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1959-6-29 作者:(葛佩琦)
(葛佩琦)查被告葛佩琦历充蒋匪要职,积极为敌效劳。长期充当蒋匪特务,发展情报人员,并亲自搜集我军情报,报与敌特机关,参加镇压学生运动。多次诽谤我党,鼓动蒋匪帮反共反人民的气焰。解放后对其主要历史罪行又长期隐瞒,拒不向政府坦白。人民政府未念旧恶,给其安置工作,在人民大学担任讲师的重要职位。被告本应感恩自悔,痛下决心,彻底改造,重新作人,好好地为人民服务。但被告却相反,视人民对其宽大为可欺,死抱反动立场,坚决与人民为敌。乘党整风之际,即歪曲事实,颠倒黑白,向党和政府展开全面的进攻,竟公然叫喊要杀共产党人,要推翻人民政府。被告这些严重罪行,引起全国人民的公愤。故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之规定,判决如下:
证物:匪(指国民党)军衔花八个、帽徽一个、司章三个、军服两套、军服带两条全部没收。
《起诉书》控告我的罪名,概括起来可以分为两条:第一条是“历史反革命”;第二条是“现行反革命”。根据事实,这两条罪名都不能成立。现将理由陈述如下:
《起诉书》控告我为“历史反革命”的主要内容,是说我“历充蒋匪要职,积极为敌效劳,长期充当蒋匪特务”,这完全是颠倒黑白,混淆是非。
《起诉书》控告我为“现行反革命”的主要内容,是说我“借党整风之机,攻击诬蔑党的各项政策和政治运动,叫嚣要杀共产党人和推翻人民政权”。认定这条罪名的证据,都是从1957年报刊上抄下来的对我的诬陷不实之词。例如《起诉书》上引用的:“肃反搞糟了,统购统销搞糟了,老百姓把用豆饼做的豆腐叫做日本的混合面,人民生活提高的是过去穿破鞋进城,现在坐上小汽车的党员和干部”;“党员起了监督群众的便衣警察作用,因为党组织要他们作情报”;“今天的党群关系和解放前相比,差了十万八千里,1949年共产党进城时,老百姓‘箪食壶浆’以迎王师;今天老百姓对共产党是敬鬼神而远之”;“共产党可以看看,不要相信我们知识分子。搞得好,可以;不好,群众可以打倒你们,杀共产党人”,等等。
《起诉书》从报刊上引用的这些话,不是我的原话:报刊发表这些言论时,没有经我同意,没有经我签字,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不能作为定罪的“证据”,这是第一点。第二点,毛主席多次说:“右派问题是敌我矛盾,我们作为人民内部矛盾处理。”既然把右派问题作为人民内部矛盾处理,我在整风座谈会上的发言,就不能作为定罪的“证据”。根据以上两点理由,《起诉书》控告我为“现行反革命”也是不能成立的。
综上所述,我既不是“历史反革命”,也不是“现行反革命”,请求法庭依法宣告无罪释放。
来源: 牛汉、邓九平主编《六月雪》,北京经济日报出版社,199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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