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1979-3-30 作者:[待确定]
朱正,男,现年48岁,家庭出身旧职员,本人成份学生。一九四九年十一月分配到新湖南报工作。一九五七年反右运动中被划为右派分子,受到开除公职、劳动教养的处分。
这次,我们根据中共中央〔1978〕55号文件精神,对朱正的右派问题进行了复查,结论如下:
一、原定案材料第一条:“一贯地对党和新社会不满,在鸣放前后猖狂地向党进攻。”这条例举了四点事实:
1.攻击党,反对党的领导:他曾认为“党不应该领导国家生活,只能管党内的事,党如果管起国家事务来,那就是以党代政。”党中央提出“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政策后,报纸上争鸣空气高涨,他说:“现在根本不是‘百家争鸣’,而是‘百犬争吠’。”他还说党“冷酷无情”,“党有偏心,不是大公无私的。”鸣放期间他在省文联召开的一次座谈会上说:“宗派主义必须整掉,宗派主义有时严重到影响对艺术作品的评价。”
2.对社会主义制度严重不满,并极力加以歪曲污蔑。他认为社会主义制度下的限制很多,很不自由,比资本主义自由还要少些,人民的言论出版自由是受到限制的,个人不能出版报刊,全部报刊都由国家掌握,这些报刊都说一样的话,很难在报刊上抒发个人意见。他还认为“社会主义制度是要消灭人的个性的。”他把批评和自我批评,民主集中制,组织纪律看作是“限制个性发展的东西,是为了消灭人的个性差异,要把所有的人都变做一个模子里做出来的一样”。
3.反对党的干部政策,污蔑党的政治工作。他认为“德是无足轻重的东西,所谓德并无一定标准,主要凭领导好恶来决定,唯命是从,没有主见,没有个性就是政治品质好,是好干部,否则就是坏干部”。干部由组织调动他也反对,把这看作是“限制了职业自由”,当开放人才自由市场的右派言论在报上出现后他就欣赏,说这是“正确意见”。
4.污蔑党员。朱正污蔑“党员没有点真本事,专靠牌子吃饭,×××、××都是这号人”。
二、原定案材料第二条:恶毒地攻击肃反运动,污蔑肃反政策:朱正攻击我国一九五五年的肃反运动是在“斯大林的‘社会主义越发展,阶级斗争越尖锐’的错误理论指导下开展起来的”。攻击党中央“接受了斯大林的错误理论,对我国阶级斗争的形势作了错误的估计,把国内的反革命估计过高了”。因此他认为“肃反运动是搞错了,根本不必开展一个大规模的群众运动”。他还恶毒地污蔑“肃反运动是天下本无事,庸人自扰之”,肃反“缺乏对人起码的尊重”,是“文人一劫”,是“大胆假设、小心求证”、“罗织成罪”,是“决定惩办在前、搜集罪状在后。”最高人民法院董必武院长在政协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作政法工作发言时,其中谈到肃反斗争中,我们坚持“有反必肃、有错必纠”和动员广大群众同专门机关相结合的方针是正确的,朱正看后,恶意骂道:“妈的蛋,讲得漂亮,讲的一套,做的又是一套。”
三、原定案材料第三条,积极筹办“同人刊物”和参与“同人社团”活动。
四、原定案材料第四条,严重的资产阶级新闻观点和文艺观点。
经查朱正定案材料中所例举的四个方面的问题,经我们分析认为,第三、四两个问题明显不属右派言论,其他两个问题在这次复查中,由于没有找到他的档案材料,无法逐条查证落实。征求群众意见,党委讨论研究后考虑到:1.朱正家庭出身、本人成份较好,没有政治历史问题;2.朱正本人学习比较刻苦,研究鲁迅有一定成果,改正后可以发挥一定作用;3.查小组鸣放记录材料,没有右派言行。综上所述,根据中共中央一九五七年“划分右派分子标准”第三项第六条和省委统战部丁维克同志传达的有关中央党校改正右派的十条原则,原划朱正为右派分子,应予改正,撤销原处分,恢复原工资级别。
湖南日报社政治处一九七九年三月三十日
来源:朱正《小书生大时代》,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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