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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委批转省委组织部、监委关于农村整风整社组织处理工作的几点意见

日期:1961-9-30 作者:[待确定]

各地、市、县委:

省委同意省委组织部、监委“关于农村整风整社组织处理工作的几点意见”,请你们亩真抓紧做好组织处理工作。

在进行组织处理的时候,必须严肃慎重,实事求是。材料二定要核实,性质一定一定要恰当,结论二定要正确,组织手续一定要完备。对于地富反坏分子和蜕化率质分子,经过严格甄别以后,必须坚决清洗,有多少清洗多少;对于犯有一般错误的干部,处分面不宜过宽,要根据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只对极少数该处分的给以应得处分,对大多数不该处分的就不给处分。

安徽省委一九六一年九月三十日

关于农村整风整社组织处理工作的几点意见

据初步统计,全省农村参加整风整社运动为生产队关以上干部共有一百零八万一千多人,在运动中揭发出有各种问题的干部共十五万八千多人,占参加运动干部总数的百分三十四五六。其中要处理的九万三千多人,占参加运动干部总数的百分之八点六;已经处理了三万三千多人,占需要处理干部总数的百分之三十六点零二,从已经处理的情况来看,大多数是正确的,体现了党的政策,打击了敌人,纯洁了组织,严肃了纪律,教育了干部,调动了群众的积极性。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处分面偏大,处分偏重,把一些属于人民内部的问题当成敌我问题处理,把一般性的错误当成严重错误处理。另一方面,也有应该处分的没有处分,应该清洗的没有清洗。为了正确贯彻执行党的政策,认真做好组织处理工作,防止和纠正各种偏向,现根据中央和省委的指示精神,对有为农村整风整社组织处理工作,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要切实加强对组织处理工作的领导。认真作好组织处理工作,是纯洁党的组织和干部队伍充分调动党员、干部和群众的积极性保证整风整社运动获得全胜,巩固整风整社成果的重要关键。各级党委必须切实加强领导,除组织专门力量外,应确定由书记负责掌管这项工作。

二、要正确地、全面地贯彻执行党关于处里犯错误干部的方针政策。在组织处理工作中,必须坚决是贯彻执行“严肃谨慎,区别对待”的方针。对于混进来的地富反坏分子和被拉出去的蜕化变质分子,经过严格甄别核实后,必须坚决清洗,有多少清洗多少性质严重、情节恶劣、民愤很大的,还要给以应得的法律制裁。即要防止放纵敌人,又要防止把犯错的同志当成敌人。对于内部问题,必须坚持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思想批判从严,组织处里从宽”、“即要弄清思想,又要团结同志”的原则,根据每个人所犯错误的性质、情节、后果以及本人对侍错误的态度和一贯表现,区别对待。对于死官僚主义分子,应该着重进行教育改造,除撤离原来的领导岗位外,要分清不同情况,进行适当的处理:凡是愿意改正错误的,应当分配适当的工作,帮助他们在实际工作中改正错误;坚持错误,拒不悔改,又有民愤的,应该严肃处理,对于犯有一般错误的,或者虽然犯有比较严重的错误,但本人检查深刻,决心改正错误的,应保护过关,不给处分,不给处分;个别错误严重,态度恶劣,不给处分群众有意见的,也要给以应得的纪律处分,对于软弱无能、思想糊涂、不能正确贯彻执行党的政策的干部,应调离主要顿导岗位,分配力所能及的工作。

三、要准确地认定地富反坏分子、蜕化变质分子和死官僚主义分子。

(一) 地富反坏分子

确定地主、富农分子,必须严格遵照中央关于划分阶级成分的规定办事。对于确系地主、富农分子,应该坚决清洗出党。对于地主、富农家庭出身的党员干部,凡是一贯站在剥削阶级立场,敌视党和人民的,应定为阶级异己分子。对于虽出身于地主、富农家庭,但在人党和参加工作后,一贯表现还好,偶尔犯了丧失阶级立场的错误或其它严重错误的,则应根据其错误的性质、情节,分别予以处理,不要定为阶级异己分子。对于小土地出租者和富裕中农成分的干部,应当是犯什么样的错误,作什么样的处理,不能因其是小土地出租者和富裕中农成分而加重处分,更不得因其犯错误而把他的成分定为地主、富农。

反革命分子,是指那些特务间谍,反动党团骨于,反动道会门头子,恶霸,土匪,胡风反苦命集团分子,汉奸,蒋匪军、政、警、宪人员中的反革命分子,敌对阶级中的反革命破坏分子。在确定和处理反革命分子时,应该以一九五六年中央批准“中央十人小组关于反革命分于和其孕妇分子的解释及处理的政策界限的暂行规定”和一九五七年中央十人小组关于这个暂行规定的“补充解释”为依 据。

对于一般政治历史问题、社会关系复杂,在入党和参加工作后,一般表现尚好,偶尔犯了错误,甚至犯了严重错误的,应当根据其错误性质、情节,分别加以处理,不要定为反革命分子或坏分子;其中如有隐瞒了政治历史问题的,对其政治历史问题,应另案处理,不要同工作中的错误搅在一起处理。对于虽只有一般政治历史问题,但一贯思想反动,又有破坏行为的,应定为坏分子,或反革命分子。

其它坏分子,是指政治骗子、叛变分子、流氓、阿飞、盗窃犯、凶杀犯、强奸犯、诈骗犯以及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严重违法乱纪的罪犯和公众认为是坏人的分子。仅有轻微的贪污行为、赌博行为、贪图小便宜,和其它一般的违法乱纪行为而没有构成犯罪的人,不应划为坏分子。

(二) 蜕化变质分子

蜕化变质分子,是指那些已经完全站在敌人的立场上,与敌人勾结起来,欺压群众,为非作歹的人;或经受不起地主、资产阶级思想侵蚀、在政治上、思想上、生活上长期腐化下落,屡教不改,给党和人民造成严重危害,堕落成地主、资产阶级分子的人。对于蜕化变质分子,必须坚决清洗出党。对那些由于思想觉悟不高,阶级意议模糊,偶尔丧失立场,一时被敌人利用,作了某些损害党和人民利益的坏事,或者介绍、引用、提拔少数反坏分子,但本人并不知道其反动身分和罪恶的,不要定为蜕化变质分子。对于仅有腐化行为,或犯有比较严重的违法乱纪错误的人,但表示悔改,尚未完全变质可以挽救的,也不要定为蜕化变质分子。

界于蜕化变质分子和死官僚主义分子之间的,应划为死官僚主义分子,按死官僚主义分子处理。

(三 )死官僚主义分子

死官僚主义分子,是指那些不顾党的政策,不愿群众死活,作了不少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坏事,一意孤行,屡教不改的人。有些人的错误性质属于死官僚主义,但经过批评教育以后,能够深刻认识错误,并且决心改正错误的,就不要定为死官僚主义分子。对于软弱无能、思想糊涂、不能正确贯彻执行党的政策的干部,也不要定为死官僚主义分子。

脱离生产的一般干部和不脱离生产的干部,是什么错误,就作什么结论,应该怎样处理,就怎样处理,不划死官僚主义分子。

可或可不划死官僚主义分子的人,不划死官僚主义分子。

死官僚主义分子这个名字,只作为领导上划分界限时掌握,不要在结论或决定中戴这个帽子。

四、必须严格划清敌我界限和是非界限、责任界限,特别是要划清某些现象类似、性质不同的问题的界限。例如:一般“五风”错误和阶级敌人有意破坏的界限;地主、富农家庭出生和地主、富农分子的界限;政治麻痹,一时被反坏分子利用和有意包庇反坏分子的界限;一般政治历史问题和反革合问题的界限;偏听偏信、办错事情和打击残幼女的界限;一般的贪污、挪用、多吃多占、小偷小摸、赌博行为和贪污犯,贯偷赌棍的界限;等等。不能把似是而非的材料作为处理的依据,更不能把正确的东西当作错误进行处理。对于那些违背中央方针政策、犯有一般错误的干部,错误的责任属于级领导机关的,上级领导机关应该把自主应该的责任承担起来;错误的责任属于他们自己的,由他们自己承担。在同一个事作中,如果有几个人都负有责任的,那就要分清谁负主要责任,谁负次要责任;对于“人命”问题,必须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全面地、具体地分析当时的主客观情况,作出恰当的正确结论。对于一般的“五风”错误,应该着重于分错误的内容、和产生的根源,提高认识,接受教训,不宜追究个人的责任。此外,对干部过去所犯的错误,如果已经正确处理过了的,不应该重算旧账,再作处理。

五、要坚决走群众路线。揭发问题,核实材料,必须依靠群众,倾听群众的意见。对犯错误的基层干部的处理,应该交给群众审查,征求群众意见。

六、要认真核实材枓。对每个犯错误干部的材枓,都要进行深入细致地调查研究。切实做到材料同群众、同检举人,同犯错误者本人对证核实。材料没有对证清楚的不要急于处理。要纠正没有材料或材料不足就草率处理的错误作法。

七、要严格履行组织手续。对于犯错的党员干部,凡是给予党纪处分的,必须严格按照党章和中央监委“关于处分党员的批准权限的规定”以及省委监委“关于执行中央监委关于处办党员的批准权限的规定”的几顷具体规定”办理;凡是给予团纪处分的,必须按照团章和有关规定办理;凡是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必须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入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办理;凡是给予刑事处分的,必须严格履行法律手续。今后凡是个人决定、不经正式批准手续的一律无效。

八、要严格控制干部的处分面。除地富反坏分子和蜕化变质分子有多少清洗多少以外,干部的处分面不宜过宽,在一个专区范围内,包括撤掉死官僚主义分子在内,一般应该严格控制在干部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下。在十个县,可能有的多一些,有的少二些。至于一个公社,可能有的更多一些,有的更少一些。在具体掌握时,必须从实际出发,不能硬套比例。但在一个专区范围内,超过百分之五的,应请示省委。

九、要做好复查工作。对于这次整风整社已经处理的案件(包括去年七月以后处理的案件),要进行一次重点复查。复查的内容,主要是材料是否核实,性质是否恰当,结论是否正确,手续是否完备。复查的方法,一般是审阅案件材料,发现问;找原办案人、检举人、旁证人,贫农一附农积极分子和犯错疑者本人,调查了解;反复讨论,认真分折。复查出来的问题,要研究解决,材料不实的要搞实,性质不当的要重新确定,手续不完备的要补办手续,处分确实过重的质改变处分,搞错了要纠正过来。

过复查,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总结经验,纠正偏差,使每一个案件都能处理正确。

在复查中,既要注意纠正处分面偏大、处分偏重,又要注意防止否定前一阶段运动的成绩,片面地强调从宽的不清洗,该处分的不处分的偏向。

中共安徽省委 组织部监委一九六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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