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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委关于精减城市人口工作中有关具体问题补充规定

日期:1961-7-24 作者:[待确定]

各地、市委,自治州委,各县(市)委,各直属党委,省级各党组,并报中央、西北局:

在这次减少城镇人口工作中,关于职工的待遇问题,除中央及省属企业、事业单位按“中央关于精减职工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执行外,我们意见,专、县企业、事业被精减职工同样按中央规定执行,另外,根据我省情况,对有关具体问题再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对家居城市的和某些外省职工,因企业、事业单位停建、缓建或撤销合并,人员必须另作处理时,按系统进行调剂、顶替,家在本省农村的职工回乡生产。

1.凡调剂顶替的工人,原工资等级不降低,企业之间调剂顶替的,执行调入单位的工资标准。对技工顶替普工的,技工工资高于普工不降低,低于普工的按普工执行;对改变工种学习其他技术的,尽量调作相近工作,并给予一年半的熟习期,在熟习期内,保留原工资,熟习期满后,重新评定工资等级。

2.由省到县自上而上顶替的,保持原工资标准,但应按地区工资差别,增加或减少地区差额。

精减职工中保留厂籍的,除与其他精减职工一样,发给生产补助费外,在回农村参加农业生产期间,不享受企业的工资福利待遇。

二、逾假不归或私自离厂,企业仍未除名的职工,此次应加以清理。凡逾假三个月,私自离厂一个月以上的,无特殊理由家在农村的,均可作除名处理。造好名册,查清下落,通知本人,转给户、粮关系,寄给本人遗留财物。凡家居大城市的,应同当地联系落实,再作处理。凡作除名处理的,均计算为企业精减人数。

三、城市人民公社企业、事业单位的从业人员,精减回乡参加农业生产时,按照工作时间长短,发给一个月到两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根据路途需要,按当地国家一般规定标准,发给旅费和途中伙食补助费。个别单位无钱开支的,经过当地政府批准,由银行贷款支付,今后由企业或企业上级归还。

四、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学生,由学校按当地一般规定标准发给到家所需的旅费和途中伙食补助费。另外,除发给当月助学金外,另加发一个月的助学金,作为回乡后的生产补助费。普通中学学生,参照上述办法办理。但回乡旅费,原则上由家长自理,确有困难时,由学校在助学金中酌情补助。

五、城市居民回乡的旅费,原则上自理。个别确有困难的,由民政部门在社会救济费中酌情予以补助。

六、所有回乡人员,不论职工、学生、居民,统一按中央规定,发给到家后一个月的粮票。

七、凡有正式户、粮关系的,一律办好转给,并交本人携带。普通中学学生需在农村上学的,一律办好转学证明。凡无户口的职工或学生,可由本单位开给证明。是党、团员的,办好组织关系转移。

八、本人的集资,回本省农村的,按集资委员会的规定,分期按“中签”兑付,回外省的,提前全部兑付。所有存款、储蓄,一律允许提取。职工欠企业单位的公款,确无力偿还的,按困难补助处理。

九、凡回乡支持农业的人员,除有组织迁送外,对个别人员,铁路、公路各个车站,凭单位证件,应给予优先售票。主要交通沿线的旅店、饭店,也应优先照顾,热情接待。

十、回乡人员需要变卖或处理的生活用具,本单位应以适当价格予以协助处理。

十一、退职、退休金和生产补助费的标准,凡有计时工资标准的,除标准工资外,享受地区生活补贴的,另加地区生活补贴;有保留工资的,另加保留工资。其他各项津贴等收入均不得计入。执行计件提成工资的,按处理前三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

十二、复员、转业军人的军龄均计算为本企业工龄。此次精减复员、转业军人时,都应按退职退休处理。凡在复员、转业时已领过生产资助金的,在军队期间,不再发给退职退休金。

以上规定,如有不妥,请中央、西北局指示。

甘肃省委1961年7月24日

(甘肃省档案馆91—4—902卷)

来源:

甘肃省某档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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