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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民族事务委员会整风领导小组关于右派分子花经熬的错误事实定案报告

日期:1959-1-20 作者:(花经熬)

(花经熬)

花经熬,男,三十八岁,安徽省定远县人,贫农出身,学生成份,初中文化程度,小时干过小商版,在本县国民党县府当过勤杂人员,一九四一年三月参加工作,一九四三年七月入党,曾任会计、商政科长、副处长,现任民委副主任。

花经熬来民委首先计较职务和级别。曾数次叫秘书问省人事局,也亲自问统战部干部处,来民委工作是什么职务,属那一级?统战部向他说是厅局级才安下心来。三年来的表现:

(1)狂妄自大,独断专行,目无组织。如说李主任写东西不象样子,重要东西写不进去。并夸耀自己说从他手里出去的东西,没有错的。又如:擅自决定出国朝觐的人员;随便动支大批公款;整风前很多向上的报告和会议上的发言,很少召集党组会或办公会集体研究,仅是与几个对口味的人商量一下即办。

(2)处处显示自己,扩大个人影响。如一九五六年到太安参加阿訇会,会后又以民委名义单独召开一天会,搞会餐、吃水果,会后坐着专署小汽车到回民乡买弄威风。一九五六年到德县检查工作,出发前亲自挂长途电话通知该县说明自己是民委副主任要去检查工作。

(3)拉拢宗派,排斥异己。对机关干部不是平等看待。对情投意合的无话不说,如对杨小儒、陈兴起、马文宝三人认为他们是“顶起来”的好干部。在各方面,都给予方便和支持。如党内文件的阅读,出省参观,他们在工作生活上提出的要求也多得到满足。还长在一起散布流言蜚语,对干部评头论足,互相吹嘘捧场。对重大方针政策问题及对省人委、统战部看法基本是异口同音。而对不趁心的干部讨厌,不但工作上不给予支持,反而处处排挤、找别扭。如对办公室主任,花想尽一切办法将他调出民委。花的作风也很坏,身为民委副主任,竟不顾影响,在自行车上带着品质很坏的女干部穆惠敏到山东剧院去。穆要求救济十元,群众和福利组评议五元,花却批成十五元。

花经熬的主要罪恶事实是:一贯假借代表民族利益,站在民族主义立场上反党反社会主义,篡改和不执行中央的政策指示,攻击党与政府,污蔑党政领导人员,否定社会主义优越性,反对社会主义改造,挑拨民族关系,分裂民族团结,煽动少数民族反对党和政府。

一、地方民族主义,表现在:

(1)强调干部民族化,反对干部共产主义化。花是从“只有少数民族干部才能为少数民族谋利益”的错误观点出发,企图从省人委、省委统战部直到有关基层政权和有关部门都配备少数民族的主要领导干部,在各级党政领导机关内建立少数民族的领导系统,分裂党的统一。如在四级干部会议期间,就打算要求省人委要有回民副省长。四级干部会上鸣放:要求省委统战部提拔回民副部长。攻击省委说“全省没有一个回民县委书记和正县长。少数民族当七、八年副县长当不上个正县长”。还污蔑说“全国人民代表没安排省民委的人。民委也不能参加民族委员会”。一九五六年六月在第一次民族工作会议上的总结和有关县市建立民委机构的文件上提出“五千人口以上的县、市要配备回民副县、市长。少数民族较多的乡配备少数民族副乡长”。一九五六 — 五七两年民族工作规划上提出:“省教育厅要建立民族教育处,五千人以上县市配备少数民族教育专职干部。……要在三年内将有条件的‘阿訇’转为国家干部”。还提出:“在合营企业中将回民职工资方安排到领导岗位上”,以便从上到下,从党到政,从机关到企业建立回民领导系统。

(2)制造民族分裂:在社会主义的社会公共事业中单独建立回民的一套,借以使回民突出,使回民孤立,制造民族间的洪沟,阻碍民族关系的密切和民族间的自然融洽。如在一九五六—五七两年规划上提出:“建立回民医院、托儿所、养老院、俱乐部、回民中学,民族乡建回民诊所、保建站”。花在一九五七年力争实现他的计划,已在济南回中建立了高中班,在七个县市设立了回民班,要给济南市民委拨三万元建立俱乐部未行通,而大为不满。给济南市街道回民托儿所补助了四百多元,还指示德县要教育回民干部坚持“民族感情”。

(3)不顾党和国家的整体利益,扩大少数民族的困难,强调国家对回民的经济扶持,并歧视排斥汉民,夸大民族间的矛盾。如一九五六年花以个别县的几个回民村与汉民村牲畜农具占有情况对比,推算出全省回民比汉民少的牲畜农具价值二百七十万元,以此数字向省委要求三年补齐。一九五七年国家拨发少数民族生产补助款五十万元,花主张只补助回民,对汉民仅是补助个别户。一九五七年春,我省去青海的回民和当地汉民打了群架,回民有伤亡,马文宝同志调查处理回来,花坚持主张要马文宝同志对汉民打了回民写专题报告,替回民向中央喊“冤”告状。完全站在回民方面,说“金岭镇事件全省回民均已知道,邻省回民也来信支持,甚至来人支援。说回民吃了亏”。

(4)扩大民族差异,强调少数民族特殊。我省回民与汉民在政治经济文化以及风俗习惯本来是没有多大区别,民族关系特别在解放后基本是正常的(地、富、反、坏、右挑弄是非除外)。但花经熬始终认为我省回汉民经济文化有很大距离,民族关系、民族差异很复杂。如一九五七年冬花在省人委整改座谈会上鸣放说:“山东少数民族经济水平较汉民是低的,未赶上汉民水平……,少数民族成立的合作社或少数民族多的社悬殊很大”。还说:“省人委是否认为少数民族主要是回族,与边疆少数民族不同,不过是不吃猪肉,其他与汉民无异。其实不只猪肉问题。问题很复杂。”

花在五年民族工作规划中还提出“要百分之八十的高小毕业生升初中,百分之九十的初中毕业生升高中。七年要国家拨发教育补助费一百至一百五十万元”。

二、假借代表少数民族利益,篡改和不执行中央政策指示,反对省委、省人委的领导。污蔑省委、省人委和负责同志“是大汉族主义”,“不重视”民族工作,“不尊重”回民的风俗习惯;“歧视”少数民族等,并煽动回民反对党和政府,威胁政府干部。表现在:

(1)攻击省委是“大汉族主义”,“不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在区划问题上将少数民族“分而治之”。污蔑省委“排斥歧视”少数民族、“不在”少数民族中培养提拔干部,发展党团员。如一九五七年冬全省四级干部会议上花鸣放说:“省委发出的指示或全省性的工作规划,提不到民族工作的问题,好象山东“没有”少数民族。如农业积极分子会议上提出每人养猪一头,会内有十几个回民就向民委提出问题来,说“没法”响应号召。中央提这一口号时,说少数民族除外,而我省就把这一条删去了”。又说:“区划、建乡工作,对民族工作未注意(主要是省委组织部),有的把一个回民乡划到两个县里去”。还无中生有地说:“有些干部上边说什么,他就说什么。曾有一个乡长到一个村里号召群众养猪,结果这是个回民村”。还扩大事实无中生有地说:“在少数民族中的党团发展和干部培养问题……,不如抗日时期,太安城关几千户回民才有一个妇女党员。济南市……发展一个半党员。章邱四千多回民没有一个干部。德县四十二名民族干部是解放前的,解放后没吸收一个;去年提拔了三百六十多个干部一个民族干部也没有……”。

(2)花同样恶毒的攻击污蔑省人委。如一九五七年冬在省直整改座谈会上说:“省人委对民族工作有一般化领导的情况。还没有对少数民族特点和需要,在方针政策领导上加以特别注意。回汉杂居地区猪乱跑,引起回汉纠纷”。还说:“省人委对民族工作认识上有问题:(一)省人委是否感到少数民族数目不多,不会出大问题?领导一般化是否与此有关?人数当然少,但人少容易出乱子,闹起来往往不小,影响很坏。(二)略。(三)是否认为合作化后问题已经不大了……。(四)有的负责同志总象认为少数民族好闹事……”。

(3)丑化、攻击省委书记谭启龙同志“官僚架子”、“听枕边言”。丑化杨宣武同志“经不起批评”。一九五七年夏花参加济南市委召开的研究回中闹事问题的会,受到市委的批评(批评单搞一套)花也顶了王路宾。开会回来与杨小儒商量:“严副市长是谭启龙同志的爱人(当时处理回中问题并参加会的),别叫谭政委听了严的话(济南对回中看法)。我们争取主动向省委汇报……”,不几天花勾结赵笃生向省委常委当面攻击。杨宣武同志提出国家过多的从经济上扶持少数民族值得考虑。花不满即在省人委整改座谈会上一再攻击杨宣武同志说:“在经济上扶持少数民族问题,可能由于杨副省长对情况不了解,实际上每人(按回民连地、富在内)补助两块多钱是超不过汉民的”。回来在机关散布“整风真了不起,我提了意见,杨副省长脸通红”。

(4)花经熬对中央政策、指示、决议狂妄地进行篡改和拒绝贯彻执行。(一)一九五六年春中央指示各省市普遍进行一次民族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花却曲解中央指示,说中央指的边疆,山东与边疆不同;而在一九五六年六月第一次民族工作会议上布置重点检查。(二)关于清真寺的修理,中央的指示(花亲自参加的会议)是:政府不干涉,不帮助,不影响生产群众自筹自办。但一九五七年花却主张由国家开支五万元资助修理清真寺七十多处(其中应该资助的只有两处)。(三)对阿訇生活补助,中央指示是不能劳动,生活确有困难的进行救济。一九五七年花主张拨出二万元,补助阿訇生活(每人平均四十元),助长了阿訇不劳而获的剥削思想,大大助长了阿訇威风。竟有的阿訇说“政府离了我们不行”。(四)国务院指示建立民族乡的原则是:参照历史情况,民族关系显著,有利民族团结,有利发展生产。花却篡改成:二千人口以上的少数民族聚居区划入不超过回民人口的汉民建立民族乡。

(5)煽动回民反对政府,反对政府干部。如一九五七年六月花经熬煽风点火的反动文章,在回协“通讯”上登出后,德县五间房(回民村)回民看到文章登着“德县边临镇区供销社主任说五间房没个好人”,五间房回民集合起来要去打区供销社主任(被平息),又如济宁市大乡老王茂臣(右派)看到文章上说:不少地方不尊重回民风俗习惯,菜里常吃出猪肉来。也有的汉民用猪肉和回民开玩笑。王对花说(花正在济宁市处理回民闹事):“从你写的文章看叫回回吃猪肉到处都有,不解决真不行”,加上花当时对伊斯兰教上层迁就纵容多,批评教育少。因此发生几十个回族伊斯兰教上层人士向市府请愿。

三、反对少数民族走社会主义道路。挟持鼓励私有制,否定合作化的优越性,发展回族人民合作化道路上的障碍。表现在:

(一)反对农村回族人民尽快的走合作化道路,并支持阿訇破坏合作化,企图长期保持回族人民中的资本主义自发势力。如花在一九五七年冬省人委整改座谈会上说:“农村社会主义改造中,回族占(全省)少数民族百分之九十七多,多是搞小商贩(按:多兼营农业)。社会主义改造中几乎全部转到农业上去。但困难很大,“没有”技术,“没有”生产资料。有些人就感到社会主义改造“改坏了””。一九五六年阿訇会上花提出处理清真寺土地入社的七条办法,强调社里出租金纳报酬和自种,会后有几个地方的阿訇,从社里抽出比原来土地多的大量土地,仍由社出劳动力义务耕种,大量余粮到黑市高价出卖。

(2)丑化合作化,否定合作化的优越性。如一九五七年四月在省政协会议上发言,和在回协“通讯”上的文章扩大捏造事实说:“德县崇兴白家集两个社,去冬死了八十头牲口。……生活上没吃没烧,住破房,没被子,生病无力治疗,在部分地区也很严重……,白家集、崇兴、管饭堂三个回民村(五百四十九户)缺粮十九万斤。突出的是……将近半数是无钱购粮的,急需国家救济。……仅崇兴一村调查有二十三户一百零八人每户只有一床破被,好几户七口之家三代伙盖一床烂被。有十二户住的房屋山墙倒塌,上盖漏雨,下雨刮风需要搬家……,二十三户二十七人病情种类很多,如果生活稍好加上一般治疗,许多人是可以很快治好的,但是由于生活困难……春节前后已死去四人。……由于上述情况崇兴回民已有三户小孩送人。要饭卖旧衣旧被、拆房子,卖家具的情形已经发生”。

(三)利用国家资金扶持鼓励私有制。如一九五七年国家拨出五十万元补助少数民族生产,花在他宗派小集团的维护下积极主张将专款补助了少数民族作为私有。直至一九五八年三月民族工作会议上花仍指示杨小儒召开各专署干部会,仍按补助私人的原则布置一九五八年的二十五万元生产补助款(被制止)。

花经熬在攻击省委,省人委和执行政策中的严重错误,省委统战部指出数次,花却不理不睬拒绝交代。当机关开展双反斗争时,花不是引火烧身,而是把问题向上推给李敬渔主任,向下推给科长们,自己是清水衙门,赵芳洲部长和曲处长亲来民委帮助检查时,花思想上极为抵触,耍无赖不检查。错误的认为统战部“画好了匡子让他套”,不得已时勉强在民委党组会上进行第一次检查,这次实际上不是检查,而是陈述情况和指出下边同志们的缺点说明他自己是正确的,他曾通过赵笃生打击威胁向他积极斗争的同志,妄图破坏运动混过关去。在全体同志们的揭发批判下,后段表现还好,经过七八次检查交代,承认了错误。并积极揭发了赵笃生、杨小儒(右派)等人的许多重大问题。自调铁厂劳动很好,愿意悔改

根据上述错误事实,花已成为反党反社会主义的党内右派分子,为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队伍,决定开除其党籍,撤销民委付主任职务,由十三级降为十四级,另行分配工作。

(已经山东省委批准)

原载 《关于清除党内右派分子的决定汇编(五)》,中共中央监察委员会办公厅编,一九五九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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