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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组织部关于处理中央机关精减干部的补充通知

日期:1961-8-25 作者:[待确定]

我部七月二十七日“关于处理中央机关精减干部的通知”发出以后,各地、各部门在执行中提出了一些问题。现就几个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中央机关调给各省(区)的精减干部,必须是能够工作的;凡有严重政治历史问题尚未作出结论的和老弱病残不能工作的干部,一律不要调给各省(区)。

中央机关精减的干部,将陆续调给各省(区)分配工作,请各省(区)委组织部积极作好接受干部的准备工作。

二、为了迅速地处理精减干部,除了各部门已经和各省(区)委组织部商妥的可以介绍前往以外,以后中央各部门将调给各省(区)的干部数字和有关情况报来我部,再由我部分批汇总和各省(区)委组织部联系。有关这些干部的介绍手续,均由各部门直接办理。

三、中央机关调给各省(区)的精减干部,由省(区)委组织部统一分配。这些干部一般的应该分配到县以下农村基层工作,有些人也可以采取层层顶替的办法分配到其他方面工作。

原通知中“在分配去的地区上,可以由本人选择”所说的“地区”系指省(区),北京市和上海市不在内。省(区)委组织部在分配这些干部的工作时,尽可能的考虑干部本人的意愿;而干部则必须服从组织决定。

四、精减的干部中,有些工程技术人员和科学研究人员,在中央有关部门商得省、市、自治区党委同意以后,可以调给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工作,顶替出一些人来精减下去。

五、在这次精减中,夫妻双方都是干部的,除特殊情况外,一般的应该按照同去同留的原则,分配到同一地区工作。在中央机关工作的驻京军官的爱人,凡是能够工作的,不要精减。

夫妻双方都是干部的,一方在中央机关工作,一方在省、市、自治区(不包括北京市)工作,在中央机关工作的一方,应该尽可能调给有关省、市、自治区分配工作。

六、原通知中“对革命事业有贡献而又年老体弱不能工作的干部,如本人不愿意退休或不够退休条件的,应当由原单位长期供养”一段,应该改为: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期间及在这以前参加革命,年老体弱不能工作的老同志,应当由原单位长期供养。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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