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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可依、有法必依都没有完全做到

日期:1957-5-0 作者:中国人民大学, 戴逸樵

中国人民大学、戴逸樵

(戴逸樵: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学生;摘录,标题为原编者所加)

法制是意味着二方面:一方面有法可依,另一方面有法必依。在我国这二方面都没有完全做到,表现在:

(1)无法可依:

我国的宪法仅是原则性的东西,而我国没有民法典、刑法典、劳动法等等,因此判案大部分是按照党的政策及审判人员法的意识办事,伸缩性很大。

国务院,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各省(市)根据宪法规定所颁布的条例、法令、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这是都不能算是法,认为只有最高权力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才是法。

(2)有法不依:

1.有一地方,公安机关70多人,而检察机关3人,公安机关要逮捕人,检察院不批准不行,因此批准是形式。我们人民大学法律系都违反法制(搜身事件)何况其他地方,其他部门?

2.肃反运动中,检查肃反对象的信件,这是违反宪法的。

3.肃反扩大化了,错杀了一个人就算是扩大化。

4.我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特别是基层人民代表大会,经常不按期召开。

5.搜身事件,学校、保卫科主观上就是违反法制。

来源:《高等学校右派言论选编》(中共中国人民大学委员会,1958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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