是肉体上的折磨,一个是精神上的折磨而已。黄绍竑说,有的地方把犯人在审判时的辩护,也当抗拒从严处理了。

这些反映,很值得注意。

昨晚,在政协常委会讨论“处理城市反革命分子办法”草案的时候,周总理最后提出几个问题,要政协常委会和各党派展开讨论:

1、肃反要不要结束问题;

2、遵守宪法与违反宪法问题;

3、肃反的成绩与偏向问题;

4、领导与群众要不要结合问题;

5、从宽处理与从严惩办问题;

6、法办与人道主义的范围问题;

7、安置问题;

8、检查工作问题;

9、文字修改问题;

10、文件形式问题。

民主人士对我们的肃反工作历来就是不同意的。主席说,他们举了手又反对,反对了又举手,一有机会就同我们纠缠,这种纠缠恐怕会一直到把反革命肃清了,没有反革命了,没有阶级斗争了才能完结。这种问题的性质是我们肃反使他们太伤心了,肃反挖了他们的墙角,他们这方面的联系很多,肃反把他们悬在空中,他们失掉了依托了。他们与反革命有着浓厚的感情,他们总想保存反革命以推迟社会主义的建设。他们反对我们的办法,就是打着“保护宪法”、“保护人权”的旗子和我们斗争,甚至要求我们结束肃反。他们的发言,代表了他们的阶级利益,可以说,他们同我们之间在肃反问题上的斗争,实质上就是阶级斗争,不看到这一点是不对的。因此,说阶级斗争不尖锐了,没有了,这样说法是不对的。

但是,无论这些民主人士的出发点是什么立场,他们的意见都确是暴露了我们工作中的若干缺点,应当重视,因为他们说的事例,经调查大都属实,而我们工作中实际存在的缺点和错误,还不止于他们所说的那样,是大大超过了他们所讲的程度的。

中央的意见是,这些事情将来让他们去检查,特别是要请一些“精灵鬼”去检查。这对我们纠正错误、克服缺点、防止官僚主义是有好处的,这就是这次请你们来开会的原因。主席说,以后肃反工作,也要把民主人士拉进来,请大家注意认真贯彻。这点在大镇反时期也是实行过的,很有好处。当时有些民主人士曾提出比我们还“左”的意见,我们还得说服他们。

关于宪法问题,主席曾说,少奇同志在关于宪法草案的报告里已经讲过,“……并不是说,宪法公布之后,宪法所规定的任何条文都会自然而然地实现起来。”就是说要经过斗争才能实现的,现在如果逐条检查起来,至今也没有些条文没有实行,如西藏的社会改革就还没有实行,检察院以前很多地方不健全甚至没有,就是现在也还有些地方不健全,按照法律程序办事,也是一个创造条件的斗争过程。昨天周总理在政协常委会上也讲到这个问题,并讲到西藏,但当时就有人反驳,说西藏问题不能算违反宪法,镇反不按法律程序办事的错误就得算违反宪法,不能相提并论。

现在我们对这些民主人士意见可以有两种态度、两种处理:一种是,抓住他们的错误,加以驳斥,顶回去,压下去。这个办法当然也可以行得通。另一种办法是,不管他们的动机如何,立场如何,要使他们起积极作用,要让我们展开辩论,要让他们讲,将来还要让他们同我们一起搞肃反,一起下去检查工作,特别是要让意见多的下去检查,要准许他们埋怨,许可他们同我们唱“对台戏”。这是阶级斗争,但是,这样做有好处,没有好处。主席讲过几次,我们要养些人,而且要养一批吃了饭专门骂娘的人,这只有好处,没有坏处。生前不让人骂,死后也可能让人骂。而所谓“骂”,就是讲我们的缺点和错误。当然我们要和他们在立场上,观点上划清界限。要拒绝他们那些总是想不让我们搞肃反的一些属于资产阶级的观点,要抗拒他们在这个方面总是企图给我们以影响。但是,只要他们讲对了,确是讲中了我们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我们就欢迎并坚决改正;讲错了,我们可以不听。这样不听。这样我们就可以利用他们的力量,来克服我们的缺点和错误,打掉我们的官僚主义,使之有利于我们的事业,而且我们这样做,也可以使他们明了情况,可以教育好人,把好人争取过来,把坏分子孤立起来。

中央已经决定采取后一种态度和处置。主席说,“对台戏”一定要许可唱的,今年人大第三次会议“对台戏”就唱得好,但还唱得不够,比如我们党的部门之间,下面党对中央各部门提的批评就不够,今后应该许可批评。以后,每年要唱两次“对台戏”,一次是人大,一次是政协,这不要怕,这没有危险,而且好处很大。资产阶级的新闻记者说我们人大敢于进行批评和自我批评,是我们的特点,是表明了我们有“可怕的自信”,这一点是有道理的。况且有些民主人士提出的批评也还不都是恶意。斯大林活着的时候,就是不许人骂,不许唱“对台戏”,结果他死了还是有人骂。

二、 下面讲一下中央、主席的一些口头指示,其中也有些是我个人的意见:

主席讲,从当前的形势出发,对于肃反斗争应该有一些新的方针,新的措施。少奇同志也讲,大镇反是对的,去年的镇反也是对的,但有些情况也确是出了我们的预料之外,我们认为反革命要合乎我们较量几次,而实际上在去年一下子就把他们打下去了。对资产阶级,以为他们接受社会主义改造这一关很难过,现在看起来比过去的几关更好过,虽然这不是完成出于他们的自愿。根据这种情况,我们肃反斗争的新方针是:

杀反革命要少。除非不得已就不要杀。据说:在唐朝盛时,一年只杀12个人。过去反动统治杀人都在秋季,叫“秋后处决”。春夏季不杀人,因为春天是万物生长的时期。这叫做讲人道,虽然在当时这是欺骗人民的。我们今后杀人,打算只杀应杀的中间的千分之一或百分之一。这点中央还在考虑,还没有最后定,也有的同志觉得太少不行,各地也可以考虑提出意见,但是,少杀并不废除死刑。

为了少杀和只杀极少数必要杀的、杀的准不致杀错,中央打算把杀人权收到最高法院,即收到中央来。

斗争要强调质量,去年全党动员,群众动员,捕了70多万,质量也一般较好,成绩很大,但也有些粗糙现象,今后应该更加强调质量。去年因为在很短的时间内就捕了那么许多人,没有全党动员和群众动员是不行的,但是一点不粗糙也是不能设想的,所以要很好清理。但是,今后一定要准确,要有证据。

方法要文明一些。以前我们有些做得不够文明,有些地方或部门还有逼供信、违反政策、虐待犯人、审讯时骂人、污辱犯人等现象,这些都是法律所不准的,也是不文明的表现,是野蛮的表现。我们有少数劳改队的一些干部对待犯人比奴隶主对待奴隶还残忍。今后必须严加注意,切实加以纠正。

要遵守宪法和法律。为此,就要加强检察机关,中央已决定从公安部门再抽一些干部到检察机关去,省市委也要帮助解决。

劳改要搞好。方针是:第一是改造,第二是生产。过去讲的“劳动生产与政治教育相结合”的方针,在过去是对的,现在情况变了,为了更有利于把反革命分子中的大多数改造过来,彻底肃清反革命,应该加以修正。有些地方并不是相结合,而是生产赚钱第一,这当然在过去也是不对的。因为这样犯人就改造不好。犯人虽然不剥夺了部分公民权,但也还有一些公民权,如吃饭,不能打,在法庭上有辩护权。劳动时间也应该按照规定,但有些人根本不管劳改条例的规定,把劳动时间延长得很长,对劳改犯我们要阶级斗争与人道主义相结合。但是现在有些地方做的很查,有些地方还很严重,对犯人,饭不给吃饱,进行各种体罚,有的犯人晚上不敢喝水,因为晚上小便回来就没有睡处了。他们说睡一宿觉比干一天活还累。有些地方还克扣囚粮,修鹰潭铁路的犯人,据说有些犯人有一个时候每天要劳动20小时,还不给吃饱,甚至不给喝水,工作安全毫无保证,夜晚集中在山上睡觉,病犯也要强迫上工地,死了很多人。(听说最近已彻底纠正了,有改变。)这不仅是违法,简直是惨无人道。这样“改造”,将是越“改造”他们越是要反革命了。这样办不仅不可能把反革命改造过来,而且还会制造坚决的反革命。

不要秘密杀人,也不要秘密捕人。秘密杀人早就没有了,秘密捕人还有。捕人除某些特殊情况外一定要通知其家属,秘密捕人是违反逮捕拘留条例的。

资产阶级害怕改造,我们当然要坚持改造,但对他们不要搞得太利害了。以后,要比过去放宽一些,对他们要扩大民主,专政的工具要用得少一些。

内部肃反中的“一个不杀,大部不抓”必须坚决贯彻,但这不能成为法律,就是说,在内部也不废除死刑。

有反必肃。不是不肃反,而是应该有反必肃。现在肯定还有反革命,还有坚决反革命。形势变化了,反革命少了,斗争不是愈来愈尖锐了,但是,坚决的反革命还有,而且,同那些坚决反革命的斗争,还是尖锐的、长期的。过去的社会镇反和内部肃反都做得很对,这是很大的胜利,民主人士很伤心,也正是这个原因。连美国籍的犯人都承认这一点,他们回国以后,说我们不好,但是说新中国存在下来了,强大起来了,谁也无法改变。我们所以能存在能巩固,搞掉反革命就是重要原因之一。

错了要改。不论社会镇反和内部肃反,有了错误就要改正。现在不仅民主人士反对我们肃反,在我们内部也有不同意见,说内部肃反究竟是对了还是错了?这当然可以讨论。我们应该老老实实地以事实作结论。但是内部肃反已定案反革命分子及其他坏分子38000人(军队除外),占参加运动人数的1%,是一个很大的成绩。如果说错了,难道这三万八千人可以容许保留下来并让其暗藏在我们的各级领导机关中吗?谁能担保不会发生危险呢?下面的比例可能小一些,但中央已决定,剩余的一千多万人一定要搞完,内部暗藏的反革命一定要搞清。

波兹南事件,是因为工人对生活不满被美国特务钻了空子。我们过去没发生过波兹南事件,这是搞了反革命,但要想今后也不发生,就要把各方面的工作做好,不要引起群众不满,也要把反革命搞清。

我们的错误有多少,可以研究,把我们的错误与斯大林在肃反方面的错误不同。斯大林是搞了自己人,搞了很多,搞了人民。我们大镇反时虽然也有的伤害了好人,有假案,也有陷害好人的,但那是极少数,可杀可不杀的杀的也不多。特别是去年以来,杀错的也可能有,但还没有查出来。现在有的同志看到斯大林犯错误,不敢肃反了,这是完全不对的。因为我们是搞敌人,斯大林是搞了一些自己人,斯大林搞敌人,谁敢反对他呢?我们现在是处在革命胜利才几年,正在建设社会主义,斯大林是在社会主义建成后二十年,还大肃其反,还说阶级斗争愈来愈尖锐这和我们今天的情况完全不同。

我们的专政机关,特别是公安机关,是有违法行为的,甚至有专横、滥用权力的错误,这当然是绝对不能容许的,如果不警惕、不纠正,就有可能发生危险,但也必须把问题的性质、原因、范围、大小分析清楚。我们的专政工具是有党的监督和群众的监督的,是有法律的监督的,是大体有保证不致发生蜕化和变质这种有决定性质的危险的。当然随时都不能放松警惕,放松监督,如果放松很可能有危险。

我们的原则是:有反必肃,有错必纠。

因此,中央决定要发动检查,并要要求民主人士一起检查。

三、 现在我就来讲一讲检查问题:

我们中央的四个机关,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公安部和各省、市检察、法院、司法、公安部门,不管民主人士是否叫喊,我们自己都应该来检查,因为我们是存在缺点和错误的。应该检查如下几方面的问题:

1、关于错捕、错判的问题。

主要是检查去年到现在逮捕的。如果是捕错了的,我们就要向错捕者道歉以至赔偿损失。至于可捕可不捕了的案件,也应该加以检查,但是要以去年的政策为标准。去年捕的,至今尚未处理的积案,要依据今年的政策精神去判决和处理。要把错捕的和可捕可不捕的区别开来,因为它是属于不同范畴的东西。几个机关的看法可能不一致,不要紧,经过检查后,可以事实为根据。

什么叫错判呢?我认为就是对完全不应该判罪的好人,或者虽有一般的违法行为、错误行为,和一般的历史问题,但是没有构成犯罪行为的人,而判了刑的案件。对于错判的案件,要认真纠正。另外有一种是轻罪重判或重罪轻判的,从轻重来说,当然也有错,但是与前一种在性质上是不相同的,应该区别开来。轻重的尺度也很难掌握的,但是悬殊太大也要改判,如果出入不太大就不一定改判了。

总之,错捕、错判就是我们这次检查的重点之一。捕错的就要放,判错的就要改变,有错就纠正,认真进行处理。少奇同志指示,我们检查应该抓重点,如死刑或大案等。我认为民主人士所叫喊的一些事例,都应该查一下。

最高法院对检查错案和改判错案的范围提出了七条:(1)完成无辜的好人被办成罪;(2)有一般违法行为或错误行为的落后群众,没有构成罪而办了罪的;(3)有一般反动身份或出身于反动阶级,解放后有一般的不满情绪或落后演戏功能,但没有反革命罪行而办成反革命罪的;(4)解放前有一定反革命罪恶的历史反革命分子,在解放后已经悔过自信或者已经对他作过处理,处理后再没有活动,按去年政策亦不应再作处理而又逮捕办罪的;(5)有反革命罪恶的历史反革命分子在起义后,再没有反革命活动,按政策应该既往不咎而又追究办罪的;(6)反革命分子不仅坦白交代了自己的罪恶;而且有立功表现,应该依法从宽处理,而没有按照依法从宽和将功折罪的精神处理的;(7)对犯罪性质认定错误的,如将一般刑事犯罪当作反革命罪办了的。以上七条,我认为基本上是好的,但是否内容上还可以作一些必要的斟酌和补充,我们准备和高克林同志研究一下。例如罪当判处的不判,是否也应当列入错判之内。检查发现错误以后,就要迅速处理,否则对人民群众不仅没有道理交代,主要的伤害了人民群众还不及时改正,那是一个极大的原则问题,只要是否每个案件都要赔偿,要看具体情况来决定。

2、关于检查积案问题。

根据公安部门材料,现在约有10-15万未决犯,其中约有20%是1954年以前逮捕的。这些未决犯中,有些是很不好判的,但有的则是没有认真处理而拖下来的。过去曾经有过一些判为“长期劳改”的,这是不合法的,究竟长到什么时候呢?也有的判为“短期劳改”,这又究竟多短呢?也有的是国民党遗留下来未判的,董老说,对这些案件要抓紧清理。我们要有计划的清理一下。最近批转北京市四个机关的联合办公室清理积案的经验,各地可参考进行。我们应该采取一些具体办法来解决。解决的办法,有些地方,根据他们的经验提了六种方法,这就是放、判、保、留、捕、送。所谓“放”,就是对于那些证据不足,尚未构成犯罪,犯人坚不承认,而又一时难以查清的,即可释放;“判”,就是对那些全部犯罪事实一时查不请,只查清了部分犯罪事实的,即可按已查清部分的部分罪恶判刑,一时查不清的一部分情况,留待以后继续查清处理,不要因此拖拉不办;“保”,就是对那些经查实只有轻微罪行,不够判罪,而其他问题尚属嫌疑,难以查清的,即可取保释放,随传随到;“留”,就是对于那些目前不能判刑的战犯和活字典,可由检察机关做出法定手续的决定,暂缓判决;“捕”,就是对于过去有的只是“口头判决”没有正式判决书的,或判了所谓“长期劳改”、“短期劳改”的,均应重新补判,并补办法律手续;“送”,就是对有些在外地作恶,经外地同意需要送回去处理的案件,应很快送有关地方处理。这些经验我以为是可行的,请各地效仿。

在清理积案的工作中,应该注意强调实事求是,调查研究,同时三个机关要防止孤立清案,互不联系,要互相配合。对于有些案情复杂,意见不一致,有争执的,可报告党委决定。

3、关于检查劳改工作问题。

劳改工作,第一是改造,第二是生产。但有的地方强调赚钱,病人强迫上工,加长劳动时间,不给吃喝,甚至不给水喝,劳动时间长达20小时,还有随便打骂等违法行为的。鹰厦铁路、江西、江苏还有其他地方劳改犯死亡很多,今年第一季度死亡率都没有降低。其死亡原因,除年老外,主要是吃不饱,睡不好,不治病。这样的搞法,是没办法把劳改犯改造好的。如果不认真检查,不认真纠正,那又要受黄绍竑等人在明年人代大会上的攻击,他们是要去检查的。劳改队的工作,主要是我们公安部门的事。我想黄绍竑、黄炎培等人所例举不人道的事例,事实上是远远不能代表我们现在真实存在的严重事实的。

4、关于检查监狱工作问题。

现在监狱房子不够,犯人拥挤,因此我们必须采取一些措施。对于老、弱、病、残、妇女或罪恶轻微的犯人,准备清理一批,提前释放一批,条件就是罪行不是很严重,或罪行虽严重但已服刑一个较长时期、经过人民群众同意的。中央公安部正和最高检察院、最高法院研究,中央已口头同意这样做了。

在监狱和劳改队中,现在有的地方未经法院的判决,就擅自对犯人加刑,这是违法的。有些人还克扣犯人粮食和经费,这些问题要追究。对女犯的情况我不够清楚,是否可以搞一些女的看守人,设备不够的是否应该多建设一些,少年犯的劳动要减少时间,因为对他们主要是教育。对少年犯应该采取一些较好的具体措施,可考虑把全国少年犯集中在几个地方进行管理教育,不要把他们和一般犯人关在一起。

检查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纠正错误,克服缺点,改进工作,接受教训,教育干部,不是追究责任。对于犯了错误的干部,也主要是进行教育,只是对于少数有意陷害好人的坏分子和反革命分子,才进行处理或依法惩办。

在这里还要附带说明两个问题:(1)关于多留少放的问题。有些地方对这个问题有意见,我觉得这个方针没有错误,也有法律根据,若有错误我应该负责。问题是在于我们的管理上,对犯人有许多虐待,刑满后政治权利没有及时恢复,劳动报酬没有合理增加,家属没有接来,生活待遇不合理;有些是有业可就,但是我们又强迫留下了,因此是在他们不愿意的情况下留下了。我们今后对那些刑满而恢复政治权利的,必须采取同工同酬的办法,待遇应当提高到同农业工人一样,同时还应设法逐渐把家属接来,实在不愿意留下的,出去有家可归有业可就的不要勉强留。我看这种做法,他们中有些人甚至很多人会愿意留下来了,这样就没有什么错误了。(2)关于少杀长判问题。依法少杀长判是没有什么毛病的,因为它的内容是指的(一)该杀可以不杀的人判长期徒刑;(二)罪恶较大,或反复犯罪判短期徒刑又不能把他改造好,因而依法判处较长期的徒刑,这也是没有错的。现在的问题是由于不分具体情况,盲目采取一律判处长期徒刑,这才产生偏差,有了错误,而且于法不合。政策是没有错的,过去是由于我们讲的不清楚,所以出了一些偏差。这应该由我们来负责,今后这种问题应依法判处,并完全由法院解决。

这次检查的方法,中央与省市都要组织检查。主席指示,要负责人下去亲自检查。负责人下去检查,一面检查,一面可以解决问题。现在中央的二部二院,准备组织6个组下去检查,由副院长、副检察长、副部长亲自参加。将来院长、检察长、部长也要亲自下去检查。方法是采取典型检查与一般检查相结合,特别是进行典型检查,如主席所说,采用检查一个县、一个监狱,一批案件,几个劳改队等方法进行。我想省市也可以采取同样办法实行,厅长或副厅长亲自下去进行一些检查,特别是典型检查,会对推动工作、克服缺点是有好处的。总之各省市在省市委统一领导下,发动一个检查,同中央的检查相配合,把我们自己的缺点加以克服和纠正。请同志们将这个意见报告省、市委,并请省市委根据当地工作情况,进行统一安排。

四、 关于检察、法院、公安三个机关的关系问题:

检察、法院、公安三个机关的关系要搞得更好,就是要把法律手续搞得更加完备。一句话就是要依法办事。中央公安部曾经发过一个各级公安机关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指示,这个指示的精神,现在还是适用的。公安干部要重新学习这个指示,重新学习法律。我们今后三个部门要做到各司其事,各负其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所谓法律手续、法律程序,都是为了遵守宪法和法律。判刑由法院负责,批准逮捕和起诉由检察院负责,公安部门没有权力干涉;如果检察院对应该逮捕的案犯不批准逮捕,法院对案件判得不对,公安部门自己有不同意见,可在党内解决或依法向上控诉。

过去在运动中,因为司法未改革,检察院不健全,那时候的一些做法在当时是对的。但是,现在有了宪法,检察院健全了,就必须依法办事。今后,捕人不经检察院批准,判刑不经法院判决,这就是违法。但是我们公安部门有些人骄傲自满,不够尊重检察院、法院,有些公安部门负责同志,对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犯人时,就说“听我们的”,应该告诉有这种错误的同志,这是犯法呵!有这些错误的同志应该检讨,今后要改正。有人说检察院故意给我们找岔子,所以要成立检察院,就是为了制约,为了找岔子,他们帮助我们公安部门检查、找岔子,预防犯错误、犯法,或帮助改正错误,这不是很好吗?对于以往错误的发生,我们公安部门应该多负责任,因为我们是第一道工序,如果我们搞的好,检察院、法院就有可能少发生一些缺点和错误。

现在各省市的“政法口”,如政法党组,多是公安厅局长兼任的。最好省市“政法口”的负责人,不是公安部门,也不是法院、检察院的负责人兼任。因为兼任,往往容易受自己负责的一个部门的影响,对其他部门了解就少,因此决定问题容易片面,不公正;另一方面,对其他部门有意见,有问题也不便于提出和处理。各位同志可以考虑一下。是否可以向各省、市委做这个建议。现在各省、市委有些成立政法部,是否所有省市都成立政法部,而且政法部长不要由三个部门的负责人兼。

关于党委领导问题,三个部门同党委的关系,应该研究一下。当然,在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工作这是没有问题的,但应该通过党的统一领导,更好地进行互相联系和互相监督。今后,关于捕人可由公安、检察院提出意见报党委,判决可由法院提出意见报党委,起诉书由检察院负责。公安部门的预审机关,不能提出判决的意见。但是三个机关还应该根据各自不同的情况,分别同党委建立关系,接受党委的领导。公安部门有他一定的特殊性,许多同反革命作斗争的措施,重要情况的分析和处理,专案侦察、特情建设等等都一定要向党委报告,并取得党委领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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