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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最高人民法院刑庭支部关于开除右派分子杨显之党籍的决定

日期:1958-2-15 作者:(杨显之)

(杨显之)

杨显之,一九三九年入党,曾任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兼组长。

在这次整风运动中,杨显之在阶级斗争的紧要关头,背叛了党的立场,对党领导的司法工作,进行恶毒的攻击。他反对党对法院工作的领导,主张“审判独立”。认为法院审理案件,党的领导不是原则,原则是“该怎么办就怎么办”,“依法办事”。他说改判案件征求省市委的意见是一种掩盖矛盾的办法,这种办法不仅不能起监督审判作用,反而使我们工作更被动。

在整风运动中,杨显之明目张胆地反对党对司法工作的方针、政策的指示。他说:“司改中对资本主义的法律一棍子打死,如批判旧法观点时认为打得最准的是什么‘砖瓦论’,现在看来这种批判是值得研究的”。他诬蔑司改运动是“宗派斗争”,“存在盲目情绪”“搞时不讲道理,不让说话”,为司改运动中被批判的对象抱冤喊屈,并抹煞司改运动的成绩,肆意攻击说:目前全国司法工作“落后”,是由于司改造成的恶果。

杨显之不仅攻击党的领导和党对司法工作的方针政策,而且还猖狂地攻击了党的干部政策。他说我们使用干部,重政治轻业务,只注意政治质量,不注意法律知识。说我们使用干部,不从业务出发,而是从印象出发,从宗派情绪出发。攻击我们对干部使用,只要有政治水平就行,而不愿承认司法工作的专业化。甚至恶毒地攻击领导说:“不重视法律科学,就很难重视学过法律科学的人或者教育干部学习法律科学”。右派分子要为旧法人员招魂,杨显之却埋怨我们不重视学过“法律科学”的人。杨显之这些言行已背叛了党的立场,而完全站到资产阶级右派的反党立场上去了。

杨显之出身于地主家庭,在他的思想深处,存在着严重的个人主义思想,一直没有得到根本的改造。他不是忠心心耿耿地为党工作,而是时刻在考虑个人的名誉,处心积虑要当“青天”。

杨显之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期间,几年来严重地存在资产阶级的法律观点,反对党的领导,主张“审判独立”。平常他就反对改判案件征求省市委的意见,他说征求意见,“是一种迁就,是违法的,也是侵害公民利益的”。他攻击我们法院的正常活动,夸大缺点,他说:“我们应该宣布无罪的案件,不敢宣告无罪,无罪的判决,还要写成有罪的判决”。说我们处理案件,“轻信口供”,“判决是口供主义”。

杨显之在工作中忽视当时当地的斗争情况,脱离政治,脱离实际,孤立地强调法律科学,积极宣扬“无罪推定”的原则,主张把这个原则运用到审判实践中来。杨显之在实际工作中还主张“被告有利论”,他攻击我们处理案件“对被告人的利益不注意,对原判采取庇护的态度”。说我们“论罪科刑不确切,有些罪行论堆”。

在这次整风运动中,当右派分子向党进行猖狂进攻的时候,杨显之配合党外右派分子向党进攻,在这严重斗争的紧张关头,他没有经得起考验,背叛了党的立场。为了严肃党纪,纯洁党的队伍,支部大会一致通过开除杨显之党籍。

一九五八年二月十五日

附:杨显之简历

杨显之,男,四十二岁,山东鄄城县人,地主家庭出身,学生成份。一九三六年在梁漱溟创办的荷泽乡村建设研究院毕业后,在山东范县等地任乡农学校教育主任。一九三九年十月参加中国共产党,一九四○年三月参加工作,曾任区长,县司法科长,秘书,冀鲁豫行署行政科长,司法科长,一九四九年调华北人民法院任审判员,审判组长,同年十月调最高人民法院任审判员,审判组长。

一九四五年在鄄城任司法科长时,因处理杨志家村群众揭发的反霸案件配合减租减息反霸运动不力,受过批评,一九五○年因其保存的党内文件被人偷看,受过当众劝告处分。

来源:

原载 《关于清除党内右派分子的决定汇编》,中共中央监察委员会办公厅编,一九五九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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