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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难依”以及试论司法改革

日期:1957-6-6 作者:国务院, 吴传颐

国务院、吴传颐

(吴传颐:国务院参事兼国务院法制局财经贸易法规组副组长、法规编纂委员会委员)

(在北京法学界座谈会6月6日第5次会议上的发言)

(一)法制工作存在的问题

董老说“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现在情况是“有法难依”。应为下面幹部喊点冤。下面幹部是“一定要违一个法,不违这个法就违那个法”。

首先,中央与地方法制有矛盾,例如,去年国务院五办颁布一个税收法规,规定小商小贩只收营业税,不收所得税,但小商小贩情况不一样,有的只能糊口,也有能赚几千元的,因此,有的地方就规定要向小商小贩征收所得税。但这个法规至今也未作修改,以致上下不一致。渔业税的问题,法制局帮助有关部门起草了一个法规,报中央後,认为沿海捕鱼与江湖捕鱼情况不一样,让地方因地制宜来处理,这就默认了地方可以立法。

第二,中央各部门间也有不同的规定。立法有分散主义情形,各业务部门在制定法规上,对同一问题作不同的规定。在西安就碰到一件建筑部门下达的指示与银行系统下达的指示在口径上不一样的事。究竟依那个法好呢?

第三,内外不一致,公开的严内部的宽还好办,内部的严公开的宽问题就难办些,这就造成执行人员必然要两者必违其一。

第四,有些法令已过时了,也未处理,如财委公布的强制保险条例,後来认为国家房屋保险,保险的是国家,赔偿的也是国家,只是消耗行政费,因此财政部就通知国家房屋可以不保险,後来船舶,铁路也不保险了,但强制保险条例还放在那里,未作任何修改。下面只好把守法与工作对立起来,把合理与合法对立起来。造成混乱情况。

第五,我国法制观念这样薄弱,人的因素这样重要,所以领导同志有些口头指示实际上有很大的拘束力,但这些口头指示有的与法律相抵触。如1952年政务院指示农业税、货物流通税均不准任何附加,但地方上说不附加就行不通,在一次会议上中央有同志点了头,就附加了。有人指责用公函代替法令,其实还是比较好的,甚至领导同志说句话就修改了法律,如果是对的,为什么不通过法定程序去修改法律呢?工商业税法规到1956年底有一千多个,很繁琐,你叫下面怎样依,所以有些税务机关就采用协商办法,但协商是很棘手的事,形成讨价还价,也发生找不到根据,人家就根本不缴的。

第六,文化娱乐税条例规定几种情形不收税,但广西、西安都收了。又财政部曾决定收个人所得税,最高当局未同意,广西自己作决定收资本家定息收入的税,虽根据了利息所得税一条,但又没有按照其它条款。

另外,是无法可依,这是指经过立法机关的法,现在存在着起草难的情况,法制局依靠业务部门是对的,但业务部门立法怕搞出乱子,认为法可有可无,不如发一个指示好,当然业务部门搞法也有困难,不容易把经验上升为条文,但法制局起草也有困难,往往交下面搞,局负责同志不直接搞,因此搞到一定时候送领导上,领导认为没有用就被否定了,有些法搞得很久,直到现在拿不出来,我可以说这样下去十年八载还是拿不出来。

法制战线上的人(包括新的和旧的)都没有走上法制岗位,法制局党内外人员是相当空闲的。商业部一个法律组三个人,去年成立到现在没有工作过,只是叫学习、学习、再学习,事实上商业部有很多法条,并不是没有事做。

原因:这与中国过去的半封建半殖民地有密切关系,这样一个落後的社会,人民法制观念是薄弱的,这也是党产生三害的原因之一。法制不健全,民主是要有法制保护的,如对自由市场的管理摇摆不定,下面有这样的反映,中央老是“辩证法”,我们要“机械主义”,实质上就是要法条。

法制工作怎样搞呢?苏联是列宁亲自抓,所以在列宁死以前就搞出来一些法制,中国的宪法也是毛主席抓了搞出来的,希望中央能拿出力量来,亲自抓这工作。

(二)试论司法改革

司改要解决的问题是组织不纯、政治不纯、思想不纯,组织不纯、政治不纯是对抗性的矛盾,但思想不纯则应以教育来解决,然而在司改中大体是采用一个方法解决的,这是否合乎马列主义,值得怀疑,司改实际上没有解决思想问题,而且产生过一些副作用,当时叫我们旧法人员,现在有人提出要取消这帽子,我觉得这个帽子还要保留,因为将来有些人还是要学习旧法的。其次,对旧法人员的估计,司改时有人提出学旧法的人除了识几个字以外,就没有任何用处,但马克思、恩格斯、列宁都学过旧法的,对司法改革今天作结论还早,我希望十几年後红色法学专家培养出来,他们既懂得苏联的,也懂得资本主义国家的,既懂得新法,也研究了旧法,那时能对司法改革下一个正确的结论。

来源:《政法界右派分子谬论汇集》(法律出版社,1957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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