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1979-4-8 作者:[待确定]
县委同意县供销社《关于改正吕良驹同志右派问题的复查报告》吕良驹同志在1958年整风反右派运动中的一些言论和意见不属右派言论,实属错划,应予改正。
根据中共中央(1978)55号文件精神,经县委研究决定,撤销对吕良驹的处理结论,恢复政治名誉。鉴于该同志已故,由县供销社按劳保规定给予抚恤。
中共长阳县委纪律检查委员会1979年4月28日
吕良驹,男,出身1918年,贫农出身,伪军成分,初中文化程度,长阳县麻池公社西湾人,1951年参加工作,反右时任长阳县磨市供销社物价员,基层社业务3级工资39元,1958年反右斗争中,因右派言论受到批判,于5月1日跳江自溢,经长阳县供销社结论为右派份子。
原结论:该员系国民党员,曾任伪联保办公处实习员,西湾联保处社训队联队副、记录、教员、匪军准尉见习官、军需、文书、伪士地陈报处助理员、陵都师营区少尉书记、中尉书记等职。1943年书写反动标语:“毛泽东,识时务者为俊杰,你应该认清当前的局势,赶快放下武器,向我们投降,否则我们大军发动攻势之日,你就是寿终正寢之日。”58年鸣放中:攻击党的领导,认为右派犯错误,下级干部犯错误都是上级党委没有教育造成的,对工资不满,说:“小刘同志(右派份子刘昌顺)提的意见(即工资低)还是正确的,确实不合理”。“他们都是半百(50元)以上的干部啊,我们还在摸黑呢!”分配工作,他说:“你们叫半百的干部去做。”对肃反不满,说:“我没有搞过什么中尉军需”等言论。
根据中共中央〔1978〕55号文件精神,吕良驹系伪军成分,在任伪职期间有打骂良民、强奸幼女等罪恶,属于一般历史问题,但在反右斗争中的鸣放言论,不属于右派言论。经研究:吕良驹同志的右派结论,属于错划,应于改正,恢复名誉。吕跳江自溢,属于对政策不理解而死。
根据劳保条例规定,发给本人原工资(39元)12个月的工资,计468元的遗属救济费。
湖北省长阳县供销合作社1979年4月11日
来源:《湖北长阳28名“右派分子”1979年平反复查批复文件合集》,中共长阳县委纪律检查委员会·1979年3~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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