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1958-3-15 作者:(卢伟良)
(卢伟良)卢伟良,男,四十九岁,广东梅县人,矿工出身,矿工成份,一九二九年一月入伍,同时入党,现任广东省检察院副检察长。
一九二九至一九四九年曾任梅县共青团书记、大埔中央交通站站长、红军总司令部二局参谋、国家保卫局保卫团参谋长、抗大教导员、东江纵队大队长、政委、支队长、渤海军区参谋处长等职。
一九五○至一九五三年任兴梅县专署专员、华南公路指挥部干部部副部长。
一九五四年任广东省检察院副检察长。
一九五七年因搞不正当的两性关系,曾受警告处分。
一、一贯抗拒党对检察机关的领导,不执行党的指示。
一九五六年五月全省检察会议上,省委政法部文部长曾指示不要强调搞侦查工作,但卢坚持把侦查工作列为重点,并与郑北辰副检察长向分院检察长布置不要执行文部长的指示。省委批示省(74)检的会议情况报告时,又一次明确不要把侦查工作列为中心,各地党委要检察机关执行省委指示时,卢说:“坚持原则,开展斗争。”
一九五七年二月省委政法部寇部长在公安、检察会议上作关于在政法部门反对缩手缩脚的报告时,卢又极力反对说:“寇部长的报告值得研究”,“可以不传达”。并搜集材料来证实检察机关没右倾。
一九五七年八月省检察院要求省委通报合浦地区干部违法乱纪情况,省委批评省检察院并责成省检察院检查合浦分院的右倾,但卢却要分院搜集新的材料,以抗拒省委。
卢一贯制造反党谬论说“党的决定政法部门不一定执行,政法系统可以独立活动。”“检察机关上下级关系是父子关系。”还说:“在党委和上级检察机关意见不一致时,下级检察院按法律不能违背上级检察机关在法律上作出的决定,否则就是违法。”他极力反对党委抽检察干部搞中心工作,要下面对党委说:“你就说是省院决定的,不能去。”
二、为右派分子向党进攻提供材料
一九五六年十二月黄绍竑来广东“视察”时,卢不执行中央和省委的指示,向黄提供“公安呈捕的犯人,只批准百分之五十几”的材料,使黄得以大肆攻击肃反、镇反运动,当上级追查时,卢还抵赖说:“汇报的材料是事先经省委批准的。”并说:“不了解黄绍竑是坏人。”
三、攻击肃反、镇反、土改运动
去年讨论北海肃反案件时说:“肃反、镇反的检查,错了那么多案件,究竟成绩是主要的,错误是主要的,还是问题。”并向一些民主人士、走私犯等泄漏我肃反时捕人、管制自杀的情况。
四、一贯包庇支持坏分子进行翻案
卢支持三进三出、二次自首,受撤职处分的卢伟光翻案,亲自带卢伟光去找县委书记,说对卢伟光的处分太重,在卢的支持下,卢伟光串连了曾受过处分的郭文杰等五人,以卢的招牌,乘机翻案,在大放大鸣期间组成反党集团,猖狂向党进攻。卢还鼓动梅县对党不满的梅县教员李发英向省委申诉,一贯包庇极右分子张平等。
五、腐化堕落,违法乱纪
交代问题不老实,态度恶劣,并与走私犯订立攻守同盟。
根据上述反动言行,应划为一般右派分子,开除党籍,撤销原有职务,分配到下面去劳动锻炼。
广东省委决定:省委一九五八年三月二十一日第九十七次常委会议讨论了中共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党组关于右派分子卢伟良的处理结论,决定划卢伟良为极右分子,开除党籍,撤销原有职务,实行监督劳动。
一九五八年三月十五日
来源:原载 《关于清除党内右派分子的决定汇编》,中共中央监察委员会办公厅编,一九五九年十二月。
Copyright (C) 2024 Marxist-Leninist-Maoist.
Permission is granted to copy, distribute and/or modify this document under the terms of the GNU Free Documentation License, Version 1.3 or any later version published by the Free Software Foundation; with no Invariant Sections, no Front-Cover Texts, and no Back-Cover Texts. A copy of the license is included in the section entitled "GNU Free Documentation Licen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