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1958-0-0 作者:(韩述之)
(韩述之)韩述之,曾用名张纲,男,四十八岁,安徽太湖县人,家庭出身地主,本人成分职员。—九四○年入党。原任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一九五二年司法改革运动时,公开反对中央司法改革的方针,中央指示伪推事以上的旧司法人员必须坚决调离司法部门,但他却多方为旧人员找借口,企图留下来。当法院党组坚决贯彻中央指示将旧司法人员调离法院时,他却对旧人员表示婉惜说“过几年你们可以再回来的,成批的调离,不能保证每一个人都处理正确”。
司改后,他利用总结八个月工作为名,否定司改运动的成绩。如他攻击华东局、市委负责同志坚决贯彻中央对司改的方针指示是“主观盲动,好大喜功”,说司改对旧人员“采取了是非不分,一脚踢的办法”“司改有的改错了,留得太少了”,恶毒攻击司改中强调司法工作的群众路线,他说“依靠群众办案是早经否定了,大呼隆的群众运动方式”,“是机械地搬用农村群众运动的经验,过多地依赖了群众的调解,变成群众怎么说,我们怎么判,随便改,随便判”。去年又同意右派分子王造时、杨兆龙、陈吉墀等就司法工作向党进行了恶毒进攻为旧法招魂,叫嚣旧司法人员归队的反动论点。
他对历次镇反运动也是消极的、反对的。一九五一年大镇反时华东分院批评上海市法院处理镇反案件右倾,他却满不在乎。一九五五年开展第二次镇反运动时,中央和市委提出反对右倾,但他说“反右倾是颠倒是非,把‘左’倾当右倾批判了,真是一泻千里,不可抑止”。他还反对中央少杀长判的方针,说“一九五五年是盲目的长判”,“审判员一判五年、十年,是昧着良心判的”。在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时,总是从有利被告出发,甚至为罪犯辩解什么“职务犯罪”“免予追究”,盗窃国家资财是“牟利”等等为反革命罪犯着想,为罪犯辩解。
在肃反运动中,他反对法院成立“五人小组”领导肃反运动,他还公开的讲“肃反以来,有些制度给搞乱了”,企图否定肃反运动成绩。
在实际工作中,他对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是极端仇视的。他曾攻击党委不守法,说“运动与宪法的问题,市的领导恐怕注意不够,有的人一搞运动就头脑发热”。又说“党委对审判工作干预太多,象孙乐平这类案件,党委还是少抓为好”。他还污蔑某些人按照党的政策办事是“麻木不仁,毫无创见,不会独立思考”,说这些人是用别人的威信或政治上的空洞词字来掩盖法律上的无知”,他还污蔑党对法制工作的领导,认为党扼杀了法律科学的研究,说“党把一切旧法范围内的东西,简单地、笼统地目之为反动”,他认为目前的法学研究工作是公式化、概念化,停留在从中央文件和负责同志的言论中找寻字句等等。
韩述之的资产阶级反动的旧法观点是根深蒂固的。几年来,一直在司法机关中传布和推崇旧法,毒害干部。他主张旧法可以继承,说“任何科学都有自己的历史,法律也有继承性”。“所谓法制建设,决不能理解为历史宝藏加以无视”。他还宣扬坐堂问案,反对司法工作的群众路线,说“开庭是重要的调查方法”,坐堂问案是“中国几千年来的遗产”,指示下面要“案案开庭”。公开号召要钻研资本主义法制,还污蔑苏联的法制,说“也量向资本主义国家所抄袭来的”,在具体办案中他经常提出要参考旧六法。他还主张恢复资产阶级的律师制度,说“律师可以挂牌,成为为自由职业”,他还认为“律师应成为反对派”。
经多次批判斗争后,作了检讨,表示愿意悔改。
开除党籍。撤销原有职务,别行分配待遇较低的工作(由十级降为十三级)。
来源:原载 《关于清除党内右派分子的决定汇编》,中共中央监察委员会办公厅编,一九五九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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