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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关于林昭的刑事判决书 (节录)

日期:1965-5-31 作者:[待确定]

被 告林昭原系北京大学学生,一九五八年沦为右派分子留校察看后,仍然不思悔改,书写反动长诗《海鸥》,污衊攻击反右斗争,并寄给兰州的右派分子孙和进行散 布。当兰州反革命集团为首者赏识其反动的才能,于一九五九年下半年专程来沪联系后,即气味相投,表示尽力支持,在张春元回兰州前,特地赠与一本现代修正主 义纲领草案及其自己写的一篇恶毒地影射攻击我党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反动长诗《普罗米修士受难的一日》。之后,张春元与顾雁等就参考现代修正主义纲领草案,公 然提出‘要在中国实现一个和平、民主、自由的社会主义社会’,将其所写该篇长诗编印在反动的《星火》刊物里面。一九六○年上半年,被告林昭先后从张春元、 谭蝉雪、顾雁等处听到关于该反革命集团的各种阴谋计划的传达,并接受起草反革命纲领等任务。迨一九六○年十月案发被捕后,仍抱对抗态度,拒不供认罪行。更恶劣的在一九六二年三月因病予以保外候处后,竟乘机在苏州拉拢右派分子黄政,成立‘中国共产主义自由青年战斗联盟’反革命组织,并书写反革命政治纲领十 条。同年九月,又书写内容十分反动的《我们是无罪的》等四篇文章,竭力为右派分子和反革命分子呼冤叫屈,企图翻案,并勾结本市外侨阿诺.纽门要求予以寄往国外扩大其反革命宣传。一九六二年十二月,将被告林昭依法收押后,非但不思悔改,反而变本加厉在监狱内发展将要刑满释放的女犯人张茹一参加其反革命组织, 并布置张茹一释放后至苏州与黄政如何联系活动。同时,在监狱内公开书写大批反动文章和诗歌,呼喊反动口号,煽动其他犯人起来对抗政府,其反革命气焰极为嚣张。

中国人民解放军上海市公检法军事管制委员会刑事判决书(节录)

1968.04.19;一 九六七年度沪中刑(一)字第十六号

反革命犯林昭出身于反动官僚家庭,一贯坚持反革命立场。一九五九年积极参加以张春元为首组织的反革命集团,拘捕后,又扩展反革命组织,发展成员。为此,于一九六五年五月三十一日由原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处徒刑二十年。

但反革命犯林昭在服刑改造期间,顽固地坚持反革命立场,在狱中继续进行反革命活动,大量书写反革命日记、诗歌和文章,恶毒地咒骂和污衊我党和伟大领袖毛主 席,疯狂地攻击我无产阶级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开展后,林犯反革命破坏活动更为猖獗,继续大量书写反革命文章,竭力反对和肆意诋毁我无 产阶级文化大革命运动。尤其不可容忍的是,林犯竟敢明目张胆地多次将我刊登在报纸上的伟大领袖毛主席光辉形象用污血涂抹。与此同时,林犯还在狱中用污血在 墙上、报纸上涂写反革命标语,高呼反革命口号和高唱反动歌曲,公然进行反革命鼓动,反革命气焰极为嚣张。在审讯中,林犯拒不认罪态度极为恶劣。

反革命犯林昭,原来就是一个罪恶重大的反革命分子,在服刑改造期间,顽固坚持反革命立场,在狱内继续进行反革命活动,实属是一个死不悔改、怙恶不悛的反革命分子。为誓死保卫伟大领袖毛主席,誓死捍卫战无不胜的毛泽东思想,誓死保卫以毛主席为首的党中央,加强无产阶 级专政,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第七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第二条、第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特判决如下:

判处反革命犯林昭死刑,立即执行。

来源:

根据文件翻印件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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