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1960-12-21 作者:[待确定]
被告人:冯国将,别名冯新、冯毅,男,30岁,广东省普宁县人,大学文化程度,系清河农场劳动教养分子。于1945年至1948年在印尼棉兰华侨中学读书,1949年去香港达德学院读书,同年5月回国,先后在华侨干校、华北军大、北京市立四中、师大附中等校学习,1952年考入清华大学建筑系学习,1955年9月被勒令退学,1956年9月复学。1957年整风期间,因向党进攻,被划为右派,1958年被开除学籍,1959年3月送清河农场劳动教养。1960年6月6日潜逃来京。因反革命罪,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1960年11月3日由北京市公安局逮捕,现已侦查终查,经我院审查认定被告犯罪事实如下:
一、1957年我党整风运动期间,被告冯国将乘机向我党大肆进行攻击诬蔑,恶毒的攻击我党肃反运动为:“是加深了人民内部矛盾,摧残了青年,培养了人民野蛮,得到的是死的历史,失去了活的人心,制造了反革命,现在有人说要杀共产党是可以理解的”,“混淆了敌我,斗争会上正义、真理被强奸了,明明是朋友,而当反革命斗,年青人纯洁的灵魂涂上了一层灰”。并谩骂“领导肃反的干部自私自利,为了个人地位抓反革命立功”,谩骂党员“象机器、有党性、无人性”。并公开表示反革命的决心“头可断,血可流,决不作任何检讨”。此外,被告还经常向其同学彭福鑫等人散布反动言论,宣扬美国军事威力等,反动气焰极为嚣张。
二、被告1959年送往清河农场劳动教养后,仍一贯坚持反动立场,消极怠工,抗拒思想改造,并经常与劳动教养分子胡宗悫、张斗琪阴谋策划逃出农场和偷越国境,被告还经常书写反动日记和搜集农场劳动教养分子改造的情况,通过胡宗悫的父亲胡华澄去农场接见的机会,将上述笔记密交胡华澄转交北京大学冰岛反动留学生斯古力,企图通过斯进行“反共反华”的宣传,被告于6月6日从农场潜来北京后,立即与斯古力取得联系,并先后在颐和园、北京图书馆等处与斯古力秘密会见多次,向斯大肆攻击诬蔑我劳动政策,并将其偷越国境的计划告诉给斯,要求斯协助其逃往国外,并通过斯的关系与达贺(阿联留学生,已驱逐出境)及北大奥地利籍讲师蔡思克,法国留学生卡尔蒂等人秘密会见多次,策划逃往国外,同时接受斯古力等为其筹集的路费三百余元。
综合上述事实证明,被告冯国将一贯坚持反动立场,乘我党整风之机,大肆进行恶毒的攻击和诬蔑,被划为右派后仍不知悔改,在劳动教养期间,抗拒改造,并乘机潜逃来京,勾结反动留学生阴谋逃往国外背叛祖国,进行反革命破坏活动,捕后坚不认罪,故我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第十六条比照第三条及第十条三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此致
检察员 郭松鹤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1960年12月21日
公诉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员 郭松鹤
被告人:冯国将,别名冯新、冯毅,男,31岁,家庭出身自由职业者,本人成分学生,汉族,原籍广东省普宁县人,大学文化程度,捕前系清河农场劳动教养分子。被告自幼侨居印尼,1945年至1949年先后在印尼棉兰华侨中学、香港达德学院读书,1949年5月回国,先后在华侨干校、华北军大、北京市立四中、师大附中等校学习,1952年考入清华大学建筑系学习,1957年整风期间成为右派,1958年被开除学籍,1959年3月送清河农场劳动教养,1960年6月6日潜逃来京。于1960年11月3日因反革命罪被捕,现在押。
本院于1961年元月13日在法庭上依法不公开审理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60)京检分反起字第576号公诉被告冯国将反革命一案,业经审理完结,现查明:
被告冯国将于1957年乘我党整风之机,大肆向党进攻,恶毒地攻击我党肃反运动为:“摧残了青年,培养了人民野蛮,制造了反革命,失去了活的人心……”。谩骂党员“象机器,无人性”。并公开表示反革命决心:“头可断,血可流,决不作任何检讨”,并宣扬美国军事威力,反动气焰极为嚣张。
被告于1959年被送劳动教养以后,仍一贯坚持反动立场,消极怠工,抗拒改造,并经常写劳动教养分子胡宗悫、张斗琪,密议策划逃出农场,偷越国境,被告还经常书写反动日记和搜集农场劳动教养分子的改造情况。借胡宗悫之父胡华澄去农场接见的机会,将上述反动笔记密托胡华澄转交北京大学革外国留学生,而后转递国外,以达其反共反华宣传之目的,于1960年6月6日被告从农场潜来北京后,匿居北大外籍讲师家中。并先后在颐和园、北京图书馆等处与外国留学生多人秘密会见,向外国留学生大肆诬蔑我劳动教养政策,向外国留学生筹集路费三百余元,还购买了备作偷越国境潜水时借助呼吸的皮管及皮球等物,准备伺机偷越国境,逃往海外,进行反革命活动。
上述罪行,经本院审理查证属实,有检举材料在案佐证,犯罪事实自可认定。查被告冯国将,思想极端反动,一贯坚持反动立场,乘我党整风之机大肆攻击诬蔑我党的各项政策,当其右派咀脸被揭露后,仍坚持反动立场,在劳动教养期间,抗拒改造,竟乘机潜逃来京,向外国留学生诬蔑我劳动教养政策等,积极进行反革命活动,并密购偷越国境潜水工具及筹划路费,妄图偷越国境,逃往海外。被告的犯罪活动已构成反革命罪,必须依法严惩,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第十六条比照第三条、第十条三款及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冯国将犯反革命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查获证物皮球1个、皮管一根、手电一个、田鸡腿2个、指南针一个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的第二天起十天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院长 王良代理审判员 王澄华书记员 郭光宗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1961年6月30日
上诉人(被告):冯国将,别名冯新、冯毅,男,31岁,原籍广东省普宁县人,家庭出身自由职业者,本人成份学生,大学文化程度。自幼侨居印度尼西亚读书,1949年5月回国,先后在华侨干校、华北师大、北京市立四中、师大附中等校学习,1952年考入清华大学建筑系学习,1957年整风期间成为右派,1958年被开除学籍,1959年3月送清河农场劳动教养,1960年11月3日因反革命罪被捕,现在押。
上诉人为反革命一案,不服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1961年6月30日(60)中刑反字第1402号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以自己不是右派分子,更不是反革命,声称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缺乏根据,向本院提起上诉。
经本院审理查明,上诉人于1957年乘我党整风之机猖狂向党进攻,恶毒攻击我党政策和肃反运动。成为右派后,仍拒不认罪,声称“头可断,血可流,决不做任何检讨”,反动气焰极为嚣张。上述事实,经调查属实,有上诉人发言记录和清华大学处理右派分子冯国将结论材料为证。上诉人1959年被送劳动教养后,仍坚持反动立场。消极怠工,抗拒改造,书写反动信件,诬蔑我党政策。与教养分子胡宗悫多次密议策划逃出农场,并借胡宗悫之父胡华澄去农场接见之机会,将所写反动信件和日记,密托胡华澄转交北京大学某外国留学生,转递国外等反革命罪行,不仅有清河农场证明材料及胡宗悫检举,并有从间谍分子手中查获之信件为证,今上诉人对上述罪行否认并提出辩解,显系不认罪之表现。上诉人于1960年6月6日,从清河农场潜逃北京后。匿居某外籍讲师家中,先后在颐和园、中山公园、北京图书馆等处,与某些外国留学生和间谍分子秘密会见,与他们密议逃往海外的办法,向他们筹集路费三百余元,并购买皮球、皮管、指南针等物,准备伺机偷越国境,逃往海外等罪行,亦有证物在案,上诉人也曾供认不讳。
总上所述,上诉人系右派分子,在劳动教养期间,继续坚持反动立场,进行反革命活动。根据其抗拒改造,书写反动信件,策谋逃跑,与间谍分子秘密会见,筹集路费,购买偷越国境的工具,妄图逃往国外等罪行足以说明上诉人的犯罪活动已构成反革命罪,应予惩处。今上诉人否认自己的反革命罪行,显无理由。但根据上诉人的全部犯罪事实和情节,原审法院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过重,故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第十条三款及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1961年6月30日(60)中刑反字第1402号判决。
二、上诉人冯国将犯反革命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1960年6月28日起算)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三、查获证物皮球一个、皮管一根、手电一个、指南针一个予以没收。
院长 刘涌审判长 蒋淑芬审判员 郭岚审判员 朱家荣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1962年6月8日
冯国将:你于一九六三年呈高级法院的申诉,已转我院处理,经我院审查认为。犯罪属实,判决正确。并于一九六三年六月十四日,在市看守所对你的申诉做了当面驳回。今后,你只有认罪服法,老老实实的接受改造。才是你唯一的出路。抱任何幻想都是不现实的。特此告知。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1965年12月28日
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军事管制委员会判决书
(71)刑反字第36号;1971.11.01
叛国犯冯国将,男,四十二岁,广东省普宁县人,自由职业者出身,学生成份,原系良乡新都机械厂就业职工,住该厂宿舍。冯犯自幼侨居印度尼西亚,一九四九年自香港回国,一九五七年被定为右派,一九五八年在清华大学被开除学籍,一九五九年被劳动教养,一九六一年因反革命罪被判刑五年,因叛国罪于一九六七年一月二十八日被逮捕。
冯犯思想反动,一贯坚持反动立场,进行反革命活动,在判刑劳改和刑满就业后,仍拒不认罪,抗拒改造,于一九六六年八月二十八日由北京潜逃到丹东市,当晚偷越国境逃往国外,九月八日被引渡回国。
经审理,冯犯罪行严重,证据确凿。
为坚决镇压反革命,巩固无产阶级专政,依法判处叛国犯冯国将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一九六七年一月二十八日起算至一九七七年一月二十七日止)。
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军事管制委员会1971年11月1日
冯国将,男,汉族,广东潮安普宁人,原为清华大学建筑系学生,一九五八年二月被定为右派分子。
根据中共中央〔1978〕55号文件精神,我们对冯国将同志的右派问题进行了复查,按照一九五七年中共中央关于《划分右派分子的标准》的规定,冯国将同志不是反党反社会主义的右派分子,对其原划右派的结论予以改正。
中共清华大学委员会清华大学一九七九年三月三日
被告:冯国将,男,四十八岁,印尼归国华侨。
冯国将于一九四九年五月回国,先后在华侨青年训练班、华北军政大学、北京男四中、师大附中学习,一九五二年考入清华大学建筑工程系学习。一九五七年整风中被定为右派,送劳动教养,一九六○年六月六日冯国将未经批准私自来京,筹集路费,购买潜水工具,企图偷越国境。本院于一九六二年以(61)刑终字第1361号判决判处被告冯国将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冯国将刑满就业后,于一九六六年八月又一次偷越国境,被引渡回国,经原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军事管制委员会(71)刑反字第36号判决,判处被告冯国将有期徒刑十年。
经本院复查认为:被告冯国将一九五七年被错划为右派(清华大学已于一九七九年三月三日改正)后,两次偷越国境是错误的,但其偷越国境的目的是想回家,并非进行反革命活动,因此两次以反革命定罪判刑都是错误的,应予改正。据此,改判如下:
一、撤销本院1961年刑终字第1361号判决及原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军事管制委员会(71)刑反字第36号判决;
二、宣告冯国将无罪。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一九七九年三月五日
来源:根据冯国将先生提供的原件打印。
Copyright (C) 2024 Marxist-Leninist-Maoist.
Permission is granted to copy, distribute and/or modify this document under the terms of the GNU Free Documentation License, Version 1.3 or any later version published by the Free Software Foundation; with no Invariant Sections, no Front-Cover Texts, and no Back-Cover Texts. A copy of the license is included in the section entitled "GNU Free Documentation Licen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