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1979-5-3 作者:中国作家协会复查办公室
中国作家协会复查办公室丁玲同志1978年4月,对其被划为右派问题,提出了申诉。根据中央〔1978〕55号文件精神,我们对她的问题进行了复查:
一、关於1933年被国民党逮捕后在南京的一段历史问题:
经复查,丁玲同志1933年被捕问题,中央宣传部曾在1956年10月24日做过审查结论,属於在敌人面前犯过政治上的错误。1975年5月19日中央专案审查小组办公室又重新作了结论,定为叛徒。但这个结论所依据的事实未超过1956年作结论时的根据。因此,我们认为,应维持中央宣传部1956年10月24日〈关於丁玲同志历史问题的审查结论〉,撤销1975年5月19日中央专案审查小组办公室〈对叛徒丁玲的审查结论〉。
二、反党集团问题
1955年12月中央批发了作家协会党组〈关於丁玲、陈企霞等进行反党小集团活动及对他们处理意见的报告〉。1956年下半年,丁玲提出申诉。中宣部部长办公会议决定对丁玲问题进行复查。1957年6月初,中宣部及作协党组领导同志已在作协党组扩大会上宣布,“丁、陈反党集团”不能成立,给丁、陈摘去“反党集团”帽子。
三、关於右派问题
关於1957年春天丁玲与江丰反党集团、《文汇报》右派秘密勾结的问题,经复查,丁玲与江丰并无往来(“江丰反党集团”是一起错案,业经文化部复查改正)。至於《文汇报》记者访问丁玲,要求谈丁、陈问题,当时被丁玲拒绝。因此,这个问题应予否定。
关於1957年6月作协党组召开旨在解决丁、陈问题、加强党内团结的扩大会期间,丁玲曾对个别同志说过:“这次问题如不解决,我要退出作协。”这只是丁出於一时意气的话,不能看作是公开分裂文艺界。
1942年丁玲在延安主编《解放日报》文艺版时,发表过王实味的反党文章〈野百合花〉,自己也写过〈三八节有感〉等错误文章,对此丁玲同志早已作过多次检查。
综上所述,丁玲同志的言行不属於反党反社会主义性质。把她定为右派份子,属於错划,应予改正。
一、撤销1958年5月27日中国作家协会整风领导小组〈关於右派份子丁玲的政治结论〉;
二、撤销1958年中共中国作家协会总支〈关於开除右派份子丁玲党籍的决议〉,恢复丁玲同志的党籍;
三、恢复丁玲同志的原工资级别(行政七级),建议适当安排工作;
四、对丁玲同志亲属、子女档案中涉及这一问题的材料应予销毁。
(一)对於这个结论,除第一项历史部份外,我都同意。希望在“恢复丁玲同志党籍”后面,加写“恢复其政治名誉”七个字。
(二)对於第一项历史部份说“应维持中央宣传部1956年10月24日〈关於丁玲同志历史问题的审查结论〉”,我不能同意。因为:
(1)对於1956年的这个结论,当时迫於形势,我在这个结论上签了字,但同时声明,“结论中引用的我的交代与事实有不够确切符合之处”,作了三项带根本性的保留。在1957年夏天,作家协会党组扩大会议第四次会议上,会议主席、作协党组书记邵荃麟同志当众宣布而为众所周知:这一结论,中央组织部不予接受,退回。这就是说,这一结论没有最后成立。
(2)1940年在延安,中央组织部陈云同志亲自主持,任弼时同志亲自审查了我的这段历史,作了书面结论,认为没有问题,结论经过毛主席审批。1943年我在党校补充交代的一点事实,没有推翻我过去交代的事实,也不曾改变事情的性质;没有根据,也没有理由以这一补充交代来否定或修改1940年中央组织部的正确结论。
(三)因此,现在我再一次请求组织上根据历史事实,考虑1978年11月我呈交中央组织部历史材料中的申诉和最近(今年6月)我呈交宋任穷同志信中提出的请求,实事求是地、明确决定:
(1)撤销1975年5月19日中央专案审查小组办公室〈对叛徒丁玲的审查结论〉;
(2)确认1956年10月24日中央宣传部〈关於丁玲同志历史问题的审查结论〉不能成立;
(3)确认1940年中央组织部所作的结论是正确的,应该维持这个结论。
来源:徐庆全《革命吞噬它的儿女:丁玲,陈企霞“反党集团”案纪实》,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社,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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