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1978-7-10 作者:[待确定]
根据中共中央〔1978〕11号文件的指示,于1978年7月10日摘掉董惠泉的右派分子帽子。
中共广州市委摘掉右派帽子办公室(代章)1978年7月10日
被告人董惠泉,又名董达咏,男,44岁,浙江绍兴县人,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毕业,原是振泰丝染厂杂工。1959年8月29日拘押,同年11月24日为河南区人民法院(59)南刑字第261号以反革命行凶伤人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现经复查,发现原判不当,重新审理查明:
原判认定:被告于1959年8月中旬,组织上决定调其往农场生产,但他借故拒绝依期前往。29日下午2时许,董回厂向管理伙食的曾仁涛取粮票,当时曾与党支书告诉他,粮票已由人保干部谭光取去,叫其向谭领取,曾即动身走出办公室。但被告人强要曾把粮票交给他,当头拦住曾的去路,并一手把曾拿住的饭票箩打落地下,接着还向曾的面部左方打去,曾当场昏倒在地,不省人事,鼻流血,手擦伤,当即送红会医院急救。在场的党支书上前制止其行凶时,董又乘机发泄其含蓄已久的不满情绪,用手抓伤了党支书苏文明的颈部。
现经复查:当被告知道组织决定调其往农场劳动时,由于工资少,要求带同家人前往。在办理离厂手续后,便寄钱给其在浙江原籍的妻子,要她携儿来穗,同赴农场。此期间,由于被告没有上班,便叫其母及其弟先后两次到厂领取当月之粮票,但厂方因其拖延赴农场的时间而不给。8月29日下午董回厂,当时支部书记苏文明及管理膳食的曾仁涛均在办公室。董和苏交谈几句后便转向曾要领粮票,曾称粮票已交人保干部谭光,但当日谭光不在厂,董见曾的饭票箩里有粮票,便提出先从曾处取粮票,由曾再向谭光取回冲数。曾不给,起身要走,董拦住曾的去路,曾夺路出门,董便一拳向曾的面部左方打去,曾跌倒在地,头部碰到墙壁,昏倒,鼻流血,当即送红会医院急救。在场的党支书及刚赶来的几位工人便将董扭送派出所。曾仁涛经医院急救后第二天出院,无严重伤残。
本院认为:被告董惠泉打人是错误的,但其主要是对领导不发放他的粮票不满,尚未构成反革命行凶罪。为此,特改判如下:
1.撤销河南区人民法院(59)南刑字第261号判决;
2.被告人董惠泉宣告无罪。
1980年2月 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天内向本院提出上诉书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根据文件翻印件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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