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1958-6-18 作者:(李子萱)
(李子萱)1、抗拒党委对法院工作的领导,反对审判工作为党的中心工作服务。他说:“大家看领导风色处理案件,我看省委的,审判只看我的”。一九五五年省委提出检查右倾时,他给政法党组写信“要政策、要标准、要方向、要道路”。一九五七年一月在会议上说:“党委对法院只能进行政治思想和政策方针的领导,不要审批案件”。他对政法党组究研决定的案件不说明党组意见,只以个人名义向最高法院请示,党组批评他时还说:“反正是为(86)了工作,撤职就撤职,开除党籍就开除党籍”,责令他检讨时就说:“这是给别人扫尾巴”一九五七年春省委批评“四查”以来的右倾时他反击说:“右倾我是没有的,我看领导要特别防止左,头脑要清醒”。他竟把以往所办不当的案件归咎于“党委强调保卫中心,不注意政策”。
2、反对肃反和镇反运动。省直属机关内部肃反案件一、二审都由他掌握,经检察院起诉二百零四件一审只判了一百零九件,被他顶回九十五件,占百分之四十六;判了刑的又通过上诉和申诉减刑或免刑百分之二十;他竟说:“制刑的案犯判得都很勉强”。镇反开始时他说:“人捕多了”、“杀人没有标准”,为反革命分子开脱罪责,省委要他检查一下,他说:“要杀的话只有把无期徒刑的提级”。一九五六年他带领工作组去慈利县检查工作以况钟自居,把一百六十一名未决案件确定无罪释放的十五名,教育释放的七十名,释放的合计占百分之五十二以上,确定主要事实不清不能判的百分之五十,只剩下二十六名能判刑的,仅占百分之十六点一。对漏掉的和轻判的却一字不提。因此常德地区把右倾叫做李子萱路线。他对干部说:“下乡时要把纠错作为主要任务”。
3、篡改人民法院的职能,打着批判主观主义的幌子贯彻“有利被告”和“无罪推定”的谬论。他说:“主观主义表现,是只听被告不利的一面”;“无罪推定我们作得不够,这往往产生主观主义;过去只要是伪人员就主观肯定要犯罪,就是经验主义和教条主义”。他修正办案过程中的阶级分析的方法,他说:“革命与反革命是环境所造成的”;“五六年前的血债不能按反革命看待”;“奉令杀人不算血债、不是亲手杀人不算血债”;“反动会道门头子有些是基于迷信,按历史罪恶判刑没有根据”,“职务上的犯罪不宜判刑”;“一贯违法不应判刑”;“对罪大恶极的罪犯、年青的不杀、年老的不杀、有子女参加革命和读书的不杀”;对乘机写反动标语的说是:“见景生情”、“要判刑是显得我们胸怀狭隘”;对以偷窃为生、屡教不改的惯窃犯说:“偷窃数字不突出,判重了群众不同情”;犯人逃跑说是“公安机关管教不严”,等等的错误谬论。
4、打击工农干部、培养亲信,把个人置于党之上,制造独立王国。他在长沙市法院任院长时,打击过副院长戴天禄同志,调省法院后打击第二副院长寻先仰同志,讽刺刑庭庭长韩晓瑞同志说:“爬在桌子上怪可怜的”。但对政治历史复杂、思想品质恶劣的坏人尽力重用,他在常德中级法院时,重用叛党分子李兴周和曾任过伪北平法院刑庭庭长的林衡。当他来长沙市法院时又从常德调来李兴周分配其任民庭副庭长,并几次去函常德调林衡终未得逞。当他调省法院后,曾数次要求组织从长沙市调李兴周亦未得逞,他在长沙市法院,三年之久未参加过一次党的组织生活会。并欺骗说:“在市委有特别小组”。每在交党费时也得再三催促,甚至还说:“你们向我讨债呀!”“党费也涨了价,拿去,我这个月少花七角”。调省法院后,擅自修改省院党组对调动干部的决定,在过党的组织生活时,借故请假而去打扑克、看电影。
一九五八年六月七日,经省委讨论决定:开除党籍,撤销一切职务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分配待遇较低的工作,由十二级降至十六级。
一九五八年六月十八日
来源:原载 《关于清除党内右派分子的决定汇编》,中共中央监察委员会办公厅编,一九五九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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