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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区党委发出关于在群众中进行护青教育的紧急通知

日期:1961-6-3 作者:[待确定]

自治区党委于6月3日发出关于在群众中进行护青教育的紧急通知,全文如下:

目前玉米、瓜豆等早熟作物已相继成熟,夏收也将要来临,乱拿乱摸和强取强收农作物的现象不断发生,城市和圩镇偷摸情况也比过去增多。这些问题如果不及时解决,不仅使早熟作物减少收成,未熟先收,大量吃青,造成浪费,使群众生活安排受到影响,而且也会使整个夏收夏种工作受到危害。从目前已发生乱拿乱摸和强取强收的情况看,除少数是属于真正的惯偷惯窃和极少数是反革命、地主、富农分子所干的外,大量的还是一般群众所为。他们所以这样做,又是和有些地方口粮标准规定的过低,生活安排不够落实,政治思想工作薄弱分不开的。因此,在处理这些问题时,就必须把一般群众性的乱拿乱摸,严格地控制在人民内部矛盾的范围以内,并且把深入的思想教育工作和安排好社员的生活、生产密切结合去进行。只有如此,才既不会引起混乱,而又从根本方面解决问题。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请各地结合贯彻中央60条和区党委17条补充规定,立即向群众进行护青(包括不要吃青)教育,使群众充分了解,人人负责,共同来把今年的早熟作物保护好,爱护好,做到按时收获,颗粒无损,对安排全区人民生活,克服困难的重大意义;说明某些人乱拿乱摸强取强收,勿论对个人或集体利益来说,都是一种严重的危害,它不但糟踏了未成熟的农作物,影响大家的收益和当前生活的安排,更重要的是由于互相乱拿乱摸,会造成人心动荡,不敢放手生产,从而导致整个生产的破坏。经过上述深入讨论,群众觉悟提高了,认识一致了,就可以以生产大队为单位,民主地制定出护青的公约或纪律,以资互相监督,共同遵守。

(二)在进行深入教育和制定公约的同时,要对社员的生活,做出进一步的具体安排。凡是口粮标准规定的过低的,如每月每人平均达不到22斤谷的,应该坚决至低限度安排到22斤。有了指标,但还不落实的,要坚决兑现。其他有关生活方面的困难问题,也要千方百计设法加以解决。

(三)在处理所发生的各种问题时,必须严格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并加以区别对待。

第一,对群众性的乱拿乱摸和强取强收行为,应坚持以教育为主的原则进行处理。对以往拿摸的东西,只要他们认识错误,保证以后不再犯,可以免予退还,但如果今后再犯,除在群众中受到批评教育外,东西还要赔退,对其中已经吃掉、用掉了无物可赔的,也要记下一笔账,秋后赔还。至于具体赔退办法,各地应该同群众充分商量,作出具体决定,严禁罚款、搜查、没收、扣饭、扣工分以及捆绑吊打游村示众等错误行为。民兵护青中发现拿摸和强取强收的人,要进行教育制止,但不许鸣枪和打人。对个别好吃懒做、一贯拿摸屡教不改的人,可以采取加强教育和放到群众中监督劳动的办法,加以处理。

第二,对群众乱拿乱摸和强取强收个别情节严重,已形成犯罪行为的,如打伤打死人和带头哄抢等,他们本人虽不是反革命和地主、富农分子,亦应查明情况严肃处理。但这类案件要由县以上政法部门审理定案,对其中个别必须逮捕法办的,还要经地、市委批准。县、地、市委,在审批这些案件时,要做到迅速及时,不得拖拉时日,以致丧失了对其本人和群众的教育时机。

第三,对反革命、地主、富农分子的破坏活动,经查明属实,要严肃处理;对其中情节严重的,如造谣煽动、行凶杀人等,必须迅速依法惩办。但对土改以后一贯奉公守法没有破坏,只是偶而偷窃的,应当从宽发落,以利分化瓦解和孤立最坏的人。

(四)在城市圩镇中,对广大居民,应当开展社会主义道德品质的教育工作,同时,也要加强各项社会治安管理工作,制止乱拿乱摸的现象。对惯盗惯窃及其他犯罪分子,如同农村一样,也要及时予以坚决的打击。

各级党委接此通知后,应立即加以讨论,做出具体部署。

来源:《广西公安》 1961年第 8期,1961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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