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索引页面]

论经济自由——美苏经济制度述评之一

日期:1948-0-0 作者:中国人民大学, 吴景超

中国人民大学、吴景超

(吴景超:1957年为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中国人民大学经济系政治经济学教研室〈编者的话〉: 1957年在党整风期间,经济学界的右派分子和社会上其他右派一樣,向党发动了疯狂的进攻,阴谋复辟资產阶级的经济学。由於全国人民紧密的团结在党的周围,给右派以狠狠的打擊以后,右派的罪恶阴谋被揭穿了。为了进一步揭露右派的反党面目和彻底肃清右派思想的影响,我们将社会学界和经济学界的一些右派分子解放前后发表的文章,选了一些,同时並将人民公敌蒋介石、阎锡山的文章也选入了二段,编成本书,以供批判时参考。]

经济自由这个名词,在传统的经济学中,包括两个概念,一为消费的自由,一为择业的自由。自从罗斯福总统提出免于匮乏及免于恐惧的两种自由以后,有一些人,以为这两种自由,也应当包括在经济自由的含义以内。我们的看法,与此不同。我们以为经济自由一名词,最好还是维持其传统的含义。至于免于匮乏及免于恐惧的两种自由,则应置于“社会安全”Social Security一个名词的涵义之内。所以我们在这一篇文章里,只讨论消费的自由,及择业的自由。

(一)

在美国与苏联,都曾经有一个时期,消费者无自由可言。这一个时期,便是定量分配时期。苏联在实行第一次五年计划不久之后,便利用定量分配的方法,来控制人民的消费。这个办法,到一九三五年取消。一九四一年苏联与德国间的战争爆发,定量分配制度,又重新树立起来,到了一九四七年的十二月,在改革币制的时候,才行取消。美国在第二次大战的时候,对于若干物品,也实行配给制度,但其范围不如苏联之广,譬如面包与牛奶,在美国始终可以自由购买的,没有放在配给制度之内。

配给制度妨害人民消费自由的症结,就是在配给制度之下,人民对于每种物品购买的数量,不是决定于自己的嗜好及购买力,而是由政府代为决定的。自决与被决,是消费自由有无的分界线。在普通的情形之下,每一个人,对于某一物品的需求,都有其适当的数量。这个适当的数量的满足,是使人类感到生活舒适的最大因素。这个适当的数量,只有本人知道,别人如借箸代筹,总难恰到好处,因而总难使人满意。所以配给制度,乃是一种不得已的办法。任何政府,凡是顾到人民生活程度问题的,总不愿剥削人民这种基本权利。如果取消配给制度,不发生别的重大社会问题,那么任何政府,都会取消配给制度的。

在今日,苏联与美国,都已取消配给制度了,但是这两国人民的消费自由,却并不一致。造成这种不同的消费自由的主要原因,乃是因为苏联是实行计划经济的,而美国则否。计划经济限制人民消费自由,我可以举美国第二次大战时一个例子来说明。美国在参战以后,可以说是实行计划经济的,国内大部份的生产能力,都用以生产作战物资,同时有好些消费物资,则停止生产,汽车便是其中之一。美国在作战的前夕,即一九四〇年,曾生产汽车四百四十余万部,可见人民对于汽车的需要。战时充分就业的目的已达,人民的收入加增,对于汽车的需求更高,可是因为政府下令停止制造汽车,所以人民即使有购买汽车的愿望,又有购买汽车的能力,也无法购到汽车。这是在计划经济之下,人民的消费自由,受到限制的例子。在计划经济之下,生产原素的分配,操在政府的手中,人民没有方法,以其有效的需求(即有购买力作后盾的需求),来指挥生产原素的分配。可是战争一旦停止,政府的计划经济取消,消费者的主权重行抬头,美国的生产原素,又重受消费者的支配,于是汽车又重行恢复过去的大量生产,以满足人民的需要。

在苏联,配给制度取消之后,消费品的生产,还是在计划经济之下进行的。为满足人民的需要,苏联的政府,对于消费品的生产,当然也有计划。凡是在市场上出售的,都是计划中要生产的。没有包括在计划中的物资,自然不会有人生产,也自然不会出现于苏联的市场,正如汽车不会出现于美国一九四二年的市场一样。苏联消费者的自由,因此是有限制的,他只能在已经生产出来的物品之中,选择其愿意购买的。他的有效需求,不能指挥生产原素的分配。在美国,消费者的要求,假如得不到充分的满足,自然会行使他的购买力,压迫物价上涨。在物价上涨的状况之下,自然有一些企业家,眼见有利可图,便会配合一些生产原素,来从事于此种物品的生产。最后,大量的产品问世,尽可使消费者的要求得到满足。所以实际上美国生产原素的配合及其移动,无形的,间接的,是受消费者指挥的。只有消费者能够指挥生产原素的配合的时候,消费者的自由,才可以说是得到真正的满足。

(二)

我们现在再讨论经济自由的另一方面,即择业的自由。

在计划经济之下,每种重要物资的生产,已由计划决定,则生产此种物资的劳力,势非与之相符合不可,否则计划即无由完成。我们因此可以想象,计划经济是无法容许择业完全自由的,因为在完全择业自由的状态之下,每一实业,或某一工厂,所能得到的劳工,其数量决不能与计划所必需的数目相吻合。我们再看事实,就可知道,苏联的实际就业情形,是在政府控制之下的。先说最上层的就业者,即大学毕业生。苏联的大学,是由各生产部门管辖的。每一生产部门所需的高级人材,由这一生产部门所管制的大学或高级专门学校供给。自一九三三年起,此种受过高级教育的毕业生,即由生产部指定其在某处工作,以五年为期,在五年之内,其行动须完全受生产部的指挥。派定工作之后,不去到差,或私自与生产机构商定工作,是犯法的,须受刑法的处分。自一九三八年起,此项毕业生,在毕业前六个月,便须与生产部主管人员面谈,由主管人员计划其工作性质及工作地点。每一生产部门,对于此项毕业生及其它专家,均有一记录。生产部门的主管者,随时可以知道某人工作的所在地,在必要的时候,加以适当的调动。其次,关于技工的训练与就业,在一九四〇年以前,一部份在学校中训练,一部份在工厂中训练。一九四〇年起,苏联新设立两种学校,专门训练技工,一种期限两年,招收十四岁到十五岁的青年,另外一种,期限六个月,招收十六岁到十七岁的青年。苏联的政府,希望在这两种职业学校中,每年能够训练出八十万到一百万的技工来,作为劳工的生力军。为使学生的数目,易于招足起见,苏联一方面用利诱的方法,即到职业学校中受训练的,不但不取学费,而且一切生活的需要,都由国家供给,可是在别的学校中上学的,得交相当数额的学费。在这种新的教育制度之下,那些出得起学费的,便送子弟入中学大学,那些出不起学费的,只好进职业学校了。另外还有一种招生的方法,即指定集体农场保送,每一集体农场,人口满一百人的,便要保送两个青年到职业学校。在职业学校毕业之后,每一个毕业生,须在指定的地点工作四年。最后,关于粗工的募集,系由中央将全国的行政区域,分配与各生产部门,由其在指定的行政区域中招募。每每是某一行政区域,由某一部门利用,但也有一个行政区域,由两三个生产部门同时利用的。在指定的区域内,生产部门可与集体农场商洽,由集体农场在某种工资之下,供给劳工若干名,期限至少是六个月或一年。从以上的办法看来,苏联的人民,在他们第一次就业时,选择的机会是很少的,与其说他们的职业是选定的,不如说他们的职业是派定的,就业之后,大学毕业生在前五年,职业学校的毕业生在前四年,也没有随意变动职业的权利,可是政府却保留权利来调动他们。至于普通的粗工,那些初次离开乡村到工厂中去作工的,对于有规律的生活自然不惯,所以苏联在五年计划开始的时候,工人的流动率是非常之高的。一九三一年以后,政府规定工人及其家属的食品配给证,由工厂发给。工人一旦离办厂,其配给证即由工厂收回,同时取消他在工厂宿舍中的居住权。这种办法,对于控制劳工,使其不轻易离职一点,发生很大的效用。自一九三八年起,又有两种新的办法,来限制工人的自由离职。一为工作证的发行,凡在工厂中工作的人,都应将工作证交与管理员,在离职的时候,须由管理员将离职原因,载明于工作证之上。工人从甲厂取回此项工作证之后,方能在乙厂另谋一职,没有工作证的工人,别的工厂不能雇用。第二种办法,即将工人所享受的社会保险权利及假期权利,与其在一工厂中作工时间的长短发生联系。假如一个工人,在某一工厂中,继续工作的时间很长,那么他能得到的福利,也就较多。在这两种办法之中,工作证是限制工人选择职业最利害的工具。在这种办法之下,一个工人,即使对于自己的职业不满意,但是如得不到经理的允许,他是无法别谋生路的。

在美国,一个职业学校的毕业生或大学的毕业生,不一定就能找到工作。在不景气的时期,像一九二九到一九三三年那几年内,他的工作更无把握。可是他有好些就业的途径,以及选择这些途征的自由,是苏联的人民所不及的。第一,他可请自己的亲戚朋友帮忙,上层家庭的子弟,许多人利用这一途径而得到第一个职业。其次,在美的一千二百万个生产单位之中,其中用人在三百人以上的,在一万五千单位以上。初出茅庐的人,可以自我介绍,向这些生产单位中求职业。这些大的生产单位,新陈代谢的过程是很速的,一年总要添用许多新人,合格的人,自有被录用的可能。第三,美国在联邦政府与地方政府合作之下,在全国设立了四千五百个职业介绍所。这是美国的劳工市场,需要与供给的总汇。谋事的人,可以把他愿意担任的工作,告知职业介绍所,职业介绍所必尽他的能力,替谋事的人,寻觅一个适当的位置。在一九四七年,有一千一百五十万人,委托职业介绍所谋事,其中有六百三十万人,得到他们所愿意做的工作。美国的工人,在就业以后,政府并没有任何规定,防止他的转业。他可以找报酬最高的地方去工作,一旦这种地方被他发现了,没有人可以阻止他离开他的旧职,而去就他的新职。

(三)

在择业自由的一个观念之内,还包含着创业的自由。择业与创业,严格的说,是有显著分别的。择业的前提是社会上已有某种位置的存在,这些位置须要人来填补他,择业便是根据自己的能力与兴趣,在已有的位置中,选定一种而置身其中。创业的前提,是社会上还没有创业理想中的那个位置,他以他自己的能力,或集合若干人的能力,创造出那个新的位置来,然后来占据那个位置,从事于经济的活动。创业的自由,在苏联与美国,都是在少数人的手中。但这少数人的数目,在两个国家中,却有大小的不同。在苏联,创业的自由,在国家经济委员会的手里,或者说得更具体一点,在政府及党的少数大员的手中,他们在决定某项事业要扩张的时候,也就是行使创业自由的时候。普通的人民,是没有创业自由的,因为既创一业,就得在此业中,放进资本,放进劳力,而这两种生产原素,都不在人民的掌握之中。

在美国,大事业的开创,非有大资本不可。所以创业的自由,似乎只有资本家能够享受。这种看法,只有局部的真理。在某种情形之下,美国没有资本的人,或者资本很少的人,也可以创业,这是因为美国的资本是私有的,在契约的条件之下,可以移转归他人使用。所以志在创业的人,如自己没有资本,可以利用别人的资本。福德公司的创业者,在他三十岁的时候,月薪不过数十元,但他得到几个朋友的协助,集合了几万元的资本,设立福德公司,现在已经是十亿元以上的事业。至于志不在大,只想创立一种小规模的生产事业,以为独立谋生之计,如办农场,开杂货店等事业,那是很多的人如果想办是必然办得到的。这种创业的自由,是独立生活,脱人篱下的必需条件。他的存在,表示经济权的不集中,是维持人民福利所不可少的。

(四)

根据以上的讨论,我们可以得到一个结论,就是经济自由的享受,美国人民大于苏联。这种情形,与财产的私有或公有的关系很少,而与计划经济的关系却很大。我很相信,社会主义与经济自由,根本上是不冲突的。假如社会主义放弃了计划经济,经济自由便可恢复,正如资本主义或任何主义,一旦采用了计划经济,经济自由必然丧失。汉姆教授(G. Halm)曾说过:“一方面照着计划生产,一方面不许消费自由,是不可能的。计划与自由选择,不能并存。”也许有人觉得世间还有别的价值,在经济自由之上,为实现此种价值,牺牲经济自由,亦所不惜。在战争的时候,我们大家都有这种感觉。为着祖国的独立与安全,经济自由应当牺牲。但在太平的时候,经济自由是否应当牺牲呢?苏联与美国,对于这个问题,显然有了两个不同的答案。

总答复

我的“论经济自由”一文,写成以后,蒙徐毓枬,刘大中,及赵守愚三位先生赐予指正,甚为感谢。

(一)定义和方法

首先,我要补充说明我对于制度一辞的用法。我所谓制度,包括(1)功能,(2)价值观念的系统,(3)组织,(4)办法,(5)工具五个方面。这已是近代社会学者所常用的一套概念,不必在此多加说明。因为我对于制度的看法是如此,所以我对于制度的研究,是离不开事实的。概念与假设是我研究的起点,但是这些概念与假设,是否与客观的现象相符合,必须经过搜集事实与分析事实的过程,始能得一结论。又因社会制度是常在变动的,所以我们研究所得的结论,还须时时与新的事实相印证,因事实的变迁,我们的结论也得随时修正。社会制度的研究,因此是永无止境的。也许我研究的办法,与徐先生的方法不同,所以我们的结论相差得那样多。徐先生那种根据“先验的理论”的讨论,自然有其价值,但与我的方法,“引用许多事实及数字的”,既然不是在同一领域中下工夫,自然难望得到相同的结果。譬如徐先生曾假定消费者把社会总所得全部用之于消费,并由此观点出发,比较美苏三国之消费自由,但是这个问题,在我的脑筋中根本不存在,因为在美苏两国中,都没有这种事实,所以在理论上虽然是有趣的,已超出我的研究范围之内。

(二)消费自由的五个阶段

从这次讨论里,特别从徐先生的文章里,我们可以看出,消费自由的程度是有不同的,由于此种不向,我们可以把消费自由分为四级或五级。第一级为定量分配制,配给消费者以某项数量的某种物品,这是最不自由的一级。第二级为积点分配制,也就是徐先生所说在英国施行的。消费者在某一种物品之中,只要不超过分配所得的积点,还有选择的自由,但消费者不能以甲种物品的积点,来购买乙种物品,这是他不自由的地方。第三级为消费者对于市场上出售的一切物资,可以自由选择,不受积点的限制,但是他的需要,不能影响生产原素的分配。第四级的境界,即英美各国所常说的消费者的主权,消费者可以共购买力,来影响生产原素的分配。假如消费者对于某种物资的需要加增,生产原素便移转去生产该项物资。但是在这种情形之下,消费者的自由,还是受购买力所束缚的。最高的一个境界,即各取所需的境界,也可称为神仙境界。在一切物资与劳务的供给,还没有多到像空气一样的时候,那种境界,只是可望而不可即的。以美苏两国来说,苏联的消费自由,已到了第三段,而美国则到了第四段。徐先生说:在苏联,衣着总额虽有限制,但如果消费者多用毛织品,少用棉织品,无异指挥资源用于畜牧,而不用于农作。假如苏联的政府注意人民的偏好,然后根据此种偏好,来决定资源利用的途径,那就是以价格机构为标准来分配资源,也就与美国的办法一样了。可是事实上,苏联的计划,并不是研究了消费者的偏好而定的。假如生产原素的分配,已在计划中规定,苏联政府,并不因人民的需要加增,便牺牲其原计划,而拨出一部份资源,一部份人力,来加增毛织品之生产,以供给人民的需要。人民的愿望,与计划者的意志相冲突时,在计划经济之下,我看不出人民的愿望,如何可以获得胜利。

(三)择业自由与教育机会

徐赵二先生都提到教育机会与择业自由的关系。教育机会诚是经济制度中一个重要现象,我因为拟在别的场合中讨论,所以在本文中未提。我在此处要指出的一点,就是徐赵二先生对于这一点的观察与事实不尽相符。徐先生说在美国,教育机会是不平等的,而在苏联则是均等的。赵先生说苏联在某些办法上优于美国,譬如教育训练机会之平等。我的看法,是教育机会,目前在两个国家中都不平等的,而苏联较美国更不平等。美国的公立中学,都是免费的,而且书籍也由公家供给。苏联自一九四〇年的九月起,中学的最高三级,每年要收学费一百五十至二百卢布,大学及高级专门学校,每年要收三百至五百卢布。这个法律,使苏联在十四岁以上的青年,多数只能进免费的职业学校,以便在十六岁时便可就业。而在一九四〇年,美国十五岁至十八岁的青年,有百分之六四点九,都在学校中读书。苏联的人口,多于美国。可是在一九三八年至一九三九年之间,苏联人民在大学及高级专门学校中读书的,只有六十万人。在一九四〇年,美国十九岁至二十二岁的青年,在大学及其它高级学校受教育的,便有一百四十九万人。两者相此,美国教育机会的比较平等,显而易见。这种比较当然是指现状而言,并不假定苏联将来赶不上或者赶得上美国,那是要靠将来的事实证明的。

(四)社会主义与经济自由

赵先生说美国自从独占性和不完全竞争扩大范围之后,人民消费的自由大受限制,此点我极同意。因此,我们以为美国假如实行社会主义,使生产照刘先生所提出的两项原则之下进行,也就是照完全竞争的理想状态之下进行,那么赵先生所说的弊病,都可免除。我所谓的社会主义,最要的是生产工具公有,并不包括计划经济。在另外一篇文章中,我对于此点,曾有详细的说明,此处不必赘叙。在此,我只能简单的答复赵刘二先生所提出的问题。

赵先生的社会理想有两点,一为保证全民得到最低生活的必需数量,二为保障就业。这两个理想,在社会主义的国家中,都可以不必靠计划经济来达到。最低生活程度的保障,只须制定最低工资率及社会保险律。全民就业的目的,只要政府负起责任,在失业发生的时候,创造职业来吸收失业者便行。这一切,不但社会主义的国家中,是以此为鹄的,就是资本主义的国家,不靠计划经济,也可以达到。凯因斯在其就业通论中,曾说明计划全民就业与计划经济,是完全不同的。计划经济,要安排就业者的工作园地,而计划全民就业,则是由国家来保障就业总数,至于就业者的工作园地,最大部份,还是由价格机构来安排的。总之,计划经济,是如刘先生所说,指全面的计划经济而言。至于局部的计划,在现在的资本主义社会中,在理想的社会主义中,因为若干考虑,是不能避免的。譬如教育劳务的供给,至少是初级的一部份,现在世界各国,都放在局部计划之内,而不是让价格机构来决定供求的。

刘先生提出的问题,是最难答复的一点,因为现在还没有事实来证明谁是谁非。在我理想中的社会主义,经济权完全是分散的,譬如美国明天忽然实行社会主义了,现在的生产单位,除了为增加生产效率所必需的以外,其余的依旧单独存在,受不同的董事会所指挥。董事会依然根据价格机构,来定生产方针,可是生产的目标,不为谋利,而是依照刘先生所提出的原则。董事会的人选,只有一小部份是政府所派的,其余的大部份,由不同的社团举出。每一生产单位中工作的人,与单位的董事会或董事会所指派的经理,发生契约关系,不与政府任何机关,发生契约关系,因而生产单位中的工作者,既非政府所雇用,也不为政府所解雇。这是保证私人就业,不受政府干涉的办法,也就是分裂政治权与经济权的方法。全国生产机关,都向政府交租,交利息。如有红利,也交国库,此项财产收入,以前属于个人的,现在属于国家,由国家转存银行。凡是要创业的,可以商请银行投资,正如在资本主义的社会中,私人创业,也要与银行接洽一样。无论是资本主义或社会主义,对于新投资的审核,总是有一部份人担任的。创业者受到此种限制,从整个社会的福利看来,乃是必需的,否则创业者失败的例子,必然会要加增。在社会主义之下,创业者说服银行家的困难,并不较资本主义之下加增。政府收到的利息,红利及地租,也许还不够新投资的需要,在人民的同意(通过国会的立法)之下,可以利用强迫储蓄的方法,来加增资本的蓄积。徐刘二先生,都以为政府如规定一个资本的累积速率,便是全面计划经济。据我看来,并非如此。假如政府规定了资本的累积速率,同时又规定新资本的用途,那就走上了全面计划经济之路。假如政府以新资本交给银行,而让人民或公司出相当的利息(此项利率,必须使新投资等于新储蓄的数量)来利用这些资本,那么人民的消费主权,还可充分的行使,便非计划经济了。

社会主义,是人类的一个很高的理想,经济自由,也是人类文化史上一个辉煌的成绩。如何兼而有之,乃是第一次大战以后,欧洲大陆以及英美的社会主义者所常辩论推敲的一个问题。我们关怀人类的福利,对于这个根本问题,实在愿意更多的人,来绞他们的脑汁。

(摘自“新路”,第1卷第21期,1948年,第4—6、10—11页)

来源:中国人民大学经济系政治经济学教研室编《中国资產阶级右派经济言论批判参考资料》,1958年9月。

[返回索引页面]



Copyright (C) 2024 Marxist-Leninist-Maoist.
Permission is granted to copy, distribute and/or modify this document under the terms of the GNU Free Documentation License, Version 1.3 or any later version published by the Free Software Foundation; with no Invariant Sections, no Front-Cover Texts, and no Back-Cover Texts. A copy of the license is included in the section entitled "GNU Free Documentation Licen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