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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界的党与非党之间

日期:1957-5-8 作者:复旦大学, 杨兆龙

复旦大学、杨兆龙

(杨兆龙:复旦大学教授)

法律界过去有矛盾吗?无疑是有的。它主要存在于那一方面呢?初看起来,它似乎主要存在于年轻的和年老的法学家之间,或者说得直爽一点,在进步的和落後的法学家之间。可是实际上并非如此。它主要存在于党与非党之间。

过去的司法改革是有一定的收获的。可是改革的结果,将大批非党的司法工作人员(尤其是审判人员)调出司法机关之外。有的被派到医院去担任事务及X光挂号登记工作;有的被派到火葬场去做杂务;有的被派到房管处等机关去工作;有的被派到中小学校去当教职员;有的在家赋闲。这些人中,一小部分是年老的,大部分是少壮者和青年。他们都是解放後被留用或录用的,都经过审查,一般讲来,政治上没有什么严重问题。他们对业务有专门的研究,对马列主义理论及政策并非都格格不入,他们的作风也并不见得都是坏的;并且即使是坏的话,也不可能都坏到不可改造的地步。他们过去办案或做其他司法工作,并非都是毫无成绩;很可能,在今天看来,他们工作的质量,在某些方面还是今天司法机关某些在职幹部所不及的,如果给他们适当的机会,他们并非完全不可能改造为有用的司法工作者。可是他们的命运已注定和人民政权下的司法工作绝缘。这是一方面的情况。另一方面,司法改革後,在职的司法幹部中有一部分也是“旧司法官”或“旧法”出身的;他们是党员,解放後就担任司法部门的总的或部门的领导工作。如果司法部门在司法改革以前有毛病的话,主要的责任应该由这些同志负担。这些同志的业务水平有的固然很高,但有的并非如是。至于他们的政治水平,在党的不断教育下,是比一般的党外人士高一些。但这些情形是否就足以说明他们和被调出去的党外人士相差得如此之大,以至于前者可以担任司法部门的领导职务,而後者只能改派到火葬场、医院等处去当杂务呢?显然不是。此外,司法改革後,在职的幹部中有不少是解放後从各大学法律系毕业的非党青年,法律业务有一定的基础,中文也有相当水平,可是好多年来一直没有机会提升为审判员,而有些领导他们的党员审判员或审判长等却有时既不懂法律,而中文水平也很低,甚至连独立写判决书的能力都没有。

1952年的高等学校院系调整,一般讲来,有相当好的效果;可是在法律教育方面事情的处理却不能尽如人意。院系调整的结果,除几个私立的法学院被取消外,还有好几个国立大学(如北大、南大等)具有几十年历史的法律系被合并到几个新成立的政法学院去。在这些新成立的政法学院中,除在北京的有一部分被并学校的党外教授参加上层领导外,其余大多由党内幹部担任行政及教学领导,党外教授参加上层领导者几乎完全没有,而担任基层行政及教学领导者,也非常之少。照理,被并学校的教师应该按照中央规定的院系调整办法到新成立的学校去正常地工作。可是事实并非如此。在1952年,有些新成立的政法学院虽然吸收了一部分党外的教师,但这些教师尽管从1949年以来在业务上及政治上已有提高,一般地都没有机会担任实际教学工作,使大家感到非常苦闷。这种情况恐怕到现在都还没有完全扭转过来。

更令人失望的是:有些新成立的政法学院,将被并学校的学生,一部分年轻助教(多数是党团员),及图书馆接收过去以後,竟将党外的所谓“学旧法”的中老年教师全部拒绝于门外,弄得大家好几年来哭笑不得。1954年,有几个综合性大学恢复了法律系。事前,一般中老年教师们都以为这一次可以得到工作的机会了,因为在1953年中央举行的高教会议上,曾发现过去对政法院系教师处理的不当,已决定纠正。可是,在这一次恢复的法律系中,有的在领导方式上采取了几乎是清一色的、从行政到教学的党内幹部领导制,在教学工作的分配上,基本(当然有少数例外)采取党内幹部及年轻助教或讲师教课制,除酌量吸收了本校原有的一部分教师外(在有的学校只有极个别的),对其余的教师(尤其原来在别的学校的)一律挡驾。殊不知在解放以後,一般法学教师在业务上及政治上都有所提高。尤其经过思想改造,大家都有很大进步,并非如某些党内幹部所想象的那样落後;如果让他们继续在实际工作中提高,他们不但不会落在人家後面,而且是可以有一番贡献的。

在解放後成立的几个新型大学及着重改造旧法人员和训练政法幹部的学校里,法律部门的行政与业务领导基本上都由党内幹部担任,法律教学工作基本上由苏联专家和党内的中老年及青年幹部或教师担任(当然有个别例外)。在这些学校里,党外的法学家一般只能做学员,不能当教师;在新型大学里对中老年的党外法学家前往学习还有相当限制。他们里面虽有几位“旧法出身”的党内学者,但过去曾经有一个时期(有的自始至终)充满了一种鄙视党外的“旧法学者”,认为他们不可能改造为人民的法学教师或司法工作者的论调。这些学校的看法和经验流传到各处以後,对全国政法院系的调整起了很大的消极作用。有些新成立的政法学院及法律系,不但照搬,而且还变本加利地推广了这种看法和经验。

最近一年来,各学校为了贯彻中央关于知识分子的政策,在这方面已做了一些改进工作。这是值得庆幸的。但是,由于某些幹部的看法尚未完全转变过来,还没有能从根本上进行改革。因此,现在的法律院系在高等学校的系统里,还在不同的程度上保持着它那与众不同的特殊风格。

以上这种情形究竟是怎样产生的呢?据我看来,主要是以下三种观点所引起的:

过分强调法律的政治性而基本忽视了它的专门性和科学性;

将党外的“旧法出身”的人士估计得很低,认为他们不可能或者很难改造为对新社会有用的法学人才;

不信任党外的法学人才,不敢放手使用他们。

这三种观点的不正确,可以用很多的理由来加以证明,但是为了节省篇幅起见,我们可以拿苏联及东欧人民民主国家的实例来说明。法律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因此我们必须重视它的政治性。但这不过是问题的一面。法律还有它的丰富的独特内容和技术,须加以系统的研究;关于法律的全面正确知识乃是一种专门的科学,不是任何人都懂得的。重视法律的政治性并不等于可以忽略法律的专门性和科学性。这也就是说明为什么在苏联及东欧人民民主国家的科学院里,都成立了法律科学研究所等部门,为什么一般人要钻研好多年才能获得法律科学硕士及博士等学位。如果不是这样的话,那只要多设几个马列主义学院也就行了。正因为法律是有专门性、科学性的,所以东欧人民民主国家一般都规定:法官须由法律系科毕业而且具有比较高的文化水平的人担任;在苏联,当提名竞选法官的候选人时,实际上也很注意候选人所受的法律教育。同时,这些国家的科学院院士及大学教授中,有不少是“旧法出身”的法学家。他们在新政权建立前,就已经在大学里教法学,并发表过著作。其中有不少党外人士,是现在法律科学研究机关及大学法律院、系、教研室的领导人,是公认的当代权威法学家。这些都可以说明:过去那种宁可信任不懂或不大懂法学的少数幹部,而不敢放手使用专门研究法学的党外人士的看法是很成问题的。

这种错误看法在过去七、八年中,除制造了党与非党之间许多矛盾外,还阻碍了我国法律科学及教育的提高与发展,耽误了立法工作的及时开展与完成,引起了司法工作方面的一些混乱与落後现象。它促成了一般人对法律科学及法学家的轻视与失望,对社会主义法治和民主的怀疑与误解。

苏共二十次代表大会以来,社会主义阵营各国的情形都说明社会主义法治和民主的建设是如何的重要。在这种建设的过程中,有许多重要的任务摆在法律科学和法学家的面前。可是苏联及东欧人民民主国家的经验告诉我们:新的一代法学家的成熟,没有富有学识与经验的法学家的帮助指导和青年们自己一、二十年的努力,一般是不可能的;如果我们将一切任务都摆在正在培养中的人身上,而不及时利用老一辈在法律科学上已有的成就,那么法律科学的发展,法学人才的培养,立法的改革,司法的建设,将无法顺利进行。我们应该吸取十月革命後在列宁领导下的苏俄如何不分彼此地发挥苏俄法律界的潜在力量,在五年内创造性地全部完成各种法典,捷克斯洛伐克在工人阶级完全取得胜利後如何不分彼此地发挥法律界的潜在力量在三年内全部完成各种重要法典的宝贵经验。我们应该吸取苏联及其他兄弟国家如何于建立新政权後不分彼此地动员法学界的力量来发展新的法律科学,培养新的法学人才,建立新的司法制度的宝贵经验。总之,我们应该贯彻毛主席的指示,赶快设法消除在法律界所存在的那种党与非党间的矛盾,使大家都能热情地、无保留地投入社会主义法治和民主的建设。

来源:发表于5月8日《文汇报》,载《政法界右派分子谬论汇集》(法律出版社,1957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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