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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开县人民法院关于张族的刑事判决书

日期:1958-5-9 作者:[待确定]

自诉人:盛山区公所,代理人向新

被告人:张族,又名张里证(?),男,四O岁,小业主出身,教员成份,现在丰乐乡中心校任教,文化程度简师毕业,住开县镇东乡头道村。

本院于一九五八年五月九日,在盛山区公所依法公开审理了张族反革命案,经审理完结,县查明:

被告张族,解放后,参加过青帮、袍哥、国民党,先后历任伪税局、警察局作雇员、小学教师、校长等职,一九四二年任警察局作雇员时,任该局区分部组训委员,一贯××出席区分部各种会议,伙同刘××等发展国民党组织,进行反共活动。

解放后,隐瞒历史身份,五零年混入镇东乡小学,在协助村里填写粮册时,有意将兄弟张里世应缴公粮一一石改为一石几,进行包庇,被发觉撤职回家。一九五二年又考入简训班,,继续隐瞒其历史,混入了文教队伍,由于被告思想反动对党不满,到处煽动破坏党的各项政策,攻击社会主义制度。一九五四年开学前,在学校唱消灭共产党,我们是三民主义的少年等反动歌曲。整风开始,被告认为时机已到,在鸣放会上说:粮食统购是追求数字,甩托托,不顾农民死活,又说运动(指整风)搞得人心惶惶,有的干部冤枉死了,“三反”揪出来的老虎是冤枉,为贪污分子打翻案,还轻蔑说,干部乱搞男女关系是因为没有妓女院……。

上述事实,经审理完全属实,本院认为:被告解放前有反革命历史罪行,解放后理应老实交待自己的问题,诚心悔改,靠拢党和政府,相反,却拒不交待自己的历史,对党一贯仇视,思想反动,本质恶劣,为了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保卫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特依法判决如下:

判处被告张族管制叁年,交农业社管制生产,管制期中剥夺其政治权利。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的第二天起,两天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的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万县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彭必伟人民陪审员张德天、周志林一九五八年五月九日

(注:原文中字迹无法辨认的笔者标记为××。)

附:

盛山区委:

兹有你区正东人民公社??X 队张族在我县丰乐小学工作,在57年反右斗争中划为右派分子,于60年X月日在 XX 因病死亡,请了解其家属情况填入下列表中告诉我室为盼!

此致

敬礼!

中共开县县委摘帽办公室一九六一年十月廿四日

中国共产党开县委员会统一联络工作组(章)

家属姓名 生活情况 对死亡右派的摘帽态度 当地党组织意见 备考 人口: 劳力: 经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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