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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委关于贯彻“中央关于核定城市人口和粮食供应的紧急指示”的通知

日期:1961-7-8 作者:[待确定]

各地、市委,自治州委,各县(市)委:

根据中央关于核实城市人口粮食供应的紧急指示,省委要求迅速地在全省范围内各个城镇彻底核实人口,整顿粮食供应,堵塞一切漏洞,进一步压缩城镇销量,缓和当前粮食紧张局势。为些,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党委必须立即动手,于七月份内,在全省所有城市、工矿区和集镇,对国家供应人口和定量标准,进行一次全面的普查核实,彻底杜绝虚报人口,冒领粮食和低标准而吃高标准等现象。坚决做到一人一份粮,人粮相符。

二、在当前粮食库存少,销量不断增加的情况下,全省机关、厂矿、企业、学校等干部和大中学生以及十周岁以上的居民,在现行定量的基础上,八、九两个月每人每月为国家节约粮食一斤;对目前停工的工厂,特劳节约三斤,重劳二斤,轻劳一斤,半停工的不减。工业用粮七、八、九三个月停止供应;饮食糕点用粮和饲料供应必须认真核实计划,尽可能的节约用粮。

三、在进行核实人数、粮食和压缩销量工作中,必须向广大职工和群众,讲清形势,交代政策,提高认识,使他们充分认识到目前核实人口、节约粮食的严重意义,彻底清理虚报人口,冒领粮食,黑人黑户、贪污盗窃等一切浪费粮食的行为。在进行宣传时,应注意内容和方式,避免引起紧张和不安(宣传提纲,由宣传部另发)。

四、公安、粮食、劳动、财政等部门,应在当地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通过户、粮、人、工资四对口进行普查,并应以集体户口为重点。集体户口单位吃粮人口的花名册和每人的定量,应采取群众评议,本单位领导核定,最后经过公安和粮食部门核实标准进行供应。居民参加集体伙食单位的,由本单位核实。

五、核实方法,应该由各单位、城市人民公社负责,充分发动群众,逐人逐户进行查实,按规定据实上报。粮食和公安部门组织工作组进行重点检查。发现继续有虚报人口,冒领粮食的,轻则批评教育,重则给予纪律处分。

六、在普查中发生的问题,应分别不同情况加以妥善处理。对严重贪污、盗窃和套购粮食的分子,经过批准手续,应予法办或给予纪律处分;对有轻微贪污和一般的报虚冒领错误的人,应给批评教育,可免于处分,但必须说明下次不能再犯,以后再发现有类似行为,从严处分。对贪污、盗窃和套购的粮食,应根据情况予以退回。对黑人黑户,原则上都应遣返农村或原住城镇;某些确实需要留住城镇的人,应经过当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审查,报请上级批准后,办理户口转移手续。在未处理之前,当地粮食部门应当继续供应必要的粮食。

七、在这次核实人、粮的基础上,为了巩固成果,杜塞漏洞,各单位必须指定负责同志负责人员管理和粮食管理工作,全面地健全人、粮管理制度,严格地本着精简人员的原则,控制编制,非经省委批准,只许喊人。不许增人。同时,国家规定的粮食预决算制度,必须认真执行,不报预算,不拨粮食。

八、核实人口、粮食和压缩销量,是当前调整城乡关系,巩固工农联盟,克服暂时困难,促进农业生产的一项重要措施。中央要求七月底以前结束,时间紧迫,任务艰巨。为了加强领导,省委由原来的调整城镇人口领导小组,再增加马青年同志为副组长,负责核实城市人口粮食供应工作,公安、粮食厅、统计、劳动局抽调强的干部参加调整城镇人口办公室工作,由宋健夫同志具体负责。各地在调整城镇人口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工作,不再单独成立小组,根据需要在原来小组基础上再增加必要的人员,领导和推动这一工作,并与减少城市人口结合进行,切实抓紧办好。省委拟组织一批工作组,分赴各地协助工作。各地也要组织一批工作组下去工作。全国核实城镇人口和粮食定量普查表与实施办法,由调整城市人口办公室下达。请迅速布置执行,并将进行情况随时报告省委。

甘肃省委1961年7月8日

(甘肃省档案馆91—4—885卷)

来源:

甘肃省某档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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