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1979-7-23 作者:[待确定]
申诉人(原审被告):
袁传织,男,四十五岁,安徽省宣城县人,原系北京地质学院学生。
马槐亭,男,四十五岁,浙江省东阳县人,原系北京地质学院学生。
郭健敏,男,四十四岁,山西省太谷县人,原系北京工业学院学生。
戴家骥,男,四十八岁,江苏省丹阳县人,原系北京石油学院学生。
薛自雅,男,四十三岁,陕西省华县人,原系北京石油学院学生。
陈月宦,男,四十四岁,浙江省诸暨县人,原系北京地质学院学生。
刘兴业,男,四十一岁,吉林省洮南县人,原系北京石油学院学生。
杨昭刚,男,四十六岁,河北省玉田县人,原系北京石油学院学生。
张仁浦,男,四十一岁,江苏省嘉定县人,原系北京石油学院学生。
张德环,男,四十一岁,江苏省阜宁县人,原系北京石油学院学生。
王丞斌,男,四十二岁,陕西省岐县人,原系北京石油学院学生。
林其銮,男,四十二岁,福建省福清县人,原系北京地质学院学生。
上列十二名申诉人,于一九六二年八月十日经本院(61)中刑反字第692号刑事判决书,以反革命罪分别判处袁传织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满后剥夺政治权利五年;马槐亭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满后剥夺政治权利五年;郭健敏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满后剥夺政治权利四年;戴家骥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满后剥夺政治权利四年,薛自雅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满后剥夺政治权利四年;陈月宦有期徒刑十年,刑满后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刘兴业有期徒刑八年,刑满后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杨昭刚有期徒刑三年,刑满后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张仁浦有期徒刑三年,刑满后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张德环有期徒刑三年,刑满后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王丞斌有期徒刑三年,刑满后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林其銮免予刑事处分。
经本院再审认为,本案原判在认定事实、性质及适用法律上均属不当,应予纠正。据此,判决如下:
一、撤销本院(61)中刑反字第692号刑事判决书;
二、宣告袁传织、马槐亭、郭健敏、戴家骥、薛自雅、陈月宦、刘兴业、杨昭刚、张仁浦、张德环、王丞斌、林其銮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第二天起十天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及付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九七九年九月七日
来源:根据文件翻印件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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