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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云南省委批准开除右派分子全明的党籍(全明)

日期:1958-5-0 作者:[待确定]

全明,反右派斗争前任云南省玉溪地委副书记。根据玉溪地委对全明揭发的材料来看,证明全是郑敦、王镜如反党集团中的骨干分子之一,是个人主义野心家,他是为了谋求个人出路而入党的,入党后又时时为着自己的权位打算。在越南时。走私漏税,武装贩运大烟,无所不为。对广东、云南部队采取不同的对待方法。到省税局以后,又拉拢一批反、坏分子,留用人员,以及利用一些未经改造的知识分子,有地方主义情绪的人,排斥打击老干部。离开税局后,又想当省委办公厅副主任、楚雄地委副书记。全明是带着郑敦的指示到玉溪去的,郑找全谈话,说刘世杰同志即将调去学习,暗示地委第一书记将由全担任。之后,全与郑一直保持密切联系,凡郑来玉溪,全必相随,郑一九五五年在峨山试点三定,全主动要同去。玉溪一有什么事情。即传到郑、王那里,如说刘世杰同志,粮食问题右倾等,都先由郑王那里传来。全调省前,王镜如与全谈过一次话,以后即强迫刘世杰同志检讨,王并说“党内有反对意见,并不是坏事”。全明调昆明后,郑、王仍找全几次谈话。以上材料证明他们反党完全是有计划有目的。

(一) 反对党

1.反对党的干部路线,仇视打击和陷害老干部,培植其反动势力,全明一方面丑化老干部,散布玉溪地委第一书记刘世杰同志“粗暴”“专横”“土皇上”“不民主”,诬蔑刘接待中央、省委负责同志是“思想意识坏,不正派”,甚至说是“舐屁股”等等。诬蔑尚汇三同志“引诱青年”,“庸俗,思想性不强”等。借审干之机进行打击,说尚汇三是“托匪”。捏造昆阳县书冯贵东不经地委同意私自将其爱人赵印,列为县委候选人。另一方面组织以全明、刘德俊为首,包括赵文林、杨树发、姚自强等主要成员,同时勾结右派分子唐茂昌、杨策等一批未经改造的青年知识分子,组成反党集团,企图篡夺地委领导。早在省税局期间,全明就依靠了一批反、坏分子(如资产阶级代理人何汝昌、反革命分子叶琳等),留用人员(傅冀云等),拉拢和利用一些未经改造的青年知识分子和有地方主义情绪的人(方良谋等),排斥和打击党的老干部(如刘征、阎毅力同志等),其反党活动是一贯的。

2.反对党的民主集中制,独断专行。全明总是把个人意见以地委名义在各种会议上出现,以骗取信任,实则他在任何会议中的报告,根本未经地委研究,也未与其他同志事先商量,擅自召开一些会议布置工作,地委决定的问题,全要另外搞一套。

全明上反地委,下反基层支部。他布置地委的三个重点乡要党社分工,党政分工,主张合作社管生产,支部管思想、管政策,乡政府管行政”。事后据支书反映,乡社干部扯架,支书连挂党旗的地方也没有,开会点灯连油都没有,工作上支部与合作社互相推。

搞极端民主,在粮食三定中,全根本不讲发动群众,批判资本主义思想,进行对敌斗争,而是强调领导必须检讨,重点批评。结果改组了支部,候补党员当了支书。党代会问题上,全通报了郑敦的“只有向县委斗争才有民主”的经验,并说晋宁党代会不民主,要昆阳不再重演。煽动别人说“过去集中多了,一些人整天见不到老婆”,恶毒的攻击说“你都当了家,社员是奴隶,没有民主”。

(二) 反对社会主义

1.反对农业合作化。全明主张合作化运动要少、慢、小,理由是“合作化快了,多了,大了,会影响生产”。强调自愿入社,并且说“为什么要速度这样快,是刘世杰搞个人突出”。实际工作中,他极力反对一乡一社,并且当合作化基本实现后,到处搜集材料,否定成绩,大肆攻击“合作化不如单干户”“副业管理不如单干时好”,同时他也进行反“冒进”的活动,痛骂搞合作化是“主观主义,是小资产阶级的劣根性,盲目性,疯狂性,片面性”。

2.反对先进生产指标和措施。全明抓住在推广已试验成功的先进经验中的个别缺点,即大肆攻击说“干部强迫农民裁‘梅花菸’这是把人家当作奴隶,自己当作老板”,最后甚至说这是“无产阶级专政的阴暗面”。并假借“马继孔同志说了,生产指标不要规定太死了”,反对地委扩大油菜籽种植面积的决议。

3.歪曲粮食政策。在粮食问题上,全主张少购多销。一九五六年公开顶回省委分配的粮食任务,并在县书会议上布置说“要尽量少购,粮食还可以多销一点”。还一概否定过去的粮食工作成绩。

4.支持同情和赞扬右派言论,破坏反右派斗争。全在外贸局主张把反党大字报转到各单位去交流,看到攻击谢政委是“官僚主义”的大字报,就说“把它标出来”,另一方面,他极力赞赏极右分子黄中流“有能力,可以当科长”,当干部汇报资产阶级的进攻情况时,全反问“资产阶级是否有点好事”,又说“人家业务熟悉”。划右派时,不同意将曹珍、叶琳划为右派,说“他们不是根本上反对党反对社会主义,只是对党组领导不满”。

此外,全明生活也是极端糜烂的,全为了作一件大衣,翻遍了所有苏联画报,光选择式样就花了两个月时间。

中共云南省委批准:开除右派分子全明的党籍。

原载 《关于清除党内右派分子的决定汇编(五)》,中共中央监察委员会办公厅编,一九五九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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