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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省委批转省法院党组关于设置人民法庭的报告

日期:1961-5-8 作者:[待确定]

进一步加强人民法庭的工作,不但有利于加强同违法犯罪行为的斗争,正确及时地调处民事纠纷,而且便于群众,有利于生产。省委同意法院党组关于设置人民法庭的报告,请你们迅速认真研究执行。

1961年5月8日

原报告

省委: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敌斗争,及时有效地惩罚犯罪,维护社会治安。正确及时调处民事纠纷,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人民法庭的组织和工作需进一步加强,为此,特对人民法庭的设置与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人民法庭的设置。根据便利群众,有利生产的原则,法庭应以区为单位建立,没有设区的地方,以片为单位建立,要求每区每片设立一个法庭,特别是边缘交通不便的地区应从速建立,每庭应配备审判员1人,书记员1人。全省估计应设立400个法庭,这就需要800名干部。本着精减机构,加强基层的精神,我们意见请省委在区公所编制中增加400名审判员的编制,其余400名在县法院的原有编制中(包括原法庭干部)解决,再不足的,部分书记员可用兼职的办法解决。

人民法庭的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必须是年满23岁,政治上可靠,思想作风好,有一定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这些审判人员都应经县委批准,县人委任命。

人民法庭是县人民法院直接派出的法庭,不是一个审级。人民法庭的名称,应以地命名,就是XX县XX人民法庭。

二、人民法庭的基本任务是:惩罚犯罪,解决民事纠纷,保护公共财产,维护公共秩序,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合法利益,教育群众,遵守法纪。具体来说:

1、处理轻微刑事案件、社会治安案件和民事纠纷。

2、指导治调组织,推行社会主义爱国公约。

3、开展政策、法令宣传,提高干群法制观念。

4、办理上级交办的案件和有关案件材料的查对工作以及就地审判或宣判等工作。

5、处理人民来信来访工作。

三、人民法庭的职权范围:

对一般治安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法庭可以根据具体情节分别采用调处或仲裁的办法,使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一方向另一方赔礼道歉,承认错误。对其中情节比较严重的,法庭可依法判处管制、缓刑、徒刑回村执行。对于某些案件法庭也可以判处或裁决没收赃款赃物或酌情赔偿损失,人民法庭判处的管制、缓刑、徒刑回村执行和没收,赔偿损失等案件,应报经区委审查,县委批准后加以处理。

对于婚姻纠纷中确实经过反复调解无效,需要判决的案件、法庭应移送县法院处理。

四、领导问题。人民法庭应在当地党委直接领导下进行工作。在工作中应主动向党委反映情况,请示报告工作,听取党委指示。同时,人民法庭,又是县人民法院的派出庭,县法院必须加强对人民法庭的领导,对法庭的干部应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工作,对法庭的业务应加强具体指导和督促检查。县法院院长对人民法庭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运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处理。

人民法庭的审判人员在办案中,必须充分贯彻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依靠群众,加强调查研究,严格遵守法纪,以便及时惩罚犯罪和保障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的正确实行。

省法院党组1961年5月4日

来源:中共长沙县委党史资料征集办公室征编:《刘少奇主席在天华蹲点调查资料》(内部出版),1988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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