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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委对商业局党委关于恢复合作商店、合作小组请示的批复

日期:1961-10-3 作者:[待确定]

现将市商业局党委“关于恢复合作商店、合作小组的请示”略加修改,转发给你们,除饮食行业暂不恢复合作商店、组外,商业局党委在报告中所提的意见,市委认为是可行的,望按照执行。但对恢复合作商店、合作小组的工作必须加强领导,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并在恢复的同时要加强国营商业对他们的管理和领导,使他们在国营商业的领导下正当地从事商业活动,以活跃城乡经济,利于生产,便利群众,弥补国营商业之不足,防止和取缔投机倒把活动。

附:

中共承德市商业局委员会关于恢复合作商店、合作小组向市委的请示

(1961年9月16日)

关于恢复合作组织工作,为了取得经验,我们首先在副食经理部搞了试点。共调整出去40名小商贩,组成2个合作商店,6个合作小组,共有9个门市部,分别于8月11日和15日营业。从开业到现在的营业情况表明:网点增加了,营业时间延长了,一般都达到15个小时以上,卖钱额也有所增长。这说明小商贩的积极性调动起来了,也便利了广大消费者。这说明,中央关于恢复合作商店,合作小组的指示是完全正确的,也是符合我市实际情况的。

(一)

我系统现有私方人员679名(包括双塔山区),分布在全市6个行业,其中业者109名(内有资金在2000元以上的资本家17名)、小商贩570名(包括没有资金的小商贩161名)。这些人都是从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高潮以来,逐步过渡到国营和合营企业的。几年来,他们在党的正确领导下,通过社会主义教育和改造,觉悟程度都有不同程度的提高。同时在统一安排市场,取缔他们的投机倒把活动,稳定物价等方面均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由于他们出身不一,政治情况比较复杂,加之对他们的思想教育不够,因而过渡以后,不但使国营商业成份复杂化了,同时也产生了某些人干不干国家按月发工资的“铁饭碗”思想。部分人消极怠工,服务质量下降,服务态度生硬,个别人循私舞弊,甚至违法乱纪、投机倒把,贪污盗窃,影响了国营商业的声誉,在群众中也造成了不良的影响。

根据中央恢复合作商店、合作小组的指示,结合我市具体情况,本着有利于活跃市场,繁荣经济,便利群众,发挥小商贩的积极性,对我市恢复合作商店、组提出以下意见:

1.调整体制:我系统现有小商贩570名,本年计划调整出去去228名,其中理发业30名,饮食业2名,商业196名,除副食行业已调整出40名外,计划再调整出188名,共占过渡小商贩总数40%,计划再调整出去30%。

2.组织形式:主要是组成集体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合作商店或小组(个别年老体弱的也可以组成分散经营,自负盈亏的经销、代销员)。统一管理,统一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通过合作化道路对他们进行社会主义改造。

3.经营范围:根据中央规定,主要给国营企业代购代销或经销为主,对国营没有的东西,也可以在国营企业的领导下从市场进货,以弥补国营的不足,满足消费者多方面的需要。

(1)糖果茶食:根据在副食行业搞点的经验,主要经营以定量的食盐、碱面、大酱和不定量的“两高”、酱油、醋为主,对其它不定量的品种和小百货、下杂货根据货源情况也可经过允许,适当经营。

对现在蔬菜经理部的小商贩,调整出去以后,准备在现在分片供应基础上,给国家代销蔬菜,并根据地区情况和糖果茶食业合并。

(2)百货业:主要经营非定量的东西,如小百货、文具、下杂货、陶瓷用品等,也可以经国营商业批准,经营部分凭票供应的商品,如毛巾、袜子、汗衫、背心等。

(3)旧物业:除按国家规定废钢不准经营以外,其它废旧物资主要给国家代购并从中取得代购手续费,对个别旧物也可以经过允许自行收售。

(4)对原来经营五金的小商贩,一般的不做调整。个别的要求出去时,我们意见将其和百货业组织一起,可以兼营一些小五金,如门扣、插肖、合页等。

4.组织领导和时间安排:小商贩安排工作,政策性很强,是一项既细致又复杂的工作。为了做好此项工作,局党委成立领导小组,并组成5—7人的专门班子。各总支、支部都要加强领导,要确定一名委员专管,以把此项工作做好。同时要和统战部门、工商联密切配合。

在进行方法上,要根据中央关于划分资本家和小商贩的界限,对私方人员重新进行彻底的排队(不得公开),以免把资本家和小业主也混到合作组织当中去。在此基础上,确定调整名单,确定组织形式,确定网点,安排货源。对小商贩进一步贯彻中央40条,并组织反复座谈讨论,打通思想,明确恢复合作组织的目的,消除各种思想顾虑,根据自愿和统一安排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具体的调整。此项工作计划从现在开始到10月末以前,全部调整好,挂出牌子开始营业。

(二)

有关政策问题,如资金处理、工资福利待遇、公积金和公益金的提取等,根据各行业的特点不同,采取以下具体做法:

1.对资金的处理:

(1)对要求组织合作组织,被调整出去的小商贩的资金全部归还,对原有的财产、用具、有原物的尽量退还原物,原物已不存在的要予以调剂解决或退给现款。

(2)个别的年老体弱,家庭又有生活来源要求退职的,将其资金全部退还,并加发2—3个月本人基本工资。

(3)对家在农村,要求还乡生产者,除将其资金退还,按规定发给其路途旅费外,对工资的拨给,按压缩劳力办公室的通知规定执行。

对上述退还的资金都一次退清,如过去没有取得利息,同时要按规定付给利息。对调整出去后个别资金有困难者,可以小组为单位提出申请,由过去所存公积金中借给一部分,不计利息,定期归还。

2.对工资和福利待遇的安排意见:

(1)工资:根据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我们意见采取基本工资加奖励的办法。在调整出去后的第一个月仍按现行工资发给,从第二个月开始,根据个人工作能力、工作表现、服务态度,进行评定基本工资,其数额不超过现行工资水平的90%,再按工资总额提取20%作为奖励工资,根据个人工作表现,贡献大小,由大家民主评定,按月发给个人。

(2)福利待遇:我们意见,待合作组织成立后,根据营业情况好坏,盈余多少,再由各个店(组),在不超过国营和合营企业水平的原则下提取,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3.盈余分配:

合作组织的盈余,本着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方面的利益原则进行分配。我们意见,对纯益部分,除缴纳所得税外,60%作为公积金,20%作为公益金,10%作为奖金,其余10%作为股金分红,但全年奖金超过一个月工资总额,股金分红超过股金总额10%时,其超过部分均作为公积金办理。

4.对“五类”分子的处理:

对小商贩中的“五类”分子,根据中央规定要另行处理,我们意见将其也调整出去一部分(现有70名,调整的幅度在50%左右),逐步纯洁国营商业内部。

来源:

根据文件的翻印件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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