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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支部关于开除右派分子邬家箴党籍的决议

日期:1958-1-30 作者:(邬家箴)

(邬家箴)

邬家箴,男,三十九岁,浙江宁波人,高级职员家庭出身,本人学生成分,一九三八年入党。历任:新四军教导队医务所指导员,军法处科员,二支队特派室股长,苏北行署公安局科长,县公安局长,杭州市军管会公安部处长、省公安厅处长、温州专署公安处长,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党组副书记等职。

反右派斗争中揭发的大量事实证明:邬家箴在担任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党组副书记期间,为了卑鄙的个人野心,利用职权,进行了一系列的反对党的领导、反对人民民主专政、反对民主集中制,篡改人民法院性质的罪恶活动,已经完全堕落成为资产阶级在党内的代理人。

(一)反对党对审判工作的领导。他借口“审判独立”,主张“党主要是政治思想和方针政策领导”,反对党委审批重大案件。他认为“党委批案在法律上说是不合法的”,干涉法院的“独立审判”,“包办代替”法院的工作,是“党委犯了事务主义”,“不能发挥法院、审判人员的积极性和工作责任心”。有意歪曲党的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说省委审批省法院党组的案件是“个人否定集体”,“名义上代表省委,实际上还是个人,与‘八大’精神不符”。并借口反对由公安部门负责人审批案件,反对省委领导。他还诬蔑省委不懂法律,“法制观念不强”,认为我们的法制规定上,已有很多防止错案的措施了,党委在监督上可以通过检察院来实行,无须再审批案件,在实际工作中,对抗省委指示,阳奉阴违,拒绝执行,利用法律程序方便蓄意篡改省委指示,并散布流言蜚语,布置收集材料,攻击省委领导同志。同时,他与右派分子刘更生互相吹捧,打击、排挤院长,说院长“不懂业务,不解决问题,干不了,抓小不抓大,很使我们失望。”甚至逼问院长“你什么时候走呀?”一方面又成天叫“党组分工不明确,职责不清,自己无权”,“吴院长来了工作反而难办”,以致消极怠工,刁难院长,企图挤、逼院长“下台”,他好取而代之。

(二)以资产阶级法律观点企图对人民法院实行“革命”,反对在法院审判工作中实行民主集中制。说什么法院“特殊”,有“两套组织”、“审判委员会和合议庭是审判组织,院、庭长是行政职务,对合议庭不是领导关系,仅是指导关系”;批案“不合法”,“不符合集体领导原则”,“是多数服从少数”,“个人否定集体”。说院、庭长不批案“可以进一步发挥干部工作的独立性和创造性,保证判处及时”。硬说一九五五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制订的“有关审判工作职权范围划分的若干规定”已经不适用了,指使右派分子刘更生制订了一个公开反对民主集中制原则的新规定,正式提出院、庭长对合议庭不是领导关系,不能审批合议庭的案件,以“两级制代替四级制”。取消院、庭长对合议庭的领导。这个规定遭到审判委员会多数委员反对,在没有被通过以前,他就擅自以副院长身分,到处吹嘘这是“革命措施”,“最大的先进经验”,“有十大好处”,积极推行。

此外,邬家箴还积极散布和贩卖“有利被告论”,“无罪推定论”,“直接证据论”等旧法观点,千方百计地为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开脱罪责,甚至提出“宁可错放”的口号,形成一个系统的包庇、纵容敌人的“理论”,对全省审判工作流毒极深。

(三)攻击肃反运动,极力夸大肃反运动的个别缺点和错误,否定肃反成绩。诬蔑肃反运动是“杀气腾腾,以杀为快,有捕必判,盲目长判”。对党委统一领导、公安、检察、法院三者组织联合办公室一致对敌说是“不合法”。“一九五五年反右倾实际上起到强迫命令的作用”,搞控制数字、上调劳改犯是“造成错案的原因”。说“肃反运动的缺点和错误是严重的”,错案占百分之二十。因此他在清案查错中,只查错,不查漏,下边检查缺点错误不到百分之二十的,就指责是不深不透,还叫嚣“一九五五年肃反错误摸不到底”,说省委对查案“劲头不大”,说什么“肃反案件搞到这种质量,不检查还行吗?”他还诬蔑机关肃反“副作用”和“消极因素”很大,“占法院百分之三十”,“法院工作被动是从肃反来的”。并指责肃反干部“不务正业”,乘党组书记不在家的时机,在党组会上逼令肃反干部检讨。

(四)大鸣大放期间,与社会上右派分子里应外合,向党进攻。在龙泉拆塔事件上与右派分子宋云彬遥相呼应,积极主张法办拆塔人员,并以刑法草案为炮弹,配合右派分子向党进攻。吹嘘右派分子黄绍竑是“进步的”,“懂法的”,并说:“向省委反映法制建设还不如向黄绍竑反映解决问题”,黄绍竑猖狂向党进攻,他说:“黄绍竑的意见都是事实”。

邬家箴出身是非无产阶级知识分子,参加革命后,缺乏自我改造的自觉性,一直保持着资产阶级的思想、观点,处处顽强地表现自己,力图按照自己的面貌来改造党。在工作上一贯表现骄傲自大,抗拒领导,自作聪明,标新立异。思想上享乐腐化,斤斤计较个人得失,要地位、要待遇、要物质享受。当他因政治历史问题被审查时,就表现与党离心离德。这些都是他堕落为资产阶级右派分子的社会根源和思想根源。

支部大会认为:邬家箴反党、反社会主义的罪恶活动,确已到了十分严重的程度,中共浙江省委在一九五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确定其为右派分子和撤销他的党内外一切职务的严正措施是完全正确的。为了纯洁党的队伍,支部大会建议开除右派分子邬家箴党籍。

一九五八年一月三十日

来源:

原载 《关于清除党内右派分子的决定汇编》,中共中央监察委员会办公厅编,一九五九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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