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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转发长沙县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工作情况的报告

日期:1961-6-18 作者:[待确定]

注: 以下文中凡 【 】内的词句均为刘少奇批注。

长沙县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工作情况的报告很好,他们对解决当前治安案件总结了许多很好的经验,方向明确,方法对头。但对具体执行政策如退赔等问题上的经验总结的不够,需要进一步研究。现将这个报告转发,供各地参考。【退赔问题,有些地方被基层干部搞坏了,他们对共产风不退,抓住小偷小摸用“驴打滚”的办法搞得农民破产 -- 刘少奇批,下同】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61年6月18日

长沙县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工作情况的报告

县委、中院、省院:

根据省委指示,经县委确定,我们在4月底开始建立人民法庭到6月4日,先后建立了13个法庭,配备了16名干部。同时,本着边建立,边开展工作的原则,各法庭首先抓了处理社会治安案件。现将处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

【对偷摸者的分析和区别对待的办法好】

一个多月来,各庭共处理了社会治安案件241件,301人,其中偷窃粮食的206件,偷宰牲猪的7件,偷窃其他物资的20件,赌博的4件,斗殴伤害2件,其他2件。在301名作案成员中,3部分人(即贫农、新、老下中农)122名,占40.5%;新、老上中农105名,占34.9%;地、富、反、坏分子59名,占19.6%;其他15名,占4.31%。偷摸是当前农村社会治安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其原因又很复杂。我们根据136名作案成员的调查,大体有6种不同情况:1、灾荒和五风严重,群众生活没有安排好,吃不饱,不得已而偷摸的60名,占44.1%,群众称他们是“撑肚子偷”2、因生活上临时发生某些困难,得不到及时帮助和解决,进行偷摸的20人,占14.7%,群众说这是“急了偷”;3、见别人偷没有制止,自己怕吃亏,也去拿一点,这样的有31人,占22.8%,群众说他们是“过不得意”而偷;4、少数基层干部对战胜困难,过好苦日子,缺乏信心;加之自私自利,于是带头拿摸公家的东西,这样的有9人,占6.62%,群众叫他们是“吃冤枉”;5、好吃懒做、经常小偷小摸的12人,占8.82%,群众把他们叫做“捞X抹手的人”;6、反、坏分子进行破坏。他们不但自己偷,而且煽动别人也去偷,这样有4人,占2.49%。根据这些作案的不同原因与情节,经与基层干部和群众商量,认为应当采取4种不同的方法来进行处理,对前3种人,先肯定偷摸是错误的,但他们是好人,只要指出错误,帮助他们安排好生活,耐心地进行说服教育,就可以解决问题;某些基层干部带头偷摸的,也必须肯定这是不对的,应教育他们认识错误,当众做出检讨,今后积极带领大家搞好生产,群众也没有意见;对于那些经常偷偷摸摸的人,群众认为光教育不行,要求法庭给一定的处分。要他们找保具结,退赔赃物后,再由群众来帮助监督;至于那些借偷窃来进行破坏的反、坏分子,群众的意见是要根据情节,分别加以惩办。据此,我们对这批案件分别做了不同处理。计:个别教育的145名,占43%;当众检讨的17名,占5.6%;传讯教育的42人(其中传讯取保的13名),占13.9%;退、赔的69名,占22.9%;批判斗争的(五类分子)4名,占1.3%;管制的(五类分子)7名,占2.6%;作其他处理的17名,占5.06%。在处理过程中,我们一方面严肃地指出了作案人员的错误及其危害,要他们好好地认错、改错、积极生产;同时,也反复地向群众、干部说明,对一般犯有偷摸行为的人,不要歧视、讽刺,也不要侮辱他们的人格,乱戴小偷小摸的帽子。结合处理,我们还特别广泛宣传了党的60条中“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动者不得食”的政策。扩大了办案影响,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很多作案人在我们耐心地教育下,感动得痛哭流涕,表示坚决改正错误,搞好生产,来报达政府。杨桥公社张公大队的盛运祥,过去经常偷摸,很少出工,社员都说他是“没脸的人”,经教育处理后,出工积极了,抢干重活。社员说:“盛运祥真是变了样”。又如一贯偷摸的胡国生,教育回去后,把老婆、孩子叫到一起,开了一个家庭会,说:“人民政府太宽大了!如果再偷,就太对不起政府了!”告诫全家大小,今后不要再干。这样,就大大减少了偷摸案件,使社会治安更加稳定;而且人心振奋,更加调动了广大社员的生产积极性。据高塘岒公社小湘等8个大队5月25日至6月5日共10天的统计,社会治安案件较前10天下降了68.8%,社会普遍反映:“今年扮禾,不用耽心人家偷谷了!”“三包一奖,有了保证”。贫农周子海,原来每天出工时,把一口锅子锁在柜里,还怕人家偷了。现在则说:“咯下子我可以放心了!”

(二)

【思想斗争过程写得生动】

通过一个多月来的工作,我们深深有如下几点体会:

一、法庭建立和开展工作的过程,是两种思想的斗争过程。反映在法庭的建立上,一种是主张立即成立,挂牌子,配干部,开展工作;一种是认为问题不少,没有干部,慢慢来,看看再说,对于法庭的工作任务,一种是认为当前必须突出地抓好处理社会治安案件;一种是想把法庭五大任务不分主次的一齐抓起来。在政策指导思想上,一种是认为对当前群众性的偷摸吃青问题,必须坚持“教育为主”的方针;一种是则主张“整”。认为不整不能解决问题。在工作抓法上,一种是主张自下而上,深入实际,从实战中找出办法,总结经验,来推动全面工作;一种是想自上而下,比坐在家里划出传讯、赔、退等处理的框框,再搬到下面去硬套,两种不同的指导思想,运用在实际工作中,也出现了两种不同的效果。凡是坚持了前一种思想和做法的,工作进度快,办案质量高,效果好、群众满意;按第二种思想和做法工作的,结果就相反。最初由于我们对省、市委关于加强法庭工作的指示精神研究领会不够,没有及时将这些问题,加以解决,因而在前20多天中,只建立了3个法庭,处理了10多起案件。后来经县委和上级法院及时指示,在干部中开展讨论,查问题,找原因,深刻地批判了第二种思想,统一了认识,明确了法庭工作任务和方法。这就把法庭工作,大大地向前推进了一步。在后半个月的工作中,取得了显著成绩。

二、【社员要求制止偷摸】必须教育全体司法干部认识到,正确处理偷摸、吃青问题,不仅在于维护社会治安;而且是关系到三级所有制和社员部份所有制能否稳定的问题,是关系到“三包一奖”政策能否兑现的问题。如有的社员反映:“今年的蚕豆、麦子,才成熟就被人割去了,实际上超了产,却吃不到超产粮,还要倒扣口粮。如不立即制止偷摸问题,那今年的禾黄不了,就会被割的割,偷的偷;“三包一奖”就也无法兑现,自留地的菜,也莫想吃上一口。有的社员认为“横直是空搞”,对生产表现消极。这就说明,及时解决偷摸问题,对于推动党的政策顺利贯彻十分重要。在处理时,又只有从贯彻党的政策、从生产、生活入手,才有更现实的教育意义,才会收到更好的效果。杨桥公社张公大队11生产队处理璧树中偷摸问题时,针对该队情况,积极地向社员宣传了60条,协助生产队作好小段包工和超产奖励,教育群众,积极投入当前生产,安排好生活,坚定克服困难的信心。此后,不但迅速制止了偷摸问题,而且大大激发了群众的生产干动。原来不出工的人,也积极出工了。

三、【坚持教育为主例子生动】处理偷摸吃青问题,必须坚定不移地坚持“教育为主”的方针。当前偷摸问题所以比较突出,主要是在连续2年严重的自然灾害和“共产风”的影响下,部分群众生活困难和心情不稳的一种表现。因此,我们应当根据当时当地的具体情况,采取正确的态度和方法,分别给予以妥善处理。放任不管或处理失当,都会脱离群众。实践证明,对于有偷摸行为的群众,只要坚持“团结——批评——团结”的原则,反复耐心地进行说服教育,既要指出他们的错误和危害,又要引导他们正确对待和克服当前的困难,并且热情地帮助他们安排好生活,解决实际困难,就能促使他们自觉地认识和改正错误,真正达到团结生产的目的。如麻田公社清泉大队贫农周正一,21岁。6岁就死了父母,带着妹妹讨米长大。只因体弱多病,不能干重活,没有房子住,又没有被帐。生活比较困难,由于有点偷摸行为,大队对他既不教育,也不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反而采取压服、讽刺的态度,极少数群众喊他是“懒汉”、是“贼”。他在此苦恼失望的情况下,就索性不出工,先后偷摸60多次。针对这些情况,我们即与群众一道商量,反复地对他进行教育,并帮助解决了住房和医药费用,安排了他力所能及的劳动。同时,在社员中也作了解释,不要对他歧视。终于使他感激得流泪说:“我长了这样大,从没人这样关心过我,到底是人民政府!”现在他不仅不干偷摸了,而且积极地参加了生产。社员反映很好。

四、【这一段很精彩。这几年就是办案不调查、判案不讲理。]法庭完全便利于群众路线,搞清案平反工作,也可以由群众讨论。】坚持走群众路线、调查研究、实事求是的工作方法。在处理这些案件时,不仅要听取基层干部反映的情况,而且要逐个深入群众调查,找本人谈话。从查对事实到决定处理,都要广泛听取基本群众的意见。事实证明,这是使案件事实清楚,是非分明,处理恰当的根本保证。许多案件经过查对后,有些案情与社、队干部反映有了出入。如杨桥公社张公大队的20起案件中,否定部分事实的4件,全部否定的1件,合占25%,在春华公社横坑大队处理的32件案件中,几乎件件与原材料有不同程度的出入。如佘东海盗窃案,原材料说他组织佘付香、佘之英等偷谷200余斤;查对结果,仅佘付香、佘之英二人偷谷100余斤,佘东海根本没有参加,弄错的原因,主要是少数基层干部工作不深入,道听途说,甚至个别干部把自己的偷摸行为,加在别人头上。这就深刻地教育了我们,办理这类案件,切忌偏听偏信,主观臆断,草率结案。金井、民沙大队处理的9起偷窃粮食案件,事先和社、队干部研究,拟定判缓刑的4件,退、赔的3件,取保具结的2件。拿到群众中一讨论,2件原来扩大了案情,6件主张教育,1件同意传讯,把我们的主观主义打掉了。横坑大队12生产队新上中农王严阶,去年以来,曾偷小菜5次,29斤,砍小树8根,并参加伙同偷谷100多斤(自分30斤),打过几次老婆。公社妇女主任说他有“七毒”:(1)偷东西,(2)不出工,(3)打老婆,(4)讲怪话,(5)闹食堂,(6)乱拿食堂用具,(7)不服改造。要求非捕不可,起码也要管制。经群众一讨论,都不同意这样办理,贫农胡冬生说:“打要打金刚,劫要劫霸王,我看这些事还要研究一下吧!”大家把事实一摆,“七毒”全部否定了。他们说:“偷了几次东西是错误的,但数字并不大,不能算“毒”;他出工最积极,今年以来,平均每天做十多分工,难道这也是“毒”?!一时气来,打了堂客几下,虽然不对,也不能说“毒”;食堂散伙时,他要自己的瓮坛,你们不肯,他当然要,也不能算“毒”;他又不是敌人,除了偷摸几次东西,又没做别的坏事,为什么说不服改造?”最后群众意见:根据他的偷摸行为,请法庭传讯教育就可以了。群众的这些分析认定,才是合情合理合法。

【教育干部和群众把法律政策交给群众,由群众讨论处理,这才是真正人民有管理权。】

五、必须教育基层干部,正确认识当前偷摸吃青问题的性质,原因和处理方法。当前在基层干部中对偷摸问题,也很压头,一种是怕犯错误,于是放任不管;一种是简单粗暴,采取压服的办法,甚至捆打搜查,扣粮罚款,违反党的政策,偷摸问题单靠几个法庭干部是管不起来的。因此,必须帮助基层干部提高认识,把政策、办法交给群众,让群众自己来管理自己。

【总结经验办法也好】

我们采取的办法是:1、结合60条的宣传,广泛地宣传解释党的有关政策,明确这些问题的性质,分析产生的原因,指出处理这些问题必须坚持“教育为主”的方针。2、在处理案件时,采取带徒弟的办法,与他们共同商量研究,使他们从实际中得到锻炼提高,学会处理的政策和方法。3、案件在一个队处理结束后,召开基层干部和群众会,大家总结经验,看这样处理好不好?为什么要这样处理?今后对类似问题应该怎样来对待?在社员会上还要有意识地引导大家讨论偷摸行为对生产和生活有什么不好?对集体和个人有什么坏处?今后应如何正确对待和克服当前的困难,搞好生产?在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的基础上,最后发动群众,因时因地制宜,自觉地修订社会主义爱国公约。这样系统地给干部和群众进行一次教育,就能使党的政策更加深入人心,为群众所掌握,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我们处理案件的成果。

(三)

【完全同意今后意见,就是法庭干部必须经过挑选和训练】

为了进一步加强人民法庭工作,充分发挥人民法庭惩罚犯罪,解决民事纠纷,保护公共财产,维护公共秩序,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合法利益,教育群众遵守法纪的作用,特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拟在本月中旬和县公安局一起,召开一次法庭和派出所干部会议,认真检查总结工作,进一步解决思想上、政策上、工作方法上存在的问题,以统一思想认识,提高政策水平,明确任务,更有效地解决当前社会治安案件。

二、鉴于当前农村社会治安情况,法庭的任务,应突出地抓住正确处理偷摸问题,以维护社会治安,保卫三级所有制,为早、中稻的收割,创造一个安全的社会秩序。为此,我们计划在7月中旬即早稻收割以前,要求各法庭、派出所有计划、有重点地分批处理一些案件。选择偷摸问题比较严重的大队,查清案件事实,分清是非,就地分别进行处理。在秋收以前,全县偷摸问题比较严重的大队均可分批分期的解决。各个法庭和派出所应通过每一批的点,进一步总结经验,采取召开现场会的办法,教育基层干部。同时,在解决偷摸问题以前,应紧密围绕生产,对社员进行一次以爱国、爱社、爱劳动、爱庄稼等为中心内容的社会主义教育,发动群众,因时因地制宜地修订社会主义爱国公约,大家遵守,互相监督,以巩固成果,进一步提高社员的政治觉悟和生产积极性。

三、进一步加强对法庭工作的领导。各法庭应坚定不移地把一切工作置于各级党委领导之下,县院须有一个副院长专抓法庭工作,经常重点深入,以点带面,结合巡回检查。主要是抓干部思想,抓政策,抓工作方法,及时总结经验,帮助法庭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以便更好地指导推动工作。

以上报告是否有当?请予批示!

长沙县人民法院1961年6月9日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刘少奇同志对法庭工作的指示的通知

(61)法办字第45号

XXX同志:

现将少奇同志对长沙县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工作情况的报告的批示及长沙县人民法院报告的全文翻印送你一阅。报告原文内打了横线的字句和印在边上的字、句是少奇同志批的。此件请注意保密,切勿给他人阅读。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1961年10月10日

来源:中共长沙县委党史资料征集办公室征编:《刘少奇主席在天华蹲点调查资料》(内部出版),1988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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