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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党”发起宣言

日期:1957-7-8 作者:清华大学, 徐璋本

清华大学、徐璋本

为着实现人类劳动的神圣价值;为着使劳动果实不带来剥削和被剥削现象;为着使人类劳动所产生的生产工具和知识宝库获得最广泛最公平最有效的使用;为着使这些劳动果实不受人类两种生物矛盾本能——利己和利他,爱和恨——的支配,继续在前进的社会中产生矛盾;为着促进人类的相互了解及和平共处;为着使人类社会向着共同的理想的大同公有公享社会顺利地和平地迈进;为着使人类劳动在社会的持久的和平及繁荣中发挥其最高价值;因此发起组织劳动党宣言。

(一)党的宗旨——建设没有剥削现象的人类公有公享社会。

(二)党的纲领:

①本党坚持世界各民族各不同政体的国家和平共处,互助发展。

②本党坚决主张用和平的辩论方式谋求各国间矛盾的解决;坚决反对用暴烈的威胁性的或战争的方法来解决国际间的矛盾和争端。

③本党主张人类一切体力的和脑力的劳动果实——生产工具和知识宝库——为全体人类的共有财产。

④本党坚决反对人类劳动果实的一切保密制度。

⑤本党主张促进各民族各国家间的文化科学知识的广泛交换,和工业建设经验的相互协助。

⑥本党坚持国际间一切政治外交活动记录全部公开;反对一切秘密政治外交活动。

⑦本党主张於最短期间促使各国政府废除一切有战争性的军事设备。

⑧本党主张於最短期间促使各国政府集体视察世界各国的一切军事设备。

⑨本党主张尽最大努力促使人类认识一切社会矛盾和罪恶起源於人类的两种生物矛盾本能。后者是一切剥削现象和阶级斗争的最后根源。

⑩本党主张尽最大努力宣传人类劳动的神圣价值。劳动方式不同正是分工合作的必须条件,而不是阶级矛盾形成的标准。

⑾本党主张消灭一切阶级观念,意识和矛盾,使人类向着共同的理想社会迈进。

⑿本党主张全体人类联络起来,建设理想的公有公享社会。

—以上是关於世界各国和国际的—

⒀本党坚决主张国内各民族的和平共处和互助发展。

⒁本党坚决主张用和平的辩论方式谋求国内一切矛盾的解决;坚决反对用暴烈式的或威胁性的方法解决国内一切矛盾。干犯法律的情形用法律制裁,另有规章。

⒂本党坚决主张全体人民的人身,言论,思想,结社组党的自由,宪法中必须明文规定。非干犯法律不得受任何侵犯。

⒃本党主张国家宪法必须由合法的人民代表大会随时加以诠释,修改和补充,并经全体代表五分之四以上的人数通过,始为有效。

⒄本党主张宪法和一切社会法律中不能加入“主义”“革命”“反主义”“反革命”等字眼条文。

⒅本党坚决主张与执政党精诚合作和衷共济,不采用任何秘密的暴烈的方法来解决争论。

⒆本党主张国家军队和警察属於全体人民,服从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府的指挥。军队警察成员在服役期间停止一切党派关系和作用,服役期满或退役后始得恢复党派关系和活动。

⒇本党主张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现在政府官使。

(21)本党坚决主张全国土地和一切资源属於全体人民。

(22)本党拥护现行农业合作社组织,并主张逐步推行机械电气化集体农庄制。

(23)本党主张逐步提高农产品对工业生产品而言的相对价格,以达到全体人民有相等的购买力为目标。

(24)本党主张重工业和轻工业应当适当配合的发展,以提高全体人民的平均生活水准为指导原则。

(25)本党主张小学六年教育为强迫教育,中学和大学教育为优秀选拔制。

(26)本党主张人民有就业的自由和择业的自由。

(27)本党主张凡年龄满十八岁以上的男女公民有婚姻选择之自由。

(28)本党主张凡年龄满十八岁以上的男女公民有在世界任何国家侨居或定居之自由。

(29)本党同意共产党的崇高理想和建设社会主义的原则;但对执政共产党之施政方针,保留随人随时随事加以研究检讨和争论,并请求人民代表大会加以更改和否定之自由。

(30)本党代表全体劳动人民,不分体力的和脑力的劳动程度不同而有所区别。

(31)本党坚决主张不同形式和方式的劳动人民之间的分工合作,尽最大努力消灭阶级观念,意识和矛盾。

(32)本党以符合全体劳动人民之福利为本党一切行为措施的最高指导原则。

——以上是关於国内的——

(三)党的组织

①凡年龄满十八岁以上的中国公民,赞成本党的宗旨和纲领者,均得为本党党员。

②本党党员有公开个人以往全部历史的义务。

③本党一切活动和会议记录向人民全部公开。

④本党对党员之最高处分为开除党籍。凡蓄意隐瞒个人以往历史者构成开除党籍之充分条件。凡使用秘密的暴烈的方式作社会和政治活动者构成开除党籍之充分条件。

⑤本党党员数目没有限制。

⑥本党党员以有固定专业职业者为主。

⑦本党得雇用非本党党员作协助业务工作。

⑧本党得请求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府对本党业务之进行给与物质上和道义上的协助。

⑨本党不与任何团体或个人作任何秘密协定或允诺。

⑩本党得对本党党员或任何其他个人在社会争论和纷纠问题中担任辩护律师或答辩的责任。

⑾本党为任何个人担任答辩责任时,完全只是义务性质,以公理和人道主义精神为原则,不接受任何报酬或允诺。

⑿本党在发起之初,凡赞成本党宗旨和纲领,愿意加入本党者,均请直接与发起人通信联络。俟有成员十人以上,再定召集会议的日期,详细讨论党的组织细法,以及纲领等的改进和补充事宜。

发起人签名(附日期,地点)

徐璋本(1957.7.8北京)

来源:1957年8月7日《新清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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