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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法制的意见

日期:1957-6-7 作者:北京市, 陈体强

北京市、陈体强

(陈体强:国际法学家;国际关系研究所研究员陈体强)

在北京法学界座谈会6月7日第6次会议上的发言

第一,关于国家民主制度问题。这不完全是我个人意见,近来听到有些人谈到一些意见,今天在这里反映,供有关方面参考。首先,我肯定人民代表制度是优越的,但在具体运用上存在缺点。(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数多,会期短,主要听报告和长篇发言,小组有讨论,但主要是讨论领导布置下来的问题,大会发言彼此不交锋,各说各的,个人的建议很难得到在大会上辩论和通过。全国人代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按理可以监督政府,宪法未作具体规定,有罢免权,自然就有监督;但怎样进行监督?实际上也很难监督。要监督先要了解情况,而很多情况都是保密,不用说代表,据翁文灏说,连黄炎培当副总理兼轻工业部部长时要一份各省工业厅厅长名单都不行。还有一些问题,政府工作好坏究竟由谁负责?不清楚。三反後薄一波的调动、最近曾山的调动,究竟为何调动?是由于个人原因而进行的人事安排?还是工作中的问题?人代大会都应知道。应该有表扬、有批评,而现在的事情做好做坏都不知道。我不是人民代表,实际情况不够了解,仅仅凭看报纸和一般印象提出这些意见。

(二)人民代表的选举问题。代表选举,头一次很新鲜,大家热烈参加。去年就较冷落,宣传不够。因为过去代表在群众中联系很不够,而是使人感到积极参加或马虎一点关系都不大。代表候选人无所选择,也无从选择,因为根据协商名单,人数与代表数相同,大家又不认识,无从表示满意与否。我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现在的代表是谁,做了那些事,怎样协商出来的,有无资格都不清楚。我选出的代表从来没有和我进行过联系。我相信共产党,去年投六个候选人的票实际上是投拥护共产党的票。还有的代表,和选区没有联系,例如山东人在北京工作,却代表山西,这种代表性在那里,值得怀疑。

这次选举作法非常粗糙,其实即使按现在规定来做,也可细致慎重些。形式上敲锣打鼓很热闹,但介绍候选人很简单,问主持选举的人,候选人的优缺点如何?他也说不清楚。在天津,有几位从国外回来的同志认真地要求见见候选人,问起他们怎能代表?许多对国家毫无贡献的人也成候选人,如一位工商业家属说明她当候选人的理由时只是说曾去北京见毛主席,握过手。他们觉得奇怪,坚持不要她,但结果仍被选上。田保生同志曾作监票人,过夜十二时,建议封票箱。主持人却不同意封,他的意思是好的想多收些选票,但不合法律。

(三)党政关系。党领导政,党政领导一身二任,但又各有一套机构。要任命人,局长批准後交副市长批,再转到市委同级机构。市委的部长往往就是副市长再批,再转到市人委会,同样一个人批,为什么不让市委部长就当市人委会的局长一次批了就可以呢?这往往造成官僚主义。

(四)人代大会与政协的关系。前者是权力机关,代表是选举选出;後者是各党派协商推举的,不经人民选举。不必同一人既当选代表,又再兼委员。许多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是专家,可是整天开会,本行业务顾不上,于是就产生了官僚主义。

(五)立法工作。过去立了些法,有的法不能说不好,但可多采取民主讨论方法。宪法有一亿人讨论。但我觉得,这是学习。草案在上面考虑已成熟,许多意见归结为修改了两条,我看也不重要,不值得修改。可否先作草案,甚至未具体成文,只是几条原则,交大家提意见,不要等相当成熟後才拿出来。如刑法、民法等,可以更广泛讨论。

第二,社会主义法制问题。(一)法制与民主分不开,行使民主权利,可以监督与反对领导人,如没有法制保障,何从谈到监督?要保障民主权利,必须建立法制。不只有法可依,更重要的是有法必依。新中国法律是否得到充分尊重,值得研究。违反了婚姻法,有很多情况不是以法律解决而是用协商解决。如老幹部与乡下老婆离婚,虽表面上经合法手续,但实际上乡下老婆是感到很大压力。更大的问题是违反宪法。宪法是党与人民意志的最高表现,应当遵守的。如在肃反中的错误,这次在整风中听到许多使人吃惊的事,许多宪法条款被忽视,如限制人身自由、通信自由、违法搜查。我完全同意肃反,这是国家的重大事情,但不等于有权违宪。有些机关私设公堂“审讯”。私自搜查,违反逮捕条例,逮捕无手续,搜查无凭证,逮捕後羁押很久。羁押日期,条例上又未有规定,必须补充,否则人民权利是空的。“有反必肃”是对的,“成绩是主要的,基本的,”也是对的。但“错误是不可避免的,”值得怀疑。有许多是可以避免的,只要遵守法律,用合法手续进行,即可以避免错误。肃反中提出要“大胆怀疑”,但不等于在作法上肯定被怀疑的人已经是犯罪的人。无罪假定是世界上共同的原则。未经法院合法手续证明有罪,是无罪的。在对敌斗争中,打了自己人,不等于消灭敌人,反而增加敌人。有人说这是“立场稳”,但打了自己人,立场何在?肃反已过去了,主要是今後要从最高领导起注意建立法制观念,不单是喊口号“要立场坚决”。

已错打的人,中央规定要道歉。不能想象参加肃反的所有幹部全要负法律责任,不过有些人的确是挟嫌报复打击,真是别有用心的,则不仅检讨、道歉,而且要以法律制裁。因为给国家造成了损失。高院领导人曾说,这会打击幹部积极性,我想不会,因为范围小。在平反中可否如此?请考虑。政协委员孟鞠如告诉我,他这次视察,看见有一地方检察院的工作情况,发现检察院对于维护法纪非常认真,实在感到兴奋,我建议把这一类文件广为公布,使人民对于我国法治精神有正确的认识。

(二)建议设置经济法院和行政法院。一人犯技术错误造成责任事故,往往被追及历史、动机。法律应很好考虑这类问题。比如医生给高级幹部看病,如死了,究竟是技术还是谋杀?又如设计错误,便是严重责任,因此许多设计师不愿设计,照搬苏联的东西,不管是否适合中国情况,甚至造成浪费。因为,设计好了,对他没好处,坏了,就会追到政治问题上去。这样如何能发挥人们的积极性呢?在唐山发生破坏苏联机器一案,说是特务破坏,在艾德礼来访前一天,当着几万公众枪毙。机器价值不大,姑不论是否要枪毙,尤其是当艾德礼去以前一天,枪毙是否策略?可以建议设立经济法院、行政法院来受理这类案件。

(三)座谈会上有人希望把法院判决书公开。什么罪,什么刑,使人有所遵循,这对人们遵守法律有好处,特别在法律不完备的今天很需要,从研究角度看也是必要的,昨天有人说判决书质量不好,拿不出去,这不成理由,正因为是不好,尤其要拿出来让大家看看,这对审判员也起一个督监作用。

第三,国际法,过去在中国一向是很薄弱的。因受帝国主义的欺侮,只要“叩头法”。解放後有种看法,认为学国际法的人,都是学西方资产阶级的国际法,对我们的今天没用,而被否定了。因此都改行搞编译或到图书馆工作,这种情况很严重。唯一培养的地方是人民大学,是由苏联专家讲课的,由于学旧国际法的人在以前很少能接触到苏联的书籍,因此不经改造是不能教课的。但“国际法”在苏联是不强的,特别是国际私法,苏联有名望的国际法学者都是从前在西方国家学的,十月革命後经过改造的。学国际法不能单考虑自己的观点立场,也要考虑对方的立场观点。学旧的人要学苏联的东西,学新的人要学西方的东西。因为苏联研究国际法只有三、四十年的时间,而西方有四百多年的研究。

在资料方面,学国际法与其他法不同,过去有的学校宗派主义很厉害,53年外交学会有人想把英国一国际法教科书译成中文,人民大学反对说:苏联对此书不公开的。後据了解不是如此,该书在苏联是公开出售的。虽已成旧账,希人民大学检查时参考。

学旧的很少,且转业改行了,而新的一时培养不出来,教师更缺乏,而人民大学的则到处去讲国际法。如人民大学有一女生(据原学校的教师说在校时学习得并不十分好)毕业後被派到东北,来往于沈阳、长春两地开课。不是东北没有老的人,就是不让他们开课。这是怎么考虑的?必然是宗派主义造成、又如在法学研究12年科学规划草案中有国际法,然我们搞国际法的却不知道,听说是人大、外交学院的同志参加讨论。周老(鲠生)参加过一次,後来要王铁崖和我参加一次。这事其实得集中很多人共同讨论,有什么可保密的?这也说明宗派主义。

国际法学存在有危机,科学水平低得可怜。我国国际联系日益频繁,将来联合国、国际法院能派谁去?不能只凭立场而派老幹部;应派一些内行的人去。在那里不能在开会时打电报回国请示,要有当机立断的能力。这次南斯拉夫法律工作者代表团谈到该国国际法协会有二百多人。这应该引起法学界的注意,也要引起政法学会的注意。

第四,关于书籍问题,报上已登清华大学图书满地都是社会科学的书,还不肯借。清华没理由保存这些书,北京有这种事,这不但说明对科学不尊重,是本位主义,而且是组织性纪律性的问题,请有关部门考虑什么书应归谁,使起到书籍应有的作用。

来源:《政法界右派分子谬论汇集》(法律出版社,1957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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