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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批准国家计委、财政部党组《关于停建项目的处理办法》

日期:1961-5-25 作者:[待确定]

各中央局,各省、市、自治区党委,国务院各部、委党组:

中央批准国家计委、财政部党组提出的《关于停建项目的处理办法》,现发给你们执行。把停建项目多余的人员、设备、材料积极用于国家计划内的建设项目,是 完成今年基本建设计划的一个重要因素,希望各省、市、自治区和各部门迅速进行工作,争取于六月底以前基本上处理完。现在城市人口过多,工矿企业的职工人数超过所需数量很多,因此,凡是停建项目的多数人员,除技术人员外,应当尽量动员回至农村参加农业生产。

中 央一九六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请批示关于停建项目的处理办法

(一九六一年五月十九日)

中央:

为了妥善处理一九六一年停建的大中小型的建设项目,根据中央四月九是对国家计委党组《关于安排一九六一年基本建设计划的报告》的批示,我们拟出了一个《关于停建项目的处理办法》,现送上,请审查。

今年停建的项目比过去任何一年都多,情况又复杂。对停建项目的处理,必须有几条原则性的规定,以便各中央局,各省、市、自治区和各部迅速进行工作,争取在今六月底以前基本上处理完毕。

关于停建项目的处理办法,如属可行,请批转各中央局,各省、市、自治区和各部执行;不完善之处,在执行中再作补充。

附:关于停建项目的处理办法。

国家计划委员会党组财政部党组一九六一年五月十九日

关于停建项目的处理办法

一九六一年停建的大中型项目为五百二十七项,停建的小型项目上万项,比过去任何一年都多。为了贯彻执行缩短基本建设战线、集中力量、打歼灭战的方针,停 建项目的人员、设备和材料,必须有计划地使用于国家计划内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急需的方面。今年停建的项目既多,情况又复杂,为了尽量减少损失,各部和各省、 市、自治区必须从实际出发,逐项审查,妥善处理。

(一)对停建项目(包括大型企业中停建的单项工程,下同)的处理,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和集中使用人力、物力、财力保证重点的原则,分为长期停建和短期停建两类。

长期停建的项目,是指当前生产上不十分急需的,或是原料、材料、交通运输等条件在最近两、三年内不能解决的,或是地区布局上不合理的项目。长期停建的项目或单项工程,已有的生产准备人员、设备、材料等应当尽量调出来,以免长期积压。

短期停建的项目,是指生产上急需和原料、材料、交通运输等条件基本上已经具备,只是由于今年受人力、物力、财力的限制而不能继续施工的项目。短期停建的项目,生产准备人员、材料和通用设备,应当积极调剂使用;并将尚未完成的工程维护好。

大中型建设项目和重要的单项工程,哪些应当长期停建,哪些应当短期停建,中央项目由各部审定,报国家计委备案;地方项目由各省、市、自治区审定,报中央局、国家计委和主管部备案。

(二)停建项目需要精简的生产准备人员(包括筹建人员、管理人员和培训的工人),首先用于充实本行业现有生产企业的生产人员或调节器给新建企业使用;多 余的人员,应当有选择的送回农村参加农业生产。停建项目多余的工程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应当根据其技术专长,尽先安排在同类性质的企业使用,以便保存和培 养技术力量。停建项目已做了一部分工程和到了一部分设备的,可以适当保留少数人员担负工程维护工作和设备保管工作;所留人员必须符合精简的原则。

(三)停建项目结存的材料,属于中央项目的,由各主管部在本行业内调剂使用;中央项目在边远地区,材料长途调运不合理的,经主管部同意,可以同当地其他行业的项目进行调剂或折价交地方使用。属于地方停建项目结存的材料,由各省、市、自治区统一调剂使用。

停建项目结存的设备,一律按中央四月三十日批转国家计委、国家经委、财政部党组《关于迅速清理和调剂使用停建、缓建项目结存的设备、材料的报告》进行处理。

(四)停建项目多余或暂时不用的土地,应当根据长期停建和短期停建的不同情况分别进行处理,原则上应当迅速交回人民公社耕种。

(五)停建项目的生产准备人员的工资和工程维护费,首先用本单位结存材料、设备的变价款抵充;本单位解决不了的,由各部和各省、市、自治区动员内部资源 解决。个别部门或省、市、自治区动员内部资源解决不了的,其不足部分由国家预算另行拨款;中央项目由主管部逐项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地方项目由各省、市、自 治区的主管厅(局)、计委(建委)、财政厅(局)逐项审查提出处理意见,送交国家计委、财政部审查批准。批准的拨款数,分别交各部和各省、市、自治区统一 掌握,包干使用。

工程维护是指未完成的工程在停建后进行适当的维护或者把工程做到一定部位,以免遭受损失,但不能借工程维护的名义增加新的工作量。

(六)一九六0年年底各建设单位结存的材料、设备价值七十七亿元,这是很大的一笔内部资源。各部和各省、市、自治区一九六一年为以后年度储备材料、设备所需要的费用,原则上即由各部和各省、市、自治区动员上述内部资源解决。

(七)各省、市、自治区停建的小型项目,大部分是省辖市、专、县掌握的,数量很大,情况复杂,应当由各省、市、自治区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原则,自定办法进行处理。

(八)在停建的大中小型项目中,有一部分重要的单项工程和小型项目(包括职工宿舍、学校校舍在内),工程已接近收尾,材料、设备已经齐全,生产所需原 料、材料、运输等已经解决,只需少量投资,工程即可建成,生产当前急需的产品。凡合乎这类情况的,中央项目应经国家计委审查批准,地方项目应经中央局审查 批准,动用机动投资把生产上急需的部分建成。对于这类项目的审批,应当严格掌握,防止拉长基本建设战线,以免影响国家计划内项目的建设。

(九)各部和各省、市、自治区一九六0年使用自筹资金建设的项目,生产准备人员的工资、工程维护费应当用一九六一年的自筹资金解决,国家预算不另拨款。

(十)一九六一年第一季度施工而在年度计划中停建的项目,已使用的投资,由各部门和各省、市、自治区动员内部资源解决。

来源:根据中共中央文件刊印

来源:

根据文件的翻印件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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