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索引页面]

中共吉林省委批转四平地委批转梨树县委“关于河山公社党委在贯彻政策中重犯一平二调错误的通报”

日期:1961-6-15 作者:[待确定]

各市委、地委,延边自治州委;各县(市)委、自治县委;各公社党委;并报东北局:

现将四平地委批转梨树县委“关于河山公社党委在贯彻政策中重犯一平二调错误的通报”发给你们。省委同意四平地委对此严肃处理的意见,希望各地接到此件后,立即组织干部认真地学习,以河山公社党委所犯错误为借鉴,吸取教训、检查自己,提高认识,彻底杜绝重犯一平二调的错误。

去冬以来,省委在纠正一平二调错误的过程中,关于重犯一平二调错误的问题曾发出多次通报,三令五申地指出,各级党组织和全党同志、不许再刮“共产风”,必须雄护公社三级集体所有制和社员个人所有制。大多数的党组织和干部,对省委的指示是遵照执行了,但是,还有少数的党组织和干部对省委的指示不重视,而是充耳不闻,置之不理,河山公社党委就是这样。他们根本不听群众要求,不顾群众利益,威胁群众搬家倒房子,强占社员自留地盖办公室。他们在群众面前作威作福,以“老爷式”的态度声称:“你们同意也得盖,不同意也得盖,地皮是国家的,公社一定要占!”这说明,河山公社党委毫无群众观点,毫无政策观点,他们的这种行为就是一种剥夺农民的行为。特别是这种行为发生在中央和省委一再纠正平调错误之后,正在继续彻底纠正平调错误的过程中,他们的错误就更加严重。当第一次平调被县委制止,他们没有引以为戒,而仍然不死心,紧接着又作出决定,还要在另一处占用五、六户社员的自留地建筑办公室。再一次被县委发现制止后,并令其向群众赔礼道歉。可是河山公社党委,至今既没有将自留地还给社员,也没有赔礼道歉,这种情况说明他们目无组织,目无纪律,也是十分严重的。

河山公社党委所犯错误的性质是十分严重的,手段也是极端恶劣的。县委对此问题发现以后即加以制止这是好的,但一定要彻底处理,以挽回影响,教育干部,彻底杜绝一平二调的错误。四平地委应迅速组织得力工作组,帮助河山公社党委改正错误。没有退给社员的自留地和房子立即退还社员,赔偿一切损失。并且召开群众大会,由公社党委和当事人,认真反复地向群众检讨,承认错误,一直到群众满意为止。公社党委必须认真地进行检讨,对有关人员必须给予纪律处分,以教育与警戒全体干部、望四平地委和梨树县委将处理结果连同公社党委的检查一并报送省委。

中共吉林省委一九六一年七月十五日

地委批转梨树县委“关于河山公社党委在贯彻政策中重犯一平二调错误的通报”

各市、县委,公社党委,并报省委:

现将“梨树县委关于河山公社党委在贯彻政策中重犯一平二调错误的通报”发给你们一阅。

河山公社党委,在整风整社纠正五风过程,又以强迫命令的手段,一再乱调群众的房屋和自留地,强迫社员搬家倒房子,这是一种公开抵抗和违反党的政策的严重违法乱纪的行为。这个问题反映了某些基层干部群众观点、组织观念、政策观念薄弱到何等地步,他们还没有在整风整社运动中,真正受到教育,提高认识,改变作风,而仍以人民的老爷自居,高高站在群众之上,任意胡为。这是党的纪律所不能允许的。

县委发现后,立即制止,并派人进行了检查,作了初步的处理,是很好的。但是还应继续作深入的检查,对有关人员应区别情节,严肃处理,对主要负责人员,应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中央和省委指示:坚决反对、彻底纠正“共产风”之后,我区大多数市、县、公社均切实认真的进行了作风检查、经济退赔、政策兑现,以政策为武器,纠正了“共产风”,稳定了群众情绪,推动了春耕生产和夏锄生产。但是,最近发现,有些县的公社及其所属的个别单位,也有新的“共产风”现象发生。虽然形式和手段以及情节有所不同,但性质是一佯的,应该引起各级党委足够的重视。为此,望各地接此文件后,组织全体党员干部,认真的进行一次讨论,并结合检查一下本单位纠正“共产风”的情况,发现问题,立即解决。再过有类似问题,要立即检查,严肃处理。要使所有干部都了解:任何时候都不能剥夺农民。无偿占有别人的劳动果实,是党的政策所不容许的;对适合当前生产力发展的集体或个人所有制,决不允许侵犯。希各市、县委在检查后,能把情况报给地委。

此件如有不当,请省委指示。

中共四平地委一九六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中共梨树县委关于“河山公社党委在贯彻政策中重犯一平二调错误”的通报

各公社(农场)党委,县直机关、财贸党委并报省、地委:

兹将中共小城子工委整风整社办公室“关于河山公社党委在贯彻政策中重犯一平二调错误的检查报告”,经过整理,发给你们。

河山公社党委所犯的一平二调的错误是严重的,尤其在整风整社、贯彻政策、纠正一平二调中,又重犯“一平二调”的错误,它给党在群众中所造成的政治影响是不言而喻的。县委除了同意报告中的几点处理意见外,要求各公社(农场)党委、县直机关、财贸党委要根据中央、省、地、县委的历次指示,对本身与所属大队、机关、企业、学校、人民团体,结合当前中心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凡是过去已经平调的,要立即检查督促,尽快彻底退赔兑现,不得再予拖延;对于新发生的平调错误,必须严肃检查处理,作好退赔兑现;同时要根据检查出的问题与河山公社党委平调错误事实,对全体党员干部再深入一步地进行政策教育,吸取教训,提高认识,严防新的平调错误的发生;并要结合夏锄生产,深入地开展政策宣传贯彻工作,彻底解决群众对于“自留地产品能不能顶留量”、“三包一奖到秋能不能兑现”、“房屋、生活用具能不能再平调”等等怀疑顾虑,使群众对政策托底,从而调动群众生产积极性,推动当前生产,各地并把这次检查情况在月末前后向县委作一报告。

中共梨树县委一九六一年六月八日

关于河山公社党委在贯彻政策中重犯一平二调错误的检查报告

县委:

公社规模调整后,河山公社党委会议决定,在河山大队河山生产队屯西头占用张凤、韩家兴等五户园田地和四座新房、一座旧房,修建公社办公室。当时并责成河山大队支部书记董志同志负责动员社员搬家,调换自留地。董志同志动员结果群众不同意,并向党委反映了群众的意见。而公社党委不但不听取群众的意见,并由党委副书记焦凤桐同志出面,先后三次到韩家兴等社员家进行动员。第一次因韩不在,未定下来。第二次是于五月七日,焦又亲自到韩家动员。韩家兴说:“我们宁可把西头房子(旧房)白给公社占用,也不搬回去”,焦质问:“为什么?那房子已经给你们兑回了,为什么不搬回去?”韩说:“那头离队远(离屯一里多地),干活、吃饭都不方便;我们家小孩多,上学也不方便;那头房子都坏,房上没草,我们修不起;园田都种上了,回去不好办……”。又未成。第三次是于五月十日晚上,公社党委焦、王副书记和张社长等人,把张凤,韩家兴等人找到河山大队进行动员。群众还表示不同意,焦等则强硬地说:“你们同意也得盖,不同意也得盖,地皮是国家的,公社一定要占!”但是社员仍用园田种上了、土豆栽上了等实际问题,要求公社不占用。贫农社员张凤也再三恳求说:“人家老韩家那头有房子,卖了可以;我们没房子,同时土豆已栽上了,这样作不是叫我们当时穷吗?!”而焦威胁说:“你和政府有什么抗的?!”最后张凤说:“叫怎么办,就怎么办吧!”就这样,在干部威逼的情况下,社员被迫把房子卖给了公社。第二天韩家兴把已栽上的三百五十多埯子土豆,一埯一埯地“扣”出来,移植另一块地。

县委书记处书记吴树贵同志接到该公社干部金宝山同志对此事的检举信后,立即给河山公社党委打了电话,指示这是重犯一平二调的错误,责成他们立即认真检查纠正;向贫下中农社员赔礼道歉,安定群众情绪,严防类似问题再度发生。而公社党委没有很好检查认识这一错误的严重影响,因而既没有很好检查,领导干部又未亲自出面向群众赔礼道脱,只派一名委员,开了一个群众大会,简单的说了一下:“公社不占用房子和园田地了,你们房子愿租就租,愿意当就当,公社不管了”,就此了事。正因如此,当这次平调的错误被制止后,接着又发生新的平调:他们又决定在河山屯子当中作为新的社址,这里又涉及五、六户社员的自留地,所以又责成支部作动员工作。又被发觉,又被制止,才未再次造成更大的影响。

由于该社党委贯彻执行党的政策走了样子,一再发生新的平调,加之善后工作做的不好,群众对党的政策产生了怀疑,人心慌慌不安,影响了当前生产。

河山公社党委所犯的这一错误是严重的。它说明该公社党委重要领导成员的政策观念、组织观念极为薄弱,对于中央和省、地、县委的历次指示贯彻执行很不认真,缺乏坚强的阶级观点和群众观点,存有严重的官僚主义作风的结果。

对上述问题。工委书记张云阁同志亲自到河山公社进行了检查,召开了群众大会,广泛地听取了群众意见,贯彻了党的政策,极力挽回影响外,吴树贵书记又亲自主持该公社党委会议,采取整风的办法,认真地进行了检查,从而提高了认识,吸取了教训,一致认识到错误的严重性,表示决心改正,事后,吴树贵书记又作了指示:

1、在党委会议检查、认识的基础上,在不影响生产指导的前提下,借汇报、研究生产的机会,利用一定时间,就此问题,再深入一步的进行检查,提高认识,找出原因,吸取教训;人人写出检查,作出结论。特别指出党委副书记焦凤桐同志应负主要责任。同时指示:对涉及纪律处分的人员,党委要作出决定,报给县委。

2、作好善后处理工作,要利用生产空隙时间,召开群众大会,由领导出面,反复宣传党的政策;对当事人要区别对待:对贫农、中农要赔礼道歉,对地主、富农要讲清政策,对于由于平调而造成的损失,公社要负责赔偿。从而达到贯彻执行政策,挽回影响,安定群众情绪,推动当前生产的目的。

3、召开大队干部会议。加强干部教育,提高认识,吸取教训,增强群众观点,提高政策水平,严肃组织性、纪律性,严防类似问题的发生。

4、本着“因陋就简”的精神,公社在近一、二年内不再新建办公室,要与河山大队协商,占用现有公房或与农业中学协商,加以解决。

来源:

吉林省某档案馆

[返回索引页面]



Copyright (C) 2024 Marxist-Leninist-Maoist.
Permission is granted to copy, distribute and/or modify this document under the terms of the GNU Free Documentation License, Version 1.3 or any later version published by the Free Software Foundation; with no Invariant Sections, no Front-Cover Texts, and no Back-Cover Texts. A copy of the license is included in the section entitled "GNU Free Documentation Licen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