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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对右派分子王立中的处理结论

日期:1958-1-28 作者:(王立中)

(王立中)

(一)王立中,男,湖南永县人,一九一六年生,家庭出身贫农,本人成份贫农,一九三○年五月参加工作,一九三一年四月入党。历任警卫员、营政委、团总支书、主任、政委、分区支队长、政治部主任、旅政治部正副主任、师副政委、最高人民检察署办公厅副主任、正副处长、最高人民检察院一厅厅长。

(二)主要反动言行:

一、反对中央对检察工作各项方针政策的规定。

自一九五五年以来,王立中长期怀疑中央关于检察工作方针政策指示的正确性并且拒不贯彻执行。在他确知党要整风的前夕,就协同刘惠之在今年四月党组扩大会议上开始更露骨地、更猖狂地向党进攻。

今年四月中央书记处指示检察机关的任务主要是办案,应抓住批捕、起诉、出庭公诉、审判监督、劳改监督几个环节,并对几个环节的工作作了具体的指示,王立中对这些指示都公然的采取了怀疑和抵触的态度。

1.中央负责同志一再指示:检察机关的一般监督工作基本上不要做,但要作为武器保持起来,王立中却反对中央这一指示,他说:“要不要一般监督工作是区别社会主义制度与资本主义制度检察工作的标帜”,他认为“这是涉及我国检察机关的性质问题,必须慎重对待”,并且要求领导上“从指导思想上和组织机构上要有步骤稳步地解决许多问题”。

2.中央指示:侦查监督工作从限制人身自由开始,通过批捕、起诉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王立中却反对说:“侦查监督的范围是否就那样大呢?从侦查监督的实际情况看来,有不少是应监督的,尚未监督,不该监督而监督了的仅是个别的,因此我对中央指示侦查监督搞宽了的问题有怀疑。”

3.中央指示:检察院起诉的案件应全部出庭,否则就等于违法,王立中却说:“有些案子比较简单,如果都出庭,可能成为形式,我认为即使有少数这类的案件不出庭,那还应该算是全面出庭。”

4.中央指示:检察机关主要是办案,劳改监督是一个重要环节,王立中却说:“劳改监督不是各级检察院普遍的任务,从总的趋势看劳改犯是越改越少,而不是越改越多的,因此作为一九五七年工作安排把劳改监督作为重点是可以的,从长远之计看是应该考虑的。”

此外王立中不仅在会议上发言反对中央指示,而且还在会后同刘惠之、李甫山二人到中山公园聚谈,商议他们共同对院领导上斗争的决心,实际上是协商反对中央指示的意见,进行非组织活动。

二、诬蔑中央和高检领导为“反对派”,进行分裂党的活动,以遂行其把一般监督凌驾于党和其他国家机关之上的野心。

他向干部宣称作一般监督的同志为“同行”,而且提出“同行要有共同的思想和语言”,说:“一般监督工作没有支持,内外夹击,同行苦闷。”他将中央负责同志和高检领导说成是“人家”、是一般监督的“反对派”,认为“人家”不赞成一般监督也有理由,完全不赞成一般监督的“反对派”的意见也要研究。他又说:“一种新事物(按:系指一般监督)出来是香花,还是毒草,值得研究”,并且说:“一般监督是处在曲折的过程中,要经得起曲折的考验,要有坚强的事业心。”在这里王立中不仅把自己置于中央和高检领导的反对派的地位,而且还表明了他要坚持反党反领导的态度。

三、发表文章公开与中央指示相对抗。

今年一月十三日少奇同志关于检察工作的指示,一月十五日在高检作了传达,其中指出:现在国家机关干部违法不是主要倾向,宪法颁布后,国家机关干部都是拥护宪法并积极执行法律的,就是有些违法也是不自觉的。因此检察院的主要任务是办案,一般监督不是检察院的工作重点。

王立中于一月二十九日却在光明日报上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的身份,发表了题为“做好一般监督工作有什么意义”的文章,其中极其片面地夸大了我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合作社的所谓违法的普遍性和严重性,并大肆宣扬当前开展一般监督工作对国家有重大的政治意义。公然与少奇同志的指示相违背。由于他这篇文章诬蔑了我们的党和社会主义制度,结果被右派分了黄绍竑当作材料以攻击我地方政府,被香港反动报纸所登载,被台湾国民党制成传单以飞机在河南等省散发。敌人这样地利用了王立中这篇文章来诬蔑我党和政府,而王立中在看到敌人散发的传单和转载他的文章的报纸后,不立即向组织检讨错误,却叫人到光明日报社探听有无关系,处之泰然。直到此次批判前始终无所醒悔。

四、对中央和高检领导指示,采取两面手法,阳奉阴违,严重的无组织无纪律。

一九五六年下半年张鼎丞同志指示王立中到北京兼任副检察长,亲自掌握一般监督的试点,摸出经验,以便在全国范围内解决这个长期争论的问题,他竟向人表示“无论如何不去”。张鼎丞同志为了摸清一般监督工作的情况,指定梁国斌同志带领工作组到天津进行考查,考查的结果,在天津市检察院原来认为是一般监督的二百三十三件案件中勉强算得一般监督的只有一件,完全证明了中央指示:一般监督作个武器保持起来,检察院不要普遍开展是正确的,但王立中却表示反感,认为不能以一个地方否定全国。张鼎丞同志为彻底摸清情况,便指定梁国斌同志再带一个工作组(包括王立中)到山西省进行考查,结果也得出了同天津一样的结论。王立中当面表示一般监督工作不能搞了,但背后却又说“榆次不能搞,孝义是方向”(孝义县的检察长是县委常委,分管一个区的工作,县委曾几次把他在领导这个区的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向县委作的报告通报全县,起了作用,这根本不是一般监督工作,而王立中竟说孝义是个方向。),充分表明了王立中是如何顽固地抗拒中央指示和对领导的两面态度。王立中对中央和高检领导的指示,凡不合他口味的就不认真向下传达,也不研究执行。甚至欺上瞒下,“假传圣旨”。如今年一月他向厅内同志歪曲少奇同志指示说:“一般监督肯定了,还要做”。今年七月王立中去江西参加会议时,张鼎丞同志曾指示他传达中央书记处四月份的指示和中央负责同志的指示,他却把中央的指示加以篡改和歪曲。

王立中认为“高检的领导人都是搞公安的,对检察工作是外行,不懂法律”,因此他在实际工作中常常拒不执行领导的指示,如广东省阳春县检察院提出县人民委员会未按期召开人民代表大会是违法的,李士英同志曾一再指示对于这种问题不要当作一般监督去搞,不能单纯扣法律条文,要照顾实际情况,简单地指责违法是不能解决实际问题的。但王立中顽固地反对李士英同志的指示,在一月二十九日的文章中和给领导整理的材料中几次加以引用,作为违法的典型案例。广州铁路局使用基建经费违反国务院通知问题,因广州市委已在查处,谭政文同志批示不要办理,而王立中却自行批转国务院秘书厅参考。说明了王立中的无组织无纪律是十分严重的。

五、庇护右派分子、历史反革命分子邵穆熙,企图否定高检机关的肃反成绩。

邵穆熙是一般监督厅书记员,解放前曾任过三青团区队长,是一个历史反革命分子。王立中认为他有“才”干,毫无原则地加以重用信任,并多方庇护他,说一九五五年把他当作肃反对象是搞错了,并认为一九五六年组织上未提他的级是原则上的错误。整风时王立中对邵穆熙的某些反动言论,加以支持,反右派斗争开始后,邵穆熙应当划为右派分子,领导上也一再指点,王立中却迟迟不划邵穆熙为右派进行斗争。

此外,他对一九五五年机关肃反的成绩表示怀疑,认为高检当时逮捕的三个人是否正确,须要研究。(按:这三个人在历史上均有一定的反革命活动或罪恶,当时加以逮捕是完全正确的,一九五六年予以宽大释放)。王立中身为斗争邵穆熙的直接领导人,院肃反小组和甄别定案小组成员、机关党委委员、党组委员,竟对一年前早已总结了的肃反工作表示怀疑,企图否定高检机关肃反成绩,这完全是丧失立场的行为。

六、在整风中点火煽风攻击领导。

王立中在平时经常向一些厅长级干部散布流言蜚语,说“几年来高检未拿出东西来,工作是听风,有些业务是别人挤出来的,(按:他认为全部批捕是公安挤出来的,全部起诉、出庭是法院挤出来的),院的集体领导不够,党组会民主不够,研究问题少……等”歪曲事实,破坏领导威信。在整风开始后,王立中则站在右派一边到处点火、攻击高检领导和中央。今年五月十一日在厅整风小组会议上点火说:“领导上对工作没有计划,缺乏全面安排;检察机关如何建设,领导上心中无数,下面思想混乱有些是从领导上来的”。并说“领导对中央指示贯彻不力,对试点目的指示不明确……等”,研究王立中的这些议论,和他八年来并未在检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业务建设方面提出过什么积极建议的情况来看,显然王立中不是帮助领导整风,而是在蓄意歪曲事实,大肆攻击领导。

王立中所说的“同行”、“人家”、“反对派”以及“一般监督工作没有支持、内外夹击”……等一系列煽动反对高检领导和中央指示的话,是一九五七年五月二十一日和七月二十日分别在北京丰台区试点会议上和江西省检察院一般监督业务会议上说的。他的这种疯狂的行为直到九月初张鼎丞同志指名要王立中进行检讨并表明了坚决斗争的态度以后,才开始收敛。

此外,王立中的闹独立性、闹分散主义也是很突出的,他不但强调院各个厅的独立,而且还认为各厅对下面有关部门也有垂直领导关系。如一九五五年讨论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时。他坚持不同意“各厅拟发的重要指示、通报等先送办公厅研究后再送检察长签发的规定”,并且与办公厅比大小。

(三)王立中是经过长征的老干部,在民主革命中确曾为人民作过一些工作,有其有功于革命的一面。可是在高检几年来,他把过去的功劳当作资本,以功臣自居,自以为老子天下第一,他的极端恶劣的争权夺利的个人主义思想已发展到了在政治上、思想上公开地反抗党、反抗中央、反抗领导,在同级面前蛮不讲理骄横跋扈的极端狂妄程度。而且,在工作中既不愿接触实际又不愿研究政策,已经成了一个只坐办公室的主观主义官僚主义者。这就是他过不了社会主义关的基本根源。

根据以上事实,党组讨论决定将王立中划为右派分子。并决定撤职、降级、降薪。(由九级降为十二级)

一九五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来源:

原载 《关于清除党内右派分子的决定汇编》,中共中央监察委员会办公厅编,一九五九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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