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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撤销对方方同志处分的批复

日期:1994-4-4 作者:[待确定]

中共广东省委、省纪委:

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议,已讨论同意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对方方同志问题处理意见的请示》。同意撤销原给予方方同志撤销华南分局第五书记、常委、省政府第一副主席等本兼各职的处分,为方方同志恢复政治名誉。

此复

附:

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对方方同志问题处理意见的请示

1994.01.24

中共中央:

方方同志于建国初期曾任中共华南分局第三书记、第五书记、广东省政府第一副主席等职。1952年6月底至7月初,中共华南分局召开扩大会议,批判方方同志犯了“土改右倾”和“地方主义”错误,并向中央和中南局报送了反“地方主义”的综合报告。中央复电,同意了华南分局的报告。1953年4月,在华南分局扩大会议上,又批判方方同志犯了官僚主义、分散主义错误。分局于会后向中央和中南局报告,建议调整方方同志的工作。中央于5月26日批转了分局的报告,并决定撤销方方同志中共华南分局第五书记、常委和省政府第一副主席等本兼各职(仍保留华南分局委员)。

中共广东省委、省纪委对此案进行了复查。经复查认为,解放初期,方方同志在华南分局、叶剑英同志领导下,为建立和巩固人民政权,恢复和发展广东的国民经济,做了大量工作,作出了贡献,应予肯定。1952年对方方同志“土改右倾”、“地方主义”的批判,1953年对方方同志“官僚主义、分散主义”的批判,都是缺乏事实根据的,应予否定。建议中央改变原对方方同志的结论,撤销原给予方方同志“撤销华南分局第五书记、常委、省政府第一副主席等本兼各职”的处分,为方方同志恢复政治名誉。

中央纪委经常委会议讨论,同意中共广东省委、省纪委的复查处理意见。现将广东省委《关于对方方同志1953年受处分问题复查处理意见的请示》及附件、中央纪委案件审理室《关于复议方方同志所受处分的审理报告》及草拟的批复稿一并送上,请审批。

中共中央纪委1994年1月24日

转载陈遐瓒主编《方方研究》。广东人民出版社1996年3月出版,第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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