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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最高人民法院刑庭支部关于开除右派分子郝绍安党籍的决定

日期:1958-2-15 作者:(郝绍安)

(郝绍安)

郝绍安,男,三十四岁,山西洪洞县人,中农出身,学生成份,一九三七年十一月参加革命,一九三八年五月入党,历任战士、班长、排长、连指导员、团保卫股长、师政治部联络科长等职,一九五○年转业,任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

在这次整风运动中,郝绍安与资产阶级右派分子一道向党进攻。他反对党领导审判工作,攻击党领导的司改运动,否定党领导审判工作的成绩,丑化领导,诬蔑审判委员会。

郝绍安主张资产阶级的“审判独立”,反对党领导审判工作,反对审判工作为政治服务。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为了贯彻执行党中央一九五四年十月十八日“关于死刑案件批准程序的重新规定”的指示,和使审判工作更好的为政治服务,防止孤立办案,决定改判案件必须征求省、市委和下级法院的意见。郝绍安对这一决定大为不满,在大鸣大放时,恶毒的进行攻击,说:这一决定是“以党代政”,是“治标不治本”的“方法”,是对“审判员的不信任”,这样做“影响审判员在工作上的钻研性和积极性”。主张取消这一决定,企图使审判工作离开党的领导。

郝绍安恶意的攻击党领导的司改运动,诋毁党的干部政策。在鸣放期间,郝绍安也和其他资产阶级右派分子一样,以学习“法律科学”为借口,攻击党粉碎旧法观点和批判教条主义的措施。他说:“领导思想以为政治可以代替业务,一见科学有些抬头,就一棍子打死,说是旧法,所以尽管在学,但领导不支持,贯彻不到实际中去”,“从这方面看,对法律科学研究,不是提倡而是压制”,这是领导的“孤立的政治观点,不重视法律科学,采取一棍子打死的办法”。

郝绍安对我党的干部政策是仇视的。他说:“人事部门总以为党员好一些”,这种“宗派主义情绪在司改后有这种遗风”,实际“有些非党干部并不比党员差,司改后强调清一色,一直没有改变”,“形式上重政治质量,实质上是政治工作非常差”,“审判员、助审员单纯强调政治质量,不重业务,这样自然形成宗派主义。故对学过司法的,认为有旧法观点不信任”。叫嚣要“换一批文化水平高的人”来担任审判工作,希望使那些不堪改造的旧法人员来掌握专政武器。

郝绍安为了他不可告人的目的,不仅对党领导审判工作和党领导的司改运动加以攻击,同时也对党、政领导加以丑化和诬蔑。郝绍安把党、政领导依照党的政策方针处理案件的事实,颠(12)倒黑白的说成是依照“个人的意见”,渲染是“刑事案件与院长的矛盾”。把副院长高克林同志亲自办案,诋毁为“走形式”,是制造“麻烦”。诬蔑高克林同志的“审判思想抓不住,这样判也不对,那样判也不对”。领导“对庭的审判工作不重视,对审判工作只是摆门面,实际是审判工作第二”。他积极配合资产阶级右派分子攻击审判工作“出入人罪”、“无法可依”的论调。

郝绍安为了把党领导的审判工作形容成“漆黑一团”。对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委员会也大加诽谤。他说: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是“够瞧的,有些简单道理也不能说服人”“根据什么原则处死,没有个准”,“到底起什么榜样不明确”。他完全抹煞了审判委员会正确贯彻执行党的政策方针的事实。

郝绍安反对党的民主集中制,攻击最高人民法院不民主。他捏造说:“我院领导与被领导之间,鸿沟相当深,下边提意见。上边不吭声,打击民主情绪”,“高院有这样风气,谁提意见多了,谁就倒霉”,“高副院长在大会上表示很民主,号召大家提意见,实际是独断专行”,“我院民主作风不够,与高副院长独断专行分不开”。

郝绍安在大鸣大放中,积极为右派分子呼冤叫屈,同右派分子一唱一和的攻击党。郝绍安把最高人民法院几年来同一贯坚持资产阶级立场、宣扬资产阶级法律观点的右派分子贾潜的斗争,恶毒的说成是党的“宗派主义”,是“轻视业务”。当右派分子朱耀堂不怀好意的说:“高院领导在审判监督的问题上与董老的思想不同。最高人民法院是通过审判来监督下级法院的工作。不能发指示,而高副院长认为监督就是领导”的时候,郝绍安就接着说:领导上“对审判监督的意义体会不到”,“高副院长不能体会董老意图”。从上述事实中,明显的看出郝绍安是把党作为他的斗争对象,而把右派分子作为他的同盟军。

郝绍安在日常处理案件上,违反党的政策原则,明目张胆的为反革命分子开脱罪责。反革命犯周承澍,在一九三○年,携我党营救遇难同志经费一万八千元逃跑,一九四七年又在国民党报纸上写文章辱骂我党和人民政府。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背叛革命拐款潜逃罪判处周犯有期徒刑5年。周犯上诉,郝绍安竟欲改判免予周犯的刑事处分。在他拟的判决中说:周犯“叛党后并未进行反革命活动。在伪报刊上谩骂共产党和人民政府,也是在上诉人(周犯,下同)早已经变成为商人和资本家,只能是出于阶级本性的反动思想行为,故均不构成反革命罪。但上诉人拐走共产党营救遇难同志的巨款,确实给共产党和人民的事业造成了损失,已构成贪污罪。但因事情发生在二十七年以前,与现行贪污不同……因此原审判刑不当”。后经审判委员会讨论,批驳了郝绍安的荒谬主张,维持了原判。这充分说明了郝绍安是完全站在反革命罪犯的立场上,为反革命犯作义务辩护。

郝绍安向党猖狂进攻,不仅表现在大鸣大放阶段,而且在反右派斗争的深入阶段,他仍然散布反党言论,用以蛊惑和煽动别人对党的不满情绪,并推卸他反党反社会主义的罪责。高克林同志在一九五七年十月十一日全院干部大会上的报告中,指出刑一庭存在着“审判独立”、右倾等等根本性的问题后,郝绍安在十月十五日到十月二十三日五次小组会上,仍然不断的暗放毒箭,说:“改判案件征求省、市委和下级法院意见的决定,在高副院长一九五五年谈后,打电话的方法问题没有解决,以后就慢慢发展了”,“有些人从打电话方法上,已滚入了审判独立的泥坑”,“但方法问题没解决,也有一些责任”。他企图把刑一庭一些人反对党领导审判工作的责任,推到党、政领导的身上。同时他还继续诬蔑院的“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有的不明确是事实,该杀不该杀的道理是什么?体现中央政策在那里?。”并煽动的说:“鸣放时全院各单位都只是放,未提出反对意见,这不仅是刑庭问题,故领导上提法要全面一些”。“刑庭犯了错误,有幸灾乐祸的”。

郝绍安反党反社会主义的行为不是偶然的,在他参加革命前,是沾染了浓厚的升官发财的资产阶级思想。参加革命后,对资产阶级个人主义思想并未彻底改造。近几年来,他在政治立场上日趋右倾,骄傲自满、自以为是和反党反领导的“抗上思想”愈益发展,斤斤计较个人得失,对党和领导心怀不满,已经由一个共产党员蜕化为资产阶级右派分子,因而在资产阶级右派分子向党猖狂进攻的时期,就必然的暴露出他的资产阶级右派分子的面孔,向党恶毒地进攻。为了严肃党纪和纯洁党的组织,支部大会一致通过开除郝绍安的党籍。

一九五八年二月十五日

来源:

原载 《关于清除党内右派分子的决定汇编》,中共中央监察委员会办公厅编,一九五九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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