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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财贸工作部机关总支委员会决定开除右派分子郝可铭的党籍

日期:1958-10-6 作者:(郝可铭)

(郝可铭)

郝可铭,男,山西省洪赵县人,四十五岁,家庭出身城市贫民,本人成份学生。一九三七年参加工作,同年加入中国共产党。现为中共中央财贸工作部干部管理处处长。

郝可铭在干部处工作期间,同该处副处长江卓、二级巡视员李毅组成了反党集团,进行反党活动。他的主要错误事实是:

一、反对和抗拒中央的指示和决定。

他反对中央分级分部管理干部的决定。他说:“我不敢说中央分级分部管理干部的决定是完全正确的”,并讥讽地说“我只好说它正确”。反对中央规定的中央新成立的部(工业部、交通部、财贸部)的四条任务,他说:“四条任务很空”,“你抓也可以,不抓也可以”。他对政治思想工作、干部工作、政策检查工作都进行了攻击和否定。他还反对下乡到基层调查了解情况。一九五七年六月三日他在中央财贸部整风领导小组(扩大)会议上,公开抗拒中央书记处关于帮助国家机关有关部门整风运动的指示。他说去帮助对口部整风是“不伦不类”。当他被迫接受了任务以后,不仅消极怠工,还在干部处散布谬论说:“派人帮助人家整风,会增加人家的麻烦”。

郝可铭反对中央关于干部训练教育工作的指示,主张取消干部训练工作。他说“干部训练工作不是我们的工作”,“干部训练工作是个包袱”。他反对陈云同志关于改进财贸各部门干校教学工作,要各业务部门负责同志亲自上课,借以总结工作经验,克服教条主义的指示。中央财贸部决定财贸干校教学内容以理论、业务政策为主,强调学习毛主席著作。他反对学习政治理论和毛主席的著作。当资产阶级右派反对高等学校实行党委制的时候,他就主张干部学校同高等学校一样不实行党委制,因而拒绝签发要黑龙江省委财贸部总结省合作干校实行党委制的通知。

二、散布流言蜚语,破坏党的团结,诽谤中央和毛主席,破坏中苏友谊。

三、否定中央财贸部的工作成绩,对抗部的领导。

一九五七年二月马明方同志在全国财贸部长会议上对一九五六年的工作做了估计,肯定成绩是主要的,而郝可铭却说:“有人说成绩是主要的,我就不同意这句话”。他说,如果说我们有成绩的话,就是发现了中央成立的中央财贸部是“基础同上层建筑不相适应”。他反对“我们党的政治路线组织路线是正确的,因此成绩就是主要的”的说法。他对马明方同志报告中的许多问题进行了攻击,企图煽动大家反对领导。

四、整风运动中,煽风点火,包庇右派,向党进攻。一九五六年十二月干部处江卓副处长主持起草了“关于非党干部的提拔使用情况的报告”(草稿),其中不加批判地引用了一些反党言论,并错误地指责党的部干政策。部里要他们修改,他们不修改,到反右派斗争的时候,又把这份文件拿出来,要干部处干部鸣放。他说“这个文件还是有用的”,“为什么不发表,为什么不送中央?”他还散布挑拨性的言论,说中央财贸部“矛盾的锋芒主要是领导与被领导间的问题”,向别人暗示领导上有错误,企图掀起反党反领导的斗争。

郝可铭反对认真进行反右派斗争,并包庇右派分子郝守业(干部处工作人员),部里指示详细调查核实郝守业的错误事实,他不执行。部里把郝守业的错误事实弄清楚,经过了几次大会批判肯定是右派分子以后,他又积极主张把郝守业留在党内。郝可铭还利用李毅向党进攻,并且包庇李毅,他把整风办公室整理的关于李毅的错误言行材料传给李毅看,要李毅预为准备。他还讥刺、打击积极同李毅进行斗争的同志。此外,他还诋毁浙江省委对沙文汉等右派分子的斗争。

五、工作消极。郝可铭在中央财贸部工作期间消极怠工是一贯的,而且愈来愈严重。他常常在办公时间带头下棋、打扑克、看小说,迟到早退,无故不上班。他连自己的检讨,也找别人代写。他的病本来不是那样严重,医生证明他是可以上班的,但自反右派斗争以后,他即借口有病欺骗组织,不上班。

郝可铭的上述错误并不是偶然的,他是一个没有根本改造的旧知识分子,他的少年时代是在一个“生活颇富裕”的官僚兼商人的家庭中渡过的。他的剥削阶级意识很深,入党以后,屡犯重大错误。—九四零年他在恋爱问题上和党的团结问题上犯了错误以后,竟然把党对他的教育说成是“摧残”他。在一九四一年至一九四三年抗日战争最残酷的期间,他两次私自回家养病,两年多未做工作。党批评他,他竟诬蔑党“诽谤非难”他。一九四九年他在福建闽侯地委任地委书记期间,把我们党领导的福建人民英勇坚持了二十年的革命斗争,诬蔑为“只是一条失败的经验”。他反抗省委的减租指示,还指示各县委“勿为外界(指省委)影响所动摇”。对于这些错误,他不但没有改悔,反而说“党内麻烦,只要你犯了错误,什么时候都要整你一下”。他没有认真的自我改造,一贯的站在极端个人主义的立场上来观察问题。这次整风运动中郝可铭所犯的错误,是他反党思想的发展和暴露。为了严肃党的纪律,中共中央财贸工作部机关总支委员会于一九五八年十月决定开定右派分子郝可铭的党籍,并且撤消他担任的一切职务。

原载《关于清除党内右派分子的决定汇编(四)》,中共中央监察委员会办公厅编,一九五九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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