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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贵州省委关于做好1961年“三包一奖”工作,掀起春耕生产高潮的意见

日期:1961-4-12 作者:[待确定]

为了提高全体干部的政策思想水平,提高全体农民的社会主义觉悟和生产积极性,争取今年农业有一个好的收成,全省各级党的组织,应当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讨论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给全党同志的信》的精神,详细研究《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并且同广大群众反复商量、认真讨论,提出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各种实际问题的具体办法和意见。目前正值春耕大忙季节,各地必须结合《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的讨论,充分发动群众,从现在起到5月上旬一个月的时间内,集中力量,切实做好“四固定”、“三包一奖”工作,进一步调动广大群众的生产积极性,普遍掀起春耕生产高潮。在进行“四固定”、“三包一奖”工作的时候,要首先承认生产队与生产队之间、社员与社员之间生产水平和收入水平的差别(注意不要扩大这种差别性),以防止平均主义现象的发生。对于前一段各地初步进行的“四固定”、“三包一奖”工作,应当经过群众民主讨论,进行复查。做得合理的,可以不再变动,做得不合理的,应当实事求是地加以修订。

(一)关于“四固定”问题。为了贯彻以粮为纲、多种经营、全面发展农村经济的方针,生产大队应当把本队范围内的劳动力、土地、耕畜和农具,固定给生产队使用,并且认真清理、登记、造册,不再变动。如果在特殊情况下,必须调用的时候,一定要不妨碍生产队包产任务的完成,经过协商同意,严格遵守互利的原则。凡是宜于生产队经营的荒地、山林、经济林木、副业生产设备、鱼塘、藕池等,都应当固定包给生产队经营,使这些资源得到充分的利用和保护。

一、劳动力问题。全劳动力、半劳动力、辅助劳动力的计算,由生产大队评定。并根据现有劳动力的实际情况,合理使用。生产大队兴办的企业和事业,占用生产队的劳动力,以全年计算,至多不能超过生产队劳动力总数的3%。

二、土地问题。在固定土地的时候,必须明确生产队承包的耕地面积。对于1958年以来丢荒的土地,一般应当列为包产面积,并且要鼓励生产队积极耕种起来,包产指标可以从低。在保证完成包产任务,不妨碍水土保持、不破坏森林资源的前提下,生产队有权在本队范围内开垦生荒地,三年不列入包产面积,不计征购,收入归生产队所有。有条件的地方、在不妨碍集体生产的前提下,经过生产队社员大会民主评议,生产大队批准,指定地点,允许社员开垦一些零星荒地,一般每人不要超过一分。社员已经开了的荒地,少数面积超过评定过多的,超过部分归生产队所有,由生产队付给合理的报酬。对于生产大队举办的小型水利工程,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固定给一个生产队管理或者几个生产队分段管理。

三、耕畜问题。以前固定给生产队使用的耕牛,不再调动。现有幼畜,仍固定给原生产队饲养管理。对于饲养管理好的生产队应当给以奖励。对于饲养管理不好,造成严重损失的生产队,应当分别情节,适当处理。凡是生产大队固定给生产队使用的耕牛所繁殖的幼畜,一般采取归生产队所有的办法,有些地方也可以采取分成的办法。无论采取那种办法,都应当以幼蓄评价款的50%奖给饲养员。耕牛的饲养,可以采取分户饲养,养用合一,多年不变的办法。生产大队的马车和驮马,可以由生产大队统一使用和经营,也可以固定给生产队饲养和使用,由生产队承包任务,必要时由生产大队统一组织运输。所有的马匹都应当固定给专人饲养,专人使用,繁殖的幼驹,一年评价,以评价款的30%奖给饲养员。对于各种牲畜饲养员,凡是饲养得好的,都应当给以奖励。

四、农具问题。固定给生产队使用的农具,不再作调整,并由生产大队和生产队双方协商,分别确定使用年限。延长使用年限的,由生产大队折价给奖。

(二)关于“三包一奖”问题。应当以粮食作物为主,全面地进行“三包一奖”,以调动各个方面的积极性,促进农、林,牧、副、渔业的全面发展。在进行“三包一奖”工作的时候,必须充分走群众路线,由社员代表会讨论定案,签定合同,干部不得包办代替。

—、包产问题。包产指标主要依据今年的主客观条件,参照1957年以来正常年景的产量水平,经过群众讨论,由生产队提出承包指标,由生产大队汇总,调整落实。包产指标应当实事求是,留有余地,使生产队有产可超(大约10%左右),有奖可得,以调动广大社员的生产积极性。在包产指标调整落实的基础上,由生产队订出超包产计划,力争超包产。包产的办法:粮食作物,一年包一次,分夏、秋两季,以生产队的耕地面积、田土等级、单产作根据,按品种包总产,并可以按照折合率互相顶替。经济作物和商品蔬菜的包产,可以参照粮食作物包产的办法办理。经济林木,根据生长的不同期限和老幼等具体情况,进行多年包产,每年评定一次包产指标。牲畜应当根据不同的繁殖周期定繁殖任务,并且定期评膘。手工业、副业以及蜂、蚕饲养,都必须在保证完成主要品种的生产任务和产品质量的前提下包产值。

二、包工问题。粮食作物的包工,一般实行按包产定包工的办法,但对耕作较难、费工较多的生产队,经过民主评议,多给一定的包工工分,作为照顾。生产队与生产队之间生产水平悬殊不大的,也可以按实际用工数包工分的办法。经济作物和商品蔬菜按田亩定额和面积承包。经济林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的工作量进行包工,也可以采取产品分成的办法。畜牧业包工,一般应当以头定工。蜂、蚕饲养,一般应当以值定工,也可以按产定工。手工业、副业,一般应当按件计工,也可以值计工。经济作物、经济林木、手工业、副业生产的技术工的工分,食堂炊事员、保育员等集体福利事业人员的工分,都应当高于同等劳动力的工分。当年受益的农田水利,小型基本建设(如土地加工)的工分,可以实行预包实定的办法。生产大队一级的主要干部要固定在一个生产队参加劳动,劳动的工日,以全年计算,不能少于同等劳动力应当劳动天数的三分之二,贴补的工作日至多不能超过三分之一。此外,运送征购粮和交售其他农产品的工分,难以预计,可以不预包,采取实做实定的办法。在定出包工工分总数以后,生产大队应当给生产队5-10%的机动工分,用于小范围的抗灾灭虫,由生产队支配。

三、包投资问题。应当根据勤俭办社,节约开支的原则,认真进行经济核算。农、林、牧、副、渔业总投资数,一般控制在占生产大队总收入的20%以内。粮食生产的投资,包括种子、饲料、商品肥料、购买社员家庭肥料、农药、农具添置费和修理费、机耕费等项目,一般掌握在15%左右。生产大队范围内的农田基本建设设施、农业机械的添置费用,应当由生产大队的公积金中开支,不列入当年的生产投资。

四、超产奖励问题。生产大队对超产的生产队:应当将超产部分的七成奖给生产队。对于超产粮食的生产队,奖给粮食七成。并在夏秋两季预分中分别给奖。经济作物的超产奖励,一般应当奖给现金,也可以酌情奖给一部分粮食。油料、经济林木超产部分奖给生产队七成实物,或者全部奖给实物。在正常年景下,由于工作中的毛病,或者劳动不积极,没有完成包产任务的生产队,粮食作物和各种经济作物都应当按短产产量扣除包工工分,少收少分。生产队对社员的奖励,应当按照多劳多得的原则,将生产大队奖给生产队的部分,全部按劳动工分奖给社员。其中生产队得奖的七成粮食,二成作为生产队的储备(积谷),其余五成也按劳动工分全部奖给社员。但是,无故做不到基本劳动工分的,不能得奖。

五、生产队在“三包”落实的基础上,应当根据本队社员的居住、劳动力、田土等情况,划分为若干个比较固定的作业组和耕作区,建立和健全田间管理责任制。在春播后、秋收前和秋种后、夏收前期间,对作业组实行“分段包工”。春耕春播、夏收夏种、秋收秋种等农忙季节,由生产队根据活路需要,统一指挥,全面安排,进行临时性包工。田间管理的零星活路,比如看田水、防兽、检查病虫害等,可以固定专人负责。作业组应当根据社员的劳动力强弱、技术高低,妥善安排每个社员的活路,发挥个人专长,提高劳动生产率。对于体弱的社员的工作,要细心地加以安排,务使他们各得其所。并且要根据社员完成劳动定额的情况,认真评工记分,男女同工同酬。

六、在进行“三包一奖”工作中,必然牵涉到少数生产大队规模的调整问题。对此,应当实事求是,生产队与生产队之间差别过大,不利于团结,不利于发展农业生产的,经过社员代表会讨论决定,可以适当调整。

(三)关于制定1961年预分方案和进行夏季预分问题。在做好“三包一奖”工作的基础上,订出全年的预算分配方案,及时地进行夏季预分。生产大队按照少扣多分,保证90%以上的社员增加收入的原则,扣留部分控制在总收入的35%以内。生产队包产以外经营其他各种生产的收入,扣除生产费用以后,可以全部分配给社员,或者大部分配给社员,扣留一部分做为自已的积累。在分配给社员的部分中,工资部分一般不少于七成,供给部分不多于三成。供给部分,可以采取包五保户和照顾少数困难户,其余部分按照以人定量,实行小部分供给的办法。有的地方,也可以只对生活没有依靠的老、弱、孤、寡、残疾的社员,家庭人口多劳动力少的社员,和遭到不幸事故、生活发生困难的社员,实行供给或者给以补助,其余的社员都按劳动工分的多少,进行分配。无论那一种分配办法,都要算出每个劳动日的价值。并且必须经过群众充分讨论,使每个社员都知道预分方案是怎样算出来的,完成包产计划可以领取多少工资,完成超产计划又可以多领多少工资,使广大社员都认识到增产越大,收入越多,社员分配的收入也就越多,从而调动社员的劳动积极性,努力完成超包产任务。在执行预分方案的时候,一般的生产大队应当实行夏、秋两季两次预分,年终一次决算的分配制度。条件好、有经常收入的地方,也可以按月按季发工资。

制定1961年预分方案和进行夏季预分工作,应当先由县委进行试点。全省普遍进行夏季预分工作,预计在五、六两月。当务之急是要切实做好“三包一奖”工作,以普遍掀起春耕生产高潮。

來源:《贵州农村合作经济史料》第一辑,1987年,贵州人民出版社贵州农业合作化史料编写委员会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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